宁夏:参与等级评估社会组织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

2019年10月17日9:11 来源:人民政协网 作者:郭帅 选稿:丁纯醇

  10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资金奖励标准(试行)》(简称《奖励标准》),奖励资金标准从3万元到5万元不等。

  社会组织登记评估制度是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我国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最早于2008年在上海市启动试点,民政部于2010年发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距今已有9年,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关的登记评估制度。

  在基本概念方面,《奖励标准》规定:“社会组织是指在我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各级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账务管理、工作业绩(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等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宁夏的社会组织登记评估基本采用了通行的做法,将等级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有特点的是奖励标准,该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牌匾和奖励资金。奖励标准为:5A级5万元、4A级4万元、3A级3万元。

  实际上,奖励标准有所提高。此前宁夏的标准是5A级3万元、4A级2万元、3A级1万元。奖励额度的提升,无疑将更大力度地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奖励资金由自治区民政厅依据评估结果直接拨付给各评估为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评估为2A级、1A级的社会组织不享受资金奖励。

  这些奖励资金将被用于哪些方面?《奖励标准》规定,须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办公用房租赁、维护,办公设施的维护、更换,各项内部制度、标牌制作更新,档案管理),加强理论学习(包括订阅学习书报、刊物和各类学习资料),组织学习交流(包括区内交流学习、业务培训,参观践学活动)。

  也就是说,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支出。

  最近几年,各地修订评估制度的动作较为频繁,比如今年上半年,上海、广州等地对指标体系进行修订完善。此次宁夏发布的《奖励标准》亦强调“结合我区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可以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环境也在产生变化,社会组织登记评估制度应更具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上海卓越公益组织发展中心理事长徐本亮就此话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发布以来,虽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但该办法总体上符合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如何更好地结合实际调整、修订该制度,他认为,评估工作应“以评促管、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升”,真正推动社会组织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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