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年内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制度
形成"11+1+N"社会救助体系

2019年12月3日10:21 来源:生活报 选稿:丁纯醇

  12月2日,来自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的消息,黑龙江省民政厅就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10方面取得的较大突破做了介绍。

  今年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一级伤残或受害人死亡的可一次性救助5万元

  今年以来,黑龙江省民政厅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面,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9项救助制度基础上,又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和殡葬救助制度,至此,黑龙江省构建形成了“11+1+N”社会救助体系。新增两项制度由全省统筹制定出台政策,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是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抢救费用垫付和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殡葬救助是民政部门对死亡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给予四项基本丧葬费用减免。

  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困难家庭一次性救助对象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而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标准的受害人。但是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救助: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一次性救助标准为1.4万元-5万元。救助金额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高低确定,一级伤残或受害人死亡的可以一次性救助5万元。

  今年实施人户分离保政策,人户分离人员也能按政策享受低保待遇

  近几年,黑龙江省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在10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尤其在今年黑龙江省实施了人户分离保政策。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户分离办理低保的问题,采取在户籍地申请低保、居住地协助核查复查、户籍地审批的办法,让人户分离人员也能按政策享受低保待遇。

  此外,近几年,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在9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实施单人保政策、大病保政策、延时保政策、分类施保政策,建立“一事一议、集体决策”制度,严密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管理办法,推进办理低保、特困“办事不求人”,实施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推进城乡特困集中供养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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