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拟提高低保和特困救助标准

2020年11月6日9:37 来源:东北网 选稿:丁纯醇

  为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日前市民政局发布《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即日起至11月10日,市民可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市民政局。

  征求意见稿显示,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58元/人月;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776元/人年,大同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404元/人年。

  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具体如下: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272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7464元/人年、半护理8064元/人年、全护理8664元/人年;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272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2148元/人年、半护理2748元/人年、全护理3348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5736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4260元/人年、半护理4860元/人年、全护理5460元/人年;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5736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1272元/人年、半护理1872元/人年、全护理2472元/人年。

  四县政府按照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统一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公布,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备案。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已成年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加发至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全额。

  对新标准公布时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按照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结合执行时间、低保(特困)批准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提标补发,补发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省级资金补充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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