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以立法鼓励志愿服务

2019年10月10日9:15 来源:慈善公益报 作者:张迎迎 选稿:丁纯醇

  爱人者人恒爱之。志愿者在参与服务的同时也得到社会的关爱,这种关爱有利于激发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积极性。日前,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完善了志愿服务促进措施,明确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建立志愿服务培训基地,促进志愿服务专业化、规范化。

  加强志愿者安全保护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近年来,安徽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迅速,服务组织日益健全,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服务活动也日益丰富。截至2018年底,安徽省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注册志愿者人数超过839万人,提前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13%注册目标。但在志愿服务领域也出现了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服务活动不尽规范、权益保障不够完善等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以引导和规范。

  结合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安徽省此次《草案修改稿》总结了安徽省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好做法,借鉴了省外的好经验,在加强志愿者权益保护、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

  为了更好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有关“安全、卫生等保障措施”的内容,明确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根据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的约定,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此外,“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细化志愿服务激励机制

  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投身志愿服务事业的良好氛围,《草案修改稿》还细化了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开展志愿服务的单位、组织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录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长,并结合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对志愿者进行激励回馈。

  《草案修改稿》规定,在志愿者需要帮助时,可以按照本人志愿服务累计时间和服务质量优先予以安排。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志愿服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旅游景点、免费享受健康保健体检等措施予以激励。

  此外,在培养青少年学生志愿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方面,《草案修改稿》明确提出,“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相关研究”。“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未成年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其监护人陪同或者经监护人同意。”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修改稿》提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支持学生自行开展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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