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深化社会救助改革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

2020年1月22日9:10 来源:《群众》 作者:吕德明 选稿:丁纯醇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兜底性、基础性”,是对民政工作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精准定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这对做好新时代的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站位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民政部门将把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起来,围绕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更好地履行基本民生保障职责。既要筑牢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绝对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又要关注更广人群,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

  着眼弱有所扶,构建大救助体系

  近年来,江苏省已基本形成涵盖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的“8+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解决绝对贫困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省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47.8万户、82.9万人,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为721元/月和720元/月;保障特困供养对象21.03万人,城乡特困供养平均标准分别为18588元/年和11987元/年。

  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健全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进一步拓展了民生保障的内涵。社会救助作为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弱有所扶”的制度载体。要把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体系,架起兜底保障的“四梁八柱”。

  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对象的精准发现机制,依托线上大数据平台及线下网格化社区治理网络,对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积极构建分类分层、阶梯递进的社会救助格局,覆盖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多种人群,在消除绝对贫困的基础上,推动兜底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向“相对贫困”对象拓展。重点完善“按户保”与“按人保”相结合的低保制度,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对象单独纳入低保;将低收入家庭中的其他人员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根据致困原因相应纳入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不断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紧扣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实施差异化的社会救助,坚持解决生存贫困、缓解生活贫困和关注发展贫困并举。深化“后扶贫”时代社会救助研究,研究建立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或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挂钩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以低保标准为基准,确定特困供养标准、低收入家庭标准等,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科学合理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体系。

  着眼便捷高效,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

  社会救助程序只有在依法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才能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便捷、更加及时的兜底保障。必须瞄准群众反映的申办社会救助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较多、程序较为繁琐等“痛点”“堵点”,深化“放管服”改革,让救助更便捷高效。

  压减材料。强化主动服务、部门协同,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社会救助申请“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

  简化程序。推进流程再造,取消不必要的评议、公示等,全面将小额临时救助审批事项下放到乡镇(街道)。结合强镇扩权的要求,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简化办理程序,对于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直接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让救助更快捷、更及时。

  改进监管。建立申请救助对象诚信申报承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骗保”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净化社会救助环境。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健全线上核对“机查”和进村入户“人查”相结合的核查认定工作机制,快速准确认定救助对象,提高社会救助的精准度。

  着眼群众满意,打造温情社会救助

  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是治理效能的根本评价标准。在基本民生保障工作中,既要强调社会救助政策的刚性,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又要突出人性化,注重柔性服务,让社会救助更暖心。针对困难群众反映的退保脱保后待遇反差过大、“悬崖效应”明显,急难救助不够及时、实效性不强,救助方式单一、缺乏服务救助等问题,进一步深化救助改革,在“暖心”上做文章,在“提效”上下功夫。

  “缓”退出。对主动就业的低保对象和脱贫攻坚期内的建档立卡对象,当其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时,给予一定的渐退期,即在一定时期内维持原低保待遇和惠民政策不变。对因就业发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抵扣,促进困难群众稳定就业稳定脱贫。

  “快”响应。改变“只认低保”的传统救助模式,建立以临时救助为枢纽的“急诊救助”模式。对急难情形先行救助,再根据致困原因和需求转介到专项救助,基本生活持续困难的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形成衔接有效的综合救助链。

  “暖”服务。积极引导慈善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多元主体参与扶弱济贫,改变单一的资金救助模式。创新“物质+服务”的多样化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照料护理、精神抚慰、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着眼政策落实,增强社会救助能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让好的政策产生好的效果,关键是要增强落实能力,确保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落空、不走样。社会救助直接面对千家万户,是需要耗费大量精力的“细活”,更要注重增强落实能力。

  建立健全协同运作机制,政府部门积极履责当好“主力”,促进社会参与发挥“助力”,激发群众潜能增加“动力”,实现政府兜底保基本、社会参与促提升和个体增能利发展的良好互动。创新方式方法,运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通信息孤岛,促进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实现救助申请“触手可及”,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急难情形“一键预警”,审核审批“快速便捷”,提升制度执行效率。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窗口建设,在乡镇(街道)政务中心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并加快申请救助协理服务端口向村(居)便民服务中心延伸,实行“一号申请,一表登记,一门受理,一网办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细化购买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借助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补齐基层经办服务能力不足的短板。

  社会救助兜住的是人民群众基本生存之底,保障的是社会和谐稳定之基,传递的是党和政府对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和政治性。我们要站在强基固本、促进和谐的政治高度,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集中资源和力量兜底线、保基本,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以增进民生幸福的实际成效,彰显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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