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再次上调各类社会救助标准

2020年7月2日11:23 来源:昆山市委宣传部 作者:丁燕 选稿:丁纯醇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 7月1日起,昆山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生活供养标准、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等各类社会救助标准,其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995元/月提高到1045元/月,为全省最高。

  早在2008年,昆山市就实现全市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统一。根据最新标准,低保中大重病患者按低保标准的120%(1254元/月)全额发放;老年人、未成年人、单身等特殊对象救助标准提高20%,按照1254元/月差额发放。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40%,即从1393元/月提高到1463元/月;本人无收入的全额发放,有收入的差额发放。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20%,从原来的1194元/月提高到1254元/月,按照本人收入低于救助标准的差额发放。同时,符合就业成本扣减的低保对象,可享受低保标准30%的就业成本扣减待遇,由原来的298.5元/月调整到313.5元/月,鼓励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就业。根据政策规定,昆山市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1640元/月调整为1722元/月。全市将有5137人因此受益。

  据了解,所有昆山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2倍低保标准,且患癌症、尿毒症、白血病、重残、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等15类疾病的市民,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本人月收入低于昆山市低保标准的140%),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救助。

  近年来,民政部门以“精准识别”“精准需求”“精准救助”“精准帮扶”为四大核心,不断加大精准帮扶力度,将社会保障网越织越“厚实”。同时,创新拓展帮扶路径,通过强化医疗救助,开展公益援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家庭医生服务和居家护理制度,切实减轻帮扶对象的医疗负担,并在基本住房保障、住宅危房治理和房屋征迁过程中,优先对帮扶对象依照政策予以照顾。此外,昆山市还多方开展就业援助,通过开发安置公益性岗位、量身定制技能培训计划、实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帮扶对象等举措,全面提高帮扶对象的就业增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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