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基金会2014年度审计报告

2015年4月21日17:10 来源: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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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二〇一四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1. 基本情况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成立于1994年5月,取得沪民基证字第0048号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为50177548-8。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4.6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冯国勤。

  本基金会的登记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募集、管理基金,资助和举办慈善公益项目。

  2. 遵循会计制度的声明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1 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会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本基金会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2 编制基础

  本基金会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3.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3.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的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制,即自日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3.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3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基金会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原则。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如果发生减值,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3.4 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本基金会对发生的外币业务,以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记账;期末对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按期末日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专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属于正常业务活动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5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本基金会将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列作现金等价物。

  3.6 短期投资核算方法

  3.6.1本基金会的短期投资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其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入账。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或利息等冲减投资成本;处置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账面成本后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6.2期末本基金会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采用单项比较法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3.7 坏账核算方法

  本基金会对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期末对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与个别辨认相结合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3.8 存货核算方法

  3.8.1 本基金会的存货主要包括材料、物资、商品等。存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

  3.8.2 期末本基金会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单个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分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3.9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3.9.1 本基金会对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按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其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或有关各方协商确认的价值入账。长期股权投资凡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3.9.2本基金会对长期债权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长期债券投资实际成本与债券面值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长期债券投资按期计息,同时按直线法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摊销溢价或折价,计入各期损益。

  3.9.3 期末本基金会对长期投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单项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分项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3.10 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本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为原价入账,以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在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按固定资产的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原价的3%)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类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
(年)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及建筑物

直线法

10-45

3.00

2.16-9.70

运输设备

直线法

5-8

3.00

12.125-19.40

电子设备

直线法

5-10

3.00

9.70-19.40

办公及其他设备

直线法

5-10

3.00

9.70-19.40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以“文物文化资产”列示,不计提折旧。

  3.11 在建工程核算方法

  本基金会的在建工程按工程项目分别核算,以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并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全部成本结转固定资产。与购建在建工程直接相关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外币折算差额等借款费用,在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工程成本;在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损益。

  3.12 预计负债的确认原则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基金会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1)该义务是基金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13 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确认原则

  资产或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利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定或(和)用途限定,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3.14 收入确认原则

  3.14.1 本基金会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者政府补助,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时)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3.14.2本基金会的商品销售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本基金会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基金会,并且与销售该商品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3.14.3本基金会提供劳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14.4本基金会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在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基金会,且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本财务报表于2015年3月25日业经本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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