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中国传统慈善组织的历史经验

2020年9月28日16:23 来源:上海慈善网

  慈善事业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明末以来,尤其有清一代更是盛极一时,其理念和成绩引人注目,其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少成功的经验。

  多元的慈善活动

  与西方早期慈善活动大多由教会和商人主持不同,中国传统慈善活动的主持者更为多元,包括政府官员、在乡士绅、寺院僧人、宗族及工商业者等,而以士绅为中坚。他们建立了为数众多的慈善组织,分门别类地开展面向宗族和社区贫困成员的慈善救助活动。各个府县少者几所,多者数十数百所,触角深入社会各个角落。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慈善组织机构的数量多、类型众、人群及地域空间的覆盖面广,在救助贫困、实现慈善功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寓教化于救济的慈善理念

  中国传统慈善理念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寓教化于救济之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以儒家伦理作为慈善救济的道德标准,在慈善救济时优先考虑符合道德标准的贫困成员。如明末的同善会明确规定,救济对象必须是符合传统伦理道德的人,其中孝子和节妇被当作首要的对象,其次是道德方面没有污点的贫困者,而那些“不孝不悌、赌博健讼、酗酒无赖及年力强壮游手游食以至赤贫者”,则被排除在外。这一点被清代出现的不少慈善组织包括宗族义庄所强调。

  第二,对收养在慈善机构中的人要“教养兼施”,两者并重。这又包含两种含义:一是依据被收养者的身体、智力等情况,教以谋生技能,如道光年间历任江苏按察使、布政使、巡抚和两江总督等职的裕谦,在所创办的恤孤局中,除为幼孩提供食宿外,还请蒙师教授读书识字,或教授纺纱、做草鞋、作纸绽等手艺。这种做法在晚清各地的贫民习艺所中广为推行;二是对有着各种恶习的成员进行惩戒和矫正。如晚清时期出现的专门收容不良子弟的洗心局、迁善局,采取监禁、强迫教育和强制劳动等手段,以达到矫正和改造道德不良者思想的目标。

  多重监管的慈善组织机制

  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的管控模式,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特点。就其主体而言,包括政府、社会舆论和慈善组织本身。政府的监管主要表现为主持或参与章程规则的制订、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及提供经费支持等。由于慈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精英事业,地方官员、士绅是其中的中坚和骨干,而这些人大多自幼接受儒学教育,胸怀匡世济民之志,因而往往把慈善团体机构作为道德教化的场所,通过宣讲、撰写善书等方式劝人为善,培育积德行善的社会风气,重整社会道德规范,实现社会舆论的监督。慈善组织的成员在强调自律的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杜绝腐败。早期的慈善组织管理者分工明确,有众人推举轮值的总董或称司年、司事等主持全面工作,下设司堂、司医、司收、司账等分工负责。近代以来,受到西方的影响,慈善组织的管理制度出现科层化趋势,通过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建立起规范化的运作体系,如民国时期的中国红十字会和华洋义赈会等组织,即是按照立法、执行、监督三权制衡模式进行管理的。

  取信于众的《征信录》制度

  《征信录》其实是慈善组织的事业报告书和会计报告书。早在明末清初善会善堂的产生时期,《征信录》就已经出现,以后越来越规范。以创建于康熙十五年的苏州育婴堂为例,其《征信录》的内容包括“资粮出入,捐助多寡,以及每年收养若干、除殇若干、过继若干、现在若干”,记载了育婴堂的收入支出、民间捐赠以及婴儿收养死亡等情况。有清一代的慈善组织机构大都有《征信录》,只是其表现方式略有不同,有的书于善堂的门前墙壁,有的编成册籍出版,晚清时也有刊登于报刊的情况,而以编册出版为多。《征信录》制度一直沿用到民国年间,在预防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王卫平《中国传统慈善组织的历史经验》,《团结报》2020 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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