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传统互助组织——老人会

2014年10月27日17:06 来源:上海慈善网 作者:王盈

  传统儒家文化对于“孝道”的推崇作为外在文化的存在因素,促使了民间婚丧结社的兴起。明清时期,由于官方对于婚丧结社的积极鼓励,进一步促使了古代民间婚丧结社的发展。到了民国,在社会文化、官方政治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以婚丧互助为功能的民间组织延续这种传统。其中尤以老人会、红白喜事会在数量和影响上较为突出。

  老人会是婚丧互助组织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大多是家中有年长老人的若干户农家,集聚起来,共同商议,在成员家人亡故后,或出资、或出物、或出力,协助成员完成丧葬礼仪的互助组织。

  老人会,分布于全国南北各地,因地域差异,具体称呼上有所不同。如天津近郊农村地区的老人会又称“增寿会”;山东昌邑县农村有“孝帽子会”,又称“白帽子会”、“白社”,因“吾国旧俗,父母之丧,为人子者必披麻挂孝,而孝服丧冠是用白粗布做成的”得名;河南孟县有“天伦会”;广东中山和潮汕地区的老人会又称长生会、父母会、长生寿会、慎终会、团益公会等;广西农村有老人会、援老会、十友会、八家会、包寿会、长寿会、长老会、寿老会、月三会、慈善会、老年会等不同名称。

  虽然老人会名称各异,具体形式或亦有所不同,但其大多都遵循着相似的(步骤)特点:

  第一,约会,即成立过程。约会人员大多数为家中有老人的同村之人。有的地方还对老人的年龄做了具体的规定,如南雄地区的老人会会规中规定:“人近60岁或60岁以上的老人,不论男女,有继承家属,均可自愿报名参加”;淮阳县乡村集会中的行孝会“除须各家之财产相当,其父或母之年岁并须至少在五、六十以上”。

  老人会的成员人数不一,以10至30人最为常见,多为同村、同姓或其他亲戚。人数的限定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因素:其一,该人数所积攒起的资金基本可以满足婚丧需求;其二,在村落中生活密切相关的家庭一般也在这个数字之内;其三,这个数字可以满足举办婚丧事宜的劳动力需求。如广西乡村的老人会“人数方面普遍是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山东昌邑县“每会的人数,通常约自20人至35人”。此外,还存在一些成员人数较大的老人会,但总体上数量较少。如在30、40年代,黎口乡荆江村曾办过两个老人会——“七十二位老人会”和“四十八位老人会”,人数均较多。另外,江苏溧阳的长寿老人储蓄会和广西合浦老人会成员都达几百人,甚至超过千人。其实,这类会员过多的会社并不常见,多采用近代组织形式并与传统内容相结合,属于民国时期之特例。

  老人会约会时设有会首(会头、会长等),人数一般为一人,也有多人。淮阳县的行孝会就设有会首两至三人。其它如司正、公直等管理会务的职务则视具体情况而设置。如阳武县有合数十家为一会者,立会长、司正各一人。会首在会中主要承担联络监督的义务,大多为村中乐善好义、品性良备之人担当。约会地点一般设在会首之家,关于约会的方式,分为口头约定和订立文本形式的契约章程两种。口头约定和契约章程都会对具体的摊款金额和行会方法作约定。老人会在“成立的那天,大家在会首家里聚齐,公议遇事摊款额和服务方法”,“或写一会约,或一言未定”,此后谁家遭遇丧事,会员如约而行。口头约定或订立契约之后,老人会便算正式成立了。

  第二,使会。老人会的使会过程中,一般如下:家中发生丧事之会员,首先通知会首,再由会首分别通知会员,并告之将所要缴纳的摊款按时悉数交于会首,由会首一并交于发生丧事之会员,有的还要按照事前的约定或以往的习俗,至发生丧事的会员家中帮忙理丧。

  老人会的使会过程主要涉及会员履行的义务(如摊款、提供其它形式的帮助)、会员违背会规的处理等几个方面,主要包括三点。1.摊款。一般老人会的摊款发生在丧事时,会员提供相应的财物,性质为临时性的“资助”行为。这里的款,可以是缴纳现钱,也可以是特定的物品,以米、面、谷等粮食作物,香、蜡烛、白布等丧葬用品等为主。如果会员家中有两位老人,只可限定父或母一人的丧葬享受这种权利,且要在入会时作说明。如果想父母双亲均享受该权利,可参加两个老人会组织,或缴纳双份会费。

  2.提供劳动力。除了提供财物,会员还需提供劳动力帮助发生丧事的会员“帮忙理丧”。劳动力的总计,以当地办理丧事需要的一般人数为准。这亦是一般的老人会以10-30人成员最为常见的原因,一般农户办丧事所需要的人工数即为10-30人。帮助丧主办理丧葬包括诸如舁棺(即抬棺)、掘坑以及其他杂务,也有的甚至要帮助死者净身、穿衣、守夜等。

  3.对于违背会规和发生转会事件的处理。不论是送金还是帮助劳力,会员均不许拖延。“即是说,凡是在会者无论怎样的贫乏,接到会友的讣告,便须赶快的设法交钱”,“无论昼夜无论忙闲,一闻丧讯,便立刻到丧主家帮忙”。如果会员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会首会执行一定的惩罚措施。如上述增寿会,“会员交会最迟不能超过七天,如果故意拖延或耽搁,罚素席三桌,然后也要如数交齐”,“缴会费事如有逃匿在外,或此家已绝户无人,可由会头出面典当,变卖其房屋或地产交纳”;孟县天伦会若会员“过午不到有罚,并请公直及值年经收”,“葬之日,又齐往设祭田送葬,其香资、面、钱数目酒席罚款,均经全体会员规定,列载会章”。如果,某会员家中遭遇亲丧,正赶上有会友不在本乡,无从帮忙,必须要由缺席的会友另找人代替,会金也必须完数缴纳。

  一旦参加了老人会,会员是不允许无故退出或转让的。对于的确因特殊原因不得不退出或转让的,会规中作了明确规定。如上述增寿会转让时,“必须经会头同意,由会头出面召集买、卖双方办理互相折价转变手续,并由三方画押生效”。可见,转让的手续是相当严格的。故,老人会的使会过程大多是在会首的统筹下,会员资助财物、提供劳动力,协助会员办理丧事的过程。在使会过程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始终处于一种均衡状态,不容许任何成员有违背既定会规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团体内成员的惩罚。

  第三,结会,即当会员全部享受过权利之后,老人会宣告结束。因此会期的长短,视老人之寿命而变化。由于会友的父母不一定什么时候会过世,所以会期在一、二十年的亦是非常普遍。若某一会友的父亲在会时是50岁,而过世年龄是70岁,这个会社的会期则至少是20年。如景村的孝义会成立于1938年10月,共有会员12户,历时42年,至1980年9月才结束。因而很多老人会都对参加会社的老人年龄做出规定,以免因年轻人的参与而延长老人会的会期,导致更多不确定因素的增加,最终造成败会现象发生的几率。故,往往是一届老人会组织结会,再由其他人重新组织新的结社。如天津近郊南仓的老人会“起于清朝的康乾时代,每一届老人会终了,再由村里的急公好义之人重新组织新的一次,一届一届地传承下来,有的一直传到解放后”。

  老人会,作为传统的互助组织,充分利用“熟人社会”的交往原则和社会互助的乡村精神,对乡村老人的生活保障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老人会作为地方的互助组织,有的还涉及到了地方的其他公共事务,诸如地方调解、社会服务等职能,对老人之间的互相照顾、共同维护自己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外,老人会的存在还与地方文化与信仰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互动,既传承了传统文化,又对维持群团稳定有一定的价值。

  参考文献:

  朱俊丰.民国时期乡村婚丧互助组织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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