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晋商的家族慈善救助

2019年7月29日14:52 来源:上海慈善网

  笔者以手抄本《孟氏祠堂济贫规》为例,着眼于孟氏家族慈善救助的可持续性和全族参与性两个方面,剖析了孟氏家族慈善救助以人为本的伦理特征和救助制度化、规范化。折射了晋商慈善救助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以及救助的单一性和地区差异性的特征。

  晋商家族慈善救助的本质

  家族的慈善救助是一项长期的、可持续的善举。太谷县孟氏家族对慈善救助有严格的规定,并以“文件”的形式加以固化,使救助活动有规可依,方便持续地执行,该家族的《孟氏祠堂济贫规》对具体慈善救助的对象、救助方式和时间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从其记述可见一斑。“本族有年至七十无子孙奉养,亦无亲近周恤者,准服内人举报,孤贫具单开载年岁、股系、世位、住址,祠中人切查无伪,然后注册,每年给予口粮钱捌仟文,冬月加棉小袄一件,棉袴一条,分四次赴祠领取:二月十五日、六月十九日、九月十五日(并领衣袴)、腊月十五日,每次领钱贰仟文,其孤贫人数以十名为限(不论男女),如人数过多,俱注于册,俟前缺腾出,仅年长者挨补,不论辈行。旧制木牌十面,编号:饮、和、思、惜、福、食、德、有、余、馨。今照旧规,每人给牌一面,领钱时带为执照,或本人不能亲身赴祠,凭牌亦准领取。”

  从民国十二年(1923)开始,又增加了“述、善、增、先、萌”五面牌照。在账册最后还有十份1954 年新立的孤贫账,截止时间是1956 年2 月。

  从现存《孟氏济贫规》具体救助的花名册来看,本账册记载的救助时间从光绪二十九年(1903)到1956 年,长达五十三年。但是生于乾五十五年(1790)卒于咸丰七年(1857)的孟氏三股十七代孙孟文博墓志铭就明确写到“祠堂旧有赡贫例”,可见晋商家族救助是有传承的,是一项长期的、具有长远规划的、可持续的慈善救助活动。

  家族的慈善救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伦理特征

  1、申请年龄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而定,体现其救助的灵活性。《济贫规》中规定“年至七十”的老人才有资格申请本族救助,而在具体发放花名中,正常的年老者六十岁就可申请并享受救助,有残疾者可以放宽至五十岁。本救济手册中有两位残疾人,“昭毅,年五十岁,三股二十一代孙,有残疾,住本城南寺后,领有字牌,芸保送,民国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由此可见,对于救助者的年龄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而定,没有死搬规条, 真正体现了家族救助的灵活性和以人为本的特点。

  2、救助时男女不限,真正体现其救助的公平性。本花名中享有救助的共有72 人,其中女性21 人,约占全部的三分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男女在享受本族救助上是平等的。

  3、救助人数的增加和金额的变化,体现其救助的福利性。《济贫规》规定救助者持十面牌,“俟前缺腾出,仅年长者挨补,不论辈行。”抛开辈分,而以年纪作为补替的标准,体现了救助的真正意义。从民国十二年开始又新增了五面牌,加大了救助人数。同时还规定每年“给予口粮钱捌仟文”,在具体领用花名中,救助金额随时间和物价的变化而有所变化。从光绪二十九(1903)年到民国三十七年(1948),十二次调整救助金额,其中民国三十六年(1947)两次调整救助金额,让本家族中的困乏者真正享受到家族的福利。

  家族慈善救助资金来源

  家族慈善救助是一项全族参与的慈善活动,做好慈善救助的核心是充足的资金,家族救助是全族参与的慈善活动,它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

  1、家族的族田或义田收入是家族救助的主要收入。族田是全族共同财产,族田收入主要用于族内祠堂的日常开销、祭祀、济贫、助学等,济贫支出比例的大小是衡量一个家族文明的重要指标。

  2、家族成员的个人捐献是家族救助资金的有力的补充。家族成员或经商成功或致仕做官之后都存有体孤寒、馈乏者的仁人之心,会拿出资金、俸禄或田地、财产等来救助贫乏者,这部分资金是家族救助资金的有力补充。

  3、家族产业出账获息是家族救助基金的有益渠道。出账获息是指把财、物出借或出租给商铺或是他人,获得利息,利用钱生钱的办法让家族救助资金用之不竭。

  综上可知,晋商大族之家以赡养寒族为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生活困乏者做到了饥者给食,寒者给衣,病者给药。同时各种渠道的资金来源让家族救助资金如有源之水,延绵不断,让更多的贫困户享受到了家族的救助,增强了家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晋商家族救助的特征

  结合《孟氏祠堂济贫规》和其它一些史料,可以看出晋商家族救助具有以下几种明显的特征:

  1、救助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从《济贫规》可以看出,家族救助是一个操作性实践性较强的工作,它几乎贯穿整个家族从兴盛到衰落的全过程,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它不同于受灾赈济的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半载的时效性,而具有长期的、稳定的、持续的特征。

  2、 救助的单一性和地区差异性。家族救助只限于一族之内的孤、独、寡、鳏以及失去劳动能力的残障人士,既救急又救贫,具有一定的单一性和封闭性。对于外族之亲邻帮助,常常是“救急”而不“救贫”。一个地区一个家族的经济状况不同,对救济的规定也有差别。江南地区自古以来就是富庶之地,家族拥有数量庞大的义田、义庄,收入巨大,救助金额、救助范围就多就大。同一地区不同家族之间,财力不同,族内情形不同,救助也是有差异的,如《灵石王家敦本堂规条碑》中有每月六百文的,有冬三月给六百文的,“父至单传,家贫年至三十不能娶者,恐绝宗祠,助银十二两”,实行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族而异的救助原则。由于“国运日蹙,谷人之牵车牛远服贾于俄蒙地者损折大半”;“今年毒踰鸦片之药品,接踵东来,致多数人之精神资产胥消耗无形”;“侈靡者逸欲之媒”,等内外交困的历史、社会和自身的原因,使晋商在清末民初迅速陨落,走到了历史的大帷幕之后。然而晋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悲悯情怀和急公好义、乐善好施的人道主义精神将会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永放光芒。(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程秀珍《从《孟氏祠堂济贫规》看晋商家族慈善救助的特征》,科技经济导刊 201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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