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清代四川育婴事业

2020年6月15日14:59 来源:上海慈善网

  清代四川育婴事业从雍正二年( 1724) 设立郫县育婴堂开始,之后在川省各地兴起,其发展几经曲折,在乾隆、嘉庆、道光三朝保持较大的持续增幅,经历咸丰朝的低迷之后,到同治、光绪两朝迎来了发展的新高潮。清代四川育婴堂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官府、士绅富商以及普通民众的乐捐。为了维持其长久经营,大部分育婴堂采用了轮值制与董事制等管理制度,并且制定了较为详备的章程。四川育婴堂存在着发展较为迟滞、地区分布不均、规模小、官方色彩浓重等特点。

  育婴事业是一种救助弃婴的慈善事业,清代四川育婴事业主要表现在官方和民间大量育婴机构的兴建,其最具代表性的是育婴堂。

  一、清代四川育婴堂设立与发展概况

  ( 一) 四川各地育婴堂的设立

  育婴堂在明末便开始出现,后来逐渐成为清代最主要的慈善组织之一。随着民间溺杀与抛弃婴儿的问题日趋严重,雍正二年( 1724) 颁布上谕,此后各府州县纷纷设立育婴堂。据梁其姿统计,清代四川地区育婴机构共有63 所,其中官办44 所,民办10 所,创建人身份不明的有9 所。

  清代四川第一所育婴堂是在雍正二年由民间个人在郫县设置的。之后,育婴堂在四川各府、州、县相继设立。但查阅史料不难发现,

  四川各地育婴机构的名称呈现多样化,如又叫“育婴”“育婴局”“恤孤堂”“育婴恤嫠局”“保赤所”“保婴会”“养育堂”“及幼所”“德生公所”“慈幼堂”“育婴公所”等。

  ( 二) 四川地区育婴堂的发展概况

  梁其姿女士统计清代四川地区的育婴机构共63 所,而笔者通过检索《爱如生方志库》得到的资料显示为57 所,其中有38 所与梁同,有2 所的建立时间与梁统计不同,而另外17 所则为其所不曾统计的。因此,综合两种结果,清代四川地区的育婴机构应为80 所左右,其中有明确时间记载的为57 所。

  清代四川育婴事业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雍正朝开始出现,到乾隆、嘉庆、道光年间,育婴事业有了较大的持续增幅; 第二个阶段,咸丰朝时期,育婴事业陡降; 第三个阶段,同治、光绪两朝又出现了空前的骤升。总体来看,四川地区育婴堂的设置几经反复,这种曲折的发展状况既受四川本地传统习俗、环境特质的影响,又与全国大的时代境况、朝廷政策有关。

  二、清代四川育婴堂的管理与运作

  ( 一) 经费来源

  育婴堂消费支出繁多,包括雇佣乳母、养、教婴儿和医疗等各项费用,因此,为使育婴堂能长久地经营下去,则需要巨大的经费来维持。以巴县育婴堂为例,便可探测其经费花耗状况: “每乳妇领喂遗婴,月给口粮银一两六钱,设堂役一名,月给工食银五钱。”(王梦庚,寇宗《重庆府志》)。再如梁山县育婴堂“屋计若干,婴计若干,庇荫之,饮食之,教诲之,有疾则医疗之,稍壮犹陶镕之”(朱言诗《梁山县志》)。四川育婴堂多属官办,故育婴经费一方面来自政府的补贴,如从地方捐税中划拨。除了官方政府外,乡绅富商的捐资也是育婴经费之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普通民众也积极乐捐。

  ( 二)日常管理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育婴堂的长久维持不仅要有充足的经费,也需要一些管理制度来约束。如入堂婴儿的条件、轮值与董事制度、制定详备的章程等。

  1. 对收入堂内婴儿的相关要求。首先,必须是“确查赤贫者”“查有婴孩实难自养者”;其次,对婴孩的年龄,有些育婴堂也有相应规定。此外,育婴堂接收的人数亦有限制,并且一般都是逐年增加的。

  2. 轮值与董事制。梁其姿在《施善与教化》一书中提及,清代的善堂建立了两种主要的管理模式,即: 轮值制和董事制。清代四川地区育婴堂亦存在这两种制度。

  3. 制定详备的章程。一般具有一定规模的育婴堂都会制定管理堂内的章程,如垫江县育婴堂“定章程二十八条甚详且备”。

  三、清代四川育婴事业的特点

  ( 一) 起步较晚、分布不均

  清代四川在雍正二年之后才开始陆续在各地设立育婴堂。据梁其姿统计,在雍正二年以前建立的育婴机构应有98 所,但多分布于江浙等地,而即使同属内陆地区的湖南、江西两省在1724年以前也分别设立了4 和13 所育婴堂,其他如安徽、云南、浙江、广东、福建、广西、河北、河南等地在此之前均有育婴堂设立的记录。可见,从全国范围来看,四川育婴堂的发展是较为迟滞的。

  ( 二) 规模小、以官府为主导

  清代四川育婴堂的规模相对来说是较小的,首先通过育婴堂的房间数量即可看出,如巴县“左右厢房四间,厨房一间,为育婴堂规制”,遂宁县育婴堂“左右厢房各三间”,屏山县“头门侧育婴堂三间”,更有一些育婴堂出现未建堂、无定址的情况。

  除此之外,四川育婴事业有很强的官方性特点,这种官方性特点主要体现在国家政策的号召、州县地方官的直接参与。

  清代四川育婴机构的设立反映了当地存在弃婴的社会现实。但经过清廷政令的出台,地方邑绅的响应以及其他民间力量的参与,育婴事业蓬勃发展开来。这些育婴机构的成立虽不能完全救助所有的弃婴,亦不能彻底根除弃婴恶习,但是它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不仅如泸州“堂内育婴数十每年全活甚多”,而且如夹江县“自( 育婴) 局成立,县属弃孩溺女之风遂熄”。可见,育婴机构的建立不但为被弃婴儿重新拾回了生命,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同时,清代四川育婴事业也对当今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有着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王可可《清代四川育婴事业管窥》,《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年1月第18 卷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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