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清代四川养济院初探

2020年6月29日15:09 来源:上海慈善网

  养济院是明清时期政府致力于社会救济的机构,代表着官府对于民间弱势群体的关注,是古代官方慈善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但清前期施行的养济院制度到中后期逐渐失灵,不得不借助民间力量维持运营,体现了慈善事业中官民交缠的特点。

  养济院是明清时期政府新设立的一种救济机构,前代虽有类似于养济院的慈善机构,如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和宋代的福田院,但根据实施救济行为的主体而言,大致是由宗教寺庙走向政府主导,其程度远未达到明清时养济院在全国普设的程度。养济院所救助的对象主要为老弱孤贫残且无以自存者,其性质主要为官办的慈善机构,所需钱粮也大都由地方政府中的地丁银等正项钱粮中支出。据夫马进先生研究:“清代的养济院采取全州县设置主义,这一点也是对明朝制度的继承。”(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养济院的设置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教化风俗人心具有正面效应,但后期往往会产生管理混乱、冒名贪污、经费不足等弊端,在借助民间力量维持养济院正常运行时,官民纠缠往复便成为常态。

  1、清初四川养济院概况

  养济院初设于明清时期,为孤贫无依者所立:“宋设福田院,明立养济院,皆所以卹孤寡,而使之老有所终也。”(嘉庆《郫县志》)到清初之时,明代四川地区的养济院已经所剩无几,最主要的原因是毁于战火,特别是张献忠屠蜀给川中城市带来严重的破坏。

  养济院的设立得到了开国皇帝的支持和肯定,顺治帝即位之初时颁发诏书鼓励各州县政府设立养济院,其所需钱粮由政府供给。到康熙帝即位之时,四川各地仍有相当部分州县的养济局并未设立。究其原因有二,一是社会因素,即四川地区在明末的大动乱之后,清初所移之民大多是湖广地狭人多一带的青壮年劳动力,能够忍受长途跋涉的辛劳,此时的社会人口偏向于年轻化,对年老孤贫的救济需求尚未突出。二是地方政府因素,地方上经过动乱财力有限,不能满足开设养济院的财力需求。就乾道时期的四川省来说,相当部分州县都建立了养济院,但仍有部分州县并未重设。

  2、养济院的收养人数

  四川地区养济院的收养人数不定且收养名额较少,虽然乾隆二年时就已下诏各地可以接收额外孤贫,但据乾隆广安州志记载,额内收养人数不过五名,而乾隆后期的彭县也不过收养了十数名而已。所以即使中央允许养济院可以收养额外孤贫,但各州县的实际收养人数和拨给钱粮主要取决于当地官员落实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大部分州县收养孤贫人数不过几名、数十名而已。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其收养人数甚至可以达到百名之多,主因是部分官员和士绅乐意出资。四川新都县的养济院:“原设孤贫五十六名口,道光十七年至二十一年,邑令张奉书添设四十四名口,现足一百名口,添建房屋八间。”(道光《新都县志》)夔州府的养济院:“额收孤贫四十二名”,后来:“又收额外孤贫七十七名,每名每月给米折钱三百文。”(道光《夔州府志》)上述新都和奉节两县养济院的额内外收养人数近百名的情况,在当时可谓是特例。

  3、养济院经费来源及其运行管理

  (1)经费来源

  养济院主要由当地州县官主持修建,经费大都来自地方政府的地丁银和州县官的养廉银。有些地方官员热心慈善事业,会自愿捐出养廉银来开办养济院,比如眉州:“养济院在城北,旧毁。乾隆四十三年,知州蔡宗建修屋三间,留养孤贫,向无经费,历任州牧捐资赡给。”(嘉庆《眉州属志》)养济院在开办中后期因经营不善或胥吏贪污舞弊经费不足,地方官往往会号召富有士绅捐钱捐物,以维持养济院的运行。

  民间捐赠。除官绅捐赠之外,养济院的收入来源还有来自普通百姓、商人以及寡妇的捐赠,如梓潼县江邑职员刘文学:“在城开铺生理,因闻院内孤贫口食不多禀知县周树棠,自愿捐银二百两呈缴”。泸州杨慎修:“义捐铺房十余间,创修老安堂,居养孤贫之老事”。(光绪《泸州直隶州志》)

  (2)养济院经费运行管理

  用现有财产进行投资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收地租,实物银两皆可。二是交给当铺、盐商等收取利息。梓潼县知县徐凝绩:“将存项息钱发交本城当商刘永兴,呈领以一分二厘生息,按月呈缴息钱一千五百六十文,支发孤贫口粮之需,是年旋据典史任澄洙具禀。道光四年在于城外周围空地栽植桑树已长成林,可以获价二十余钏,以作孤贫口粮之费,当经具详。”(咸丰《梓潼县志》)

  (3)出现的问题

  胥吏贪污以及经营管理问题。资州地方志记载胥吏是如何阳奉阴违、违背朝廷旨意分肥养济院经费的。至于富顺、犍为二县:“余盐既为老少贫难养赡之资,民闲零星动用俱系钱文,给与银两恐经手胥役人等,不无银色低潮分两轻重之弊。”(嘉庆《四川通志》)

  只养不教问题。古代养济院大多不会培养其独立生存能力,与近现代慈善机构注重养教合一不同。比如南溪县令自叙道,养民要先于教民:“问知县爲亲民之官,亲民莫先于教养,教养二者养民尤先”,但因地处山区百姓谋生较为艰难:“南溪枕山滨江地非沃壤,百姓能自赡者什之七,难自赡者十之三,其中老病孤贫虽设有新旧两养济院,……欲其无恒产而有恒心也。”(道光《南溪县新志》)

  4、结论

  清代四川地区的养济院经历了由官办到官民合办的过程,体现了政府救济力量的局限性与动员民间力量的必要性,这对于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也具有借鉴意义。中国古代的慈善事业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导控制之下兴办,但始终不能有效经营和防范胥吏从中贪污,以致于亏损不能自给。虽然养济院在中后期有民间力量的经营和参与,但也只是动员了部分的社会力量,所以收养的人数和规模始终有限,加之缺乏民间力量的监管和配合,养济院的前途必然走向衰败,因此处理好官方和民间的关系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唐琴著《清代四川地方志中的养济院事业初探》,《卷宗》2020年 第10卷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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