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慈善物资的助困力度,提高慈善物资使用率,使社会捐赠物资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救助委员会和上海慈善物资中心共同制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慈善物资助困管理办法》。办法如下:
一、慈善物资助困原则
依据物尽其用,造福于民的原则,遵照捐赠方的意愿,从特困群体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发挥捐赠物资救灾、救济、助困等功能。
二、慈善物资助困申请
1、各区县分会所属慈善超市、工作站需要物资助困向各区县分会提出申请,由区县分会审批并向市慈善基金会备案。
2、区县分会和外省市慈善会申请,向救助委员会提出,由救助委员会会同慈善物资管理中心审批。
3、其它部门根据情况可向救助委员会或区县分会提出申请,并按上述规定审批、备案。
三、慈善物资助困的形式
1、定向捐赠物资助困:物资管理中心根据捐赠方意愿出具助困意向单,救助委员会提出助困建议并组织实施。
2、非定向捐赠物资助困:捐赠方无助困意向,由物资管理中心提供捐赠物资情况及清单,救助委员会根据需要提出助困建议并会同物资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3、食品、医药类物资助困:由于食品、医药类物资的特殊性,存放时间短,物资管理中心提出助困建议,由救助委员会按有关需求及时作助困处理。
4、捐赠物资难以与受助方需求对接的,可由物资管理中心义卖,所得款项交由上海市慈善基金用于救助。
四、相关部门职责
(一)慈善物资管理中心:
1、定时向救助委员会提供助困物资信息,会同救助委员会审批,急需助困的物资信息应及时处理。
2、助困物资的发送和签收。
3、向捐赠方通报捐赠物资实施的情况。
(二)救助委员会:
1、审批区县分会、外省市慈善会、其它相关部门的物资救助申请并组织实施。
2、指导、检查、监督区县分会的物资助困工作。
3、收集受助方信息并通报慈善物资管理中心。
(三)区县分会:
1、捐赠物资的募集和管理。
2、申请、组织实施市会捐赠物资的使用。
3、审批所属慈善超市、工作站及有关部门物资救助申请并向救助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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