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是人类社会一种相互关爱的情感表露,是一个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表现,也在特定的社会时期,作为社会财富分配的一种有益机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有效普及慈善意识,大力提供慈善文化,积极倡导慈善行为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也需要企业的积极支持与参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很少介入社会慈善领域,企业慈善的出现,是慈善企业的出现推动的结果,也是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广泛传播和获得认可的结果。由于企业慈善属于自愿性的社会责任范畴,因此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动员与调节,也需要政府予以推动和引导。政府在引导和推动企业慈善的过程中有多种政府工具可供选用,只有合适的政府工具才能够有效培育企业的慈善行为,不合适的政府工具会压制和抵消企业从事慈善活动的冲动与动机。本文从追述慈善的概念与本质入手,分析了企业慈善的源流及其得以建立的观念基础,通过分解企业社会责任及阐述企业慈善行为的变化,提出了有效培育企业慈善的政府工具和应该避免使用的政府工具。
一、慈善:概念及其本质[1]
“慈善”一词在英文中有两个对应的词,一个是“charity”,另一个是“philanthropy”。“charity”与基督“Christ”的前缀相同,辞书中一般释为“仁爱”、“基督之爱”、“为上帝而普爱众生”等,带有浓厚的宗教(基督教)色彩。但实际上它早于前基督教的古典文明时代已经流行,在早期拉丁语(caritas)及希腊语(charis)中,它首先都意味着一种珍贵的情怀与高尚行为,它与恩惠及感恩相联系,但无论在古希腊还是古罗马,这个词都从不用来表达一个家庭(家族)内的施惠关系,而只是用以表达一个人对他自己家庭(家族)以外的他人之善意行为。可见,这时的慈善虽然含有受者对施主的依附性含义,但也反映了一种突破共同体中自然形成的人际关系的局限之意图[2]。总体来看,charity有几种意思:一是给穷人提供的帮助、救济和施舍;二是用于帮助处于需要中的人的东西,三是为帮助处于需要中的人而建立的机构、组织或基金会;四是作为爱的一种美德,这种美德引导人们首先对上帝尊爱,然后要对作为上帝施爱对象的某人自己和邻里表示仁爱之心。Philanthropy这个词是从希腊文来的,它由“爱”和“人类”两个部分构成,常常被译为博爱或者慈善事业。该词有三种意思:其一是增加人类福利的努力或倾向,比如通过慈善援助或捐赠等;其二是对全人类的爱;其三是为了提高人类福利的活动或机构。这两个词有细微的差别。相对来说,charity更强调针对穷人或困苦状态的人的帮助和救济,而philanthropy则不限于仅仅帮助穷人,它还带有提高福利水平的意思[3]。
中文的慈善没有“博爱”的含义,而是与“慈善”比较接近。慈善原本是分开的两个字,“慈”代表“慈心”,“善”代表“善举”。慈心是在伦理道德的层面彪炳慈悲和慈爱之心,善举是在社会行动的层面倡导仁义和仁善之举。“慈”的含义比较丰富,就其源流来说,大致有三种。一是指母亲。古人常称自己的母亲为家慈。二是指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奉养。如《庄子·渔父》云:“事亲则孝慈”。《国语》中也有“为义好学,慈孝于父母”之句。这表明慈与孝顺、敬重之意是相连的。三是指父母的爱。如《新术·道术》便称:“亲爱利于谓之慈”。《左传》也有意义相近的记载:“父慈子孝”。尔后,“慈”在此基础之上又引申出怜爱、仁慈等方面的寓意。如《新术·道术》中就有“恻隐怜人谓之慈”之谓。《左传·文公十八年》亦称:“宣慈惠和”。唐代大儒孔颖达为之注疏云:“慈者,爱出于心,恩被于物也”。又云:“慈谓爱之深也”。可见,在后世的语言运用中,“慈”的语义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即由原来较狭义的父母之爱扩展到全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尤指人们对长者和孩童的关爱。如前引《国语·吴语》中称:“老其老,慈其幼,长其孤”。《孟子》亦云:“葵丘之会,诸侯束牲载书而不献血。……三命曰,敬老慈幼,无忘宾旅”[4]。“善”的本义是“吉祥”、“美好”,与之相对的词是“恶”。许慎在《说文》中曾有如下解释:“善,吉也;从言从羊,此与义(繁体作“羲”)美同意。篆文从言从羊,隶书省作善,二言有相善,君子之言吉,其嘉祥谓善”。许慎的这一解释也可从上古的典籍中得到印证,如《尚书》即有“彰善痒恶”之句。孔子亦云:“不如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后来,善被引申为友好亲善,品行高尚。所谓“善气迎人,亲如弟兄;恶人迎人,害于戈兵”[5]。从孔子所说的“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即与之化矣”,我们似更能体会到善的伦理道德价值所在。后人也因之将节操高超、乐于助人的人称作善人或善士。
由上可知,从语源学的角度,慈与善虽有一定区别,但在长期的演进过程中,两者的字义渐趋相近,均包含有仁慈、善良、富有同情心的意思。到南北朝时期,“慈”与“善”常常并列言之,于是便有了“慈善”这一称谓,并为时人所习用。如《北史》中称崔光“宽和慈善,下忤于物,进退沉浮,自得而已”[6]。据现有史料来看,这可能是“慈善”二字合成使用的最早载录。将“慈”与“善”合为一个词,是明清以后,它将“思”与“行”相统一,标榜以慈心施善举的行动。以后,这个词被经常用来说明一种来自民间的有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慈善这个词的诞生,表明了近现代的善举与以往的善人个人之举有所不同,开始走向组织化。
贝克尔(Gary Becker)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给“慈善”下了定义,他认为;“如果将时间与产品转移给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那么,这种行为就被称为‘慈善’或‘博爱’”[7]。贝克尔在这个定义中指出了慈善的两个特点,其一,慈善是一种自愿行为,它绝对没有强制的成分,这种本质特征使得它完全不同于国家税收。其二,慈善行为是针对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的。当然,贝克尔这样界定慈善并不是真正认为发生在亲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人之间关于时间和产品的转移就不是慈善,而是为了把社会性慈善行为和家庭内部或亲属关系内部的互助行为区别开采,从而使研究模型更加简练。可见,慈善作为一个古老的概念,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上对下的恩赐、富对穷的施舍,其本质是人类共爱之心的表现与标志。
二、企业慈善:源流及其基础
由于慈善的本质是自愿地将财富转移给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是一种人类共爱之心的表现与标志,因此长久以来,它主要体现为道德品质高尚的个人的行动,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的企业,在很长的历史变迁中都没有介入这种利他主义的行为领域。企业关于慈善不作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即传统经济伦理局限、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想的影响、早期相关法律的制约。
1.传统经济伦理局限。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企业惟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是亚当·斯密所主张的观点,这种观点直到如今仍然具有深度的影响。
2.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想的影响。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慈善捐款是与自然进化相违背的,即社会的保护会降低人类的适应能力。那些给予慈善捐赠的好心人实际是支持了那些在人类竞赛中的失败者,违背了自然法则。这一理论的首倡者是赫伯特·斯宾塞,他在1850年所写的《社会静力学》中写道:“这看起来很残酷,一个劳动者生了病,就丧失了与其他强壮竞争对手进行竞争的能力,就必须遭受穷困,那些寡妇和孤儿必须自己为生或死而挣扎。虽然如此,如果不是孤立地看,而是与整个人类的利益联系起来看,这些无情的命运就充满了最高的仁慈,正是这种仁慈使得那些父母患病的孩子早早入土为安,也正是这种仁慈使得意志消沉者、酗酒者以及那些受流行疾病折磨的虚弱者早早告别人间。”[8]
3.相关法律的制约。除了传统经济主张或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主张之外,由于对管理者如何使用公司的资金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限制了企业的行动。法官们一致认为,企业没有权力去做其特许业务范围以外的事,否则,就是过度活跃(Cultra Vires),这是一个法律短语,意思是企业的活动超出了它的权力。一个处于“过度活跃”状态的企业易受到股东的诉讼。例如,标准石油公司就曾因资助中国的一个医疗学校而遭到股东的诉讼。[9]
虽然企业参与慈善事业在很长时间里受到限制,但企业家的慈善行为却从来都不乏其人。在殖民地时代,企业的规模很小,商人们行为节俭,而且在那里,节约也是占主导地位的美好品德,被推崇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慈善捐款也被认为是一大善举,这些小企业的业主们经常捐助学校、教堂和穷人们。他们这样做完全是个人行为,尽管在历史上,美国企业家经常被描述为利润最大化的激烈竞争者,但企业家还是关心一般老百姓的[10]。随着企业财富的积累,企业家的慈善捐款持续增大。美国最早的企业慈善家之一斯蒂芬·杰拉德,是一位船业和银行业大亨,在1831年他死的时候,已经成为美国最富裕的人,在他的遗嘱中,把价值600万美元的遗产都捐了出来,用于为孤儿建立了一所学校。在杰拉德之后,其他人为学校捐款也很尽力,并且在他们活着的时候就开始捐。第一位活着的大慈善家是乔治·菲布迪,他是一位商人和金融家,在19世纪50年代,他捐了900万美元用于改善教育和为穷人提供住房[11]。其他一些记录良好的企业捐款者也都是以菲布迪为榜样,例如,那位在19世纪后半叶积累起巨额财富的约翰·D·洛克菲勒,在其有生之年共捐献了5.5亿美元,并设立了洛克菲勒基金,以“改善全人类的生活”。安德鲁·卡耐基在他有生之年共向社会捐款3.5亿美元,创建了2811个公共图书馆,向美国的教堂捐了7689架风琴,卡耐基说:“……考虑把所有剩余的钱……建立一个信托基金,他被指定为管理者”是一个富人的责任[12]。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慈善捐款完全是个人行为,不是企业行为。
企业参与慈善,事实上要等到专门的慈善企业的出现,并以在全社会普及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为基础。在19世纪的最后10年,一批受慈善思想影响的工业巨头,开始考虑吸收慈善传统和历史悠久的慈善信托法律框架,创造一种公司形式的慈善基金会,又称为现代基金会。1910年,洛克菲勒基金会获得美国联邦许可证,1911年,卡内基基金会创立。之后,美国人的这一组织创新被全球的富豪效法,现代基金会遍布全球,仅在20世纪的美国,不到100年间,它就从几个发展到4万个[13]。专业的慈善基金会的涌现,不仅促进了慈善事业由传统向科学的转变,也为现代公司制企业参与慈善行为开辟了合理的通道,提供了科学的治理制度。正如美国学者詹姆森·史密斯教授指出的,慈善基金会的创立,为慈善事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这些新的基金会有明确规定的目标,以永久存在的受委托人委员会或理事会为依托,其管理方式是私有性质的,而其使命却是服务公众利益,他们可以使用所掌握的庞大受托财产去建立或支持其他机构。自19世纪90年代以来,这些捐赠人及其顾问们在慈善事业、事业管理方面进行一系列制度上的试验,他们建立了许多机构,包括很多卡内基研究院的特殊基金,洛克菲勒研究院、理事会、委员会”[14]
除了为企业参与慈善行为在制度上提供条件外,对于企业的本质认识在思想上也产生了新的变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崛起和普及是推动企业参考社会慈善一个重要力量。
到20世纪20年代,共出现了三种相互关联的观点,有利于扩大企业的社会责任[15]。首先,管理者是受托人,也就是说,公司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和地位,不仅要满足股东的利益,而且要满足顾客、雇员和社会的需要。第二,管理者相信,他们有义务平衡这些集团之间的利益。事实上,他们就是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协调人。第三,许多管理者都同意服务原则,这个原则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就是类似于一种精神信仰,为利润而运行的企业,通过创造大量的一般福利就可以回报社会。管理者个人通过成功地运营企业就可以服务社会,然后整个企业系统就会减少社会不公、贫穷以及其他的弊端;第二种解释是,虽然资本主义制度强调人性,但作为个体的企业和管理者仍然有义务承担社会项目去造福或服务于公众[16]。
20世纪20年代以后,企业发现了很多可以资助社区各种服务的方法,慈善捐款是已经有的形式,另外他们还资助社区比赛、红十字会等,他们深入地参与市政府的各种事务,从教育制度到公共健康,为其提供建议和设想。在20世纪40年代以后,企业建立起基金,以便往里面捐钱和股票,实现他们的人道主义活动。实际上,现在的每一个大公司,包括许多小公司都有基金,它们是免税的,而且在法律关系上是独立于公司的,最终1953年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认为。“过度活跃”条款是不合理的限制并拒绝执行它,从而使该条款寿终正寝[17]。
三、企业社会责任:层次性及企业慈善行为的新变化
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事实上与企业存在发展的历史一样久远,而比较严格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或者说企业社会责任真正作为一种理念被提出,却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事情。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首先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但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直到1953年,随着R.鲍恩《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的出版,企业社会责任才正式为人所知。可以说,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现代研究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18]。五十多年来,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经历了三个阶段,研究框架逐步演进:公司社会责任和社会响应框架――公司社会绩效框架――利益相关者框架[19]。时至今日,企业界和理论界对于企业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已基本上取得了共识,但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和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仍有争议。
美国企业社会责任专家、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尔奇·卡罗尔对企业社会责任给出了具有代表性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意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20]在卡罗尔看来,企业所负有的这四种责任尽管含义有别,但都是社会期望企业履行的义务,因此它们共同构成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卡罗尔还用一个四个层次的金字塔图形对企业社会责任给以形象的说明:经济责任是企业的基本责任,处在金字塔的最底部;法律责任处于第二层,是社会关于对错的法规集成,企业只能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活动;伦理责任处于第三层,它是虽未上升为法律但企业应予履行的义务,要求企业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损害;慈善责任位居金字塔的最高层,它表达了社会要求企业成为出色的社会公民的愿望。
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对企业社会责任也做了明确的和扩展了的表述。在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于1971年发布的《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中,用三个同心圈、两个大类来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外延加以描述。其中,同心圈的最里圈是企业必须有效履行的经济职能方面的基本责任,如产品、就业以及经济增长等;中间一圈包括企业在执行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观和优先权的变化应采取积极态度的责任,如尊重员工、对消费者负责和保护环境等;最外一圈则是指那些新出现的尚不明确的责任,它要求企业必须自觉地参与到改善社会环境的活动中来[21]。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还把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区分为两个基本类别:一是自愿性行为,即由企业主动实施且企业在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一是非自愿性行为,由政府引导或通过法律规定加以强制执行。《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共列举了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涉及10个领域:(1)经济增长与效率;(2)教育;(3)用工与培训;(4)公民权利与机会均等;(5)城市建设与开发;(6)污染防治;(7)资源保护与再生;(8)文化与艺术;(9)医疗服务;(10)对政府的支持。该报告把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化为“企业对社会负责的一系列行为或任务”,为此后美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讨论奠定了基调[22]。
由此,我们可以根据两个维度来区分企业的社会责任,一个是根据与企业关系的紧密程度把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企业社会责任”,包括:1.对股东负责;2.善待员工。二是“中级企业社会责任”,包括:1.对消费者负责;2.服从政府领导;3.搞好与社区的关系;4.保护环境。三是“高级企业社会责任”,包括:1.积极慈善捐助;2.热心公益事业[23]。二是根据行为的自愿性与否划分为自愿性责任和非自愿性责任。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和中级社会责任都具有非自愿性,如果不得到落实或贯彻,可能危害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或者危害企业环境及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生存与发展。企业的高级社会责任则具有自愿性,是留待企业家自己去判断和选择的社会责任。企业承担这些责任是纯自愿的,而行使这些责任的决定也只是被企业家要参与社会角色的需要所支配,不是被法律所要求的,也不是企业在伦理意义上被通常期望的,如果一个企业不参与这些事并不会被认为不符合伦理。
在三个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中,其重要性是依次排列的,“基本企业社会责任”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备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条件。即使一个企业“中级企业社会责任”和“高级企业社会责任”都做得很好,但是不符合“基本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那么这个企业也是不具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企业在完成了“基本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上,还完成了“中级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认为其完成了“中级企业社会责任”。再进一步,如果在此基础上继续完成了“高级企业社会责任”,那么可以说这个企业完成了“全面企业社会责任”[24]
从这种划分来看,企业的慈善行为属于高级社会责任领域,是自愿性责任。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企业的这种自愿性慈善行为经历了从他利型向互利型慈善的转变。他利型慈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沿袭了前工业时代的个人慈善家的惯习,它将慈善视为企业慈善家个人的行为而与企业的目标无干,企业只有经济目标、经济功能和经济责任,如果要实行慈善捐赠,最好的方式是将捐赠的资金、组织、项目与企业本身完全分离,他利型企业慈善主要表现为建立企业慈善家个人或家族的基金会的模式。他利模式的基本规则,其实是将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相对立,相分离,以企业、政府、非营利组织三大部门各执经济、政治、社会职能,各自独立为社会准则,企业的慈善有意选择那些和自己的业务最小相连的领域,以防被人以利己的口实诋毁。某种程度上讲,这其实是工业化早期社会仇富心态的产物。互利型企业慈善是指企业积极进行慈善投资,这种投资不仅是经济概念,也是具有社会意义的概念,“通过资助那些引起政府和非营利机构关注的长期项目,如教育改革、艾滋病防治等,在社会问题的解决中发挥领导者的作用”,在项目实施中,“公司和非营利部门形成了战略联盟,公司在达致商业目标的同时,以重要参与者的身份出现在促进社会变革的社会活动中”[25]。企业进行互利型慈善,既可通过选择资助项目拓展创新空间,又可通过资助过程结识非营利组织、社会名流和政府官员,与非营利组织结成战略伙伴关系。
发达国家的企业慈善从他利走向互利,一方面反映了社会财富的分配制度趋于成熟和完善,第一次财富分配、第二次财富分配和第三次财富分配都按各自的领域有序进行并相互交汇[26],另一方面也是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加剧斗争的结果,这种斗争体现为企业慈善市场中的各类行动者的客观位置、主观立场和行动规则的改变[27]。不过,这种转变并非适应于所有国家,根据我国学者杨团等人的研究,我国的企业慈善主要以他利型为主。
四、企业慈善的培育与政府工具选择
根据前文的分析,企业慈善属于企业的高级社会责任,是自愿性活动领域,但是这种企业慈善行为往往对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起来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有效地培育企业慈善就成为重要的企业管理问题和政府治理问题,正如大卫·洛克菲勒1971年所说的:“关键是社会责任要变成企业行为的有机部分,而不是外加的慈善行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济发展才会为公众的利益所接受。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才能保证健康的社会环境有利于自己未来的兴旺发达。”[28]“重要的是管理者应当意识到他们必须考虑公司政策和公司行为对于社会的影响,他们必须考虑一定的行为是否有可能促进公众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基本信仰的进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强盛和和谐。”[29]因此企业慈善的培育不仅需要企业自身内在的调节和动员,也在于政府与社会外在的引导和动员,是政府运用合理的工具治理的结果。由于政府管理的工具具有多样性,因此对于这种自愿性的组织行为,必须选择合适的政府工具,否则可能导致相反的治理效果,
根据拉斯特·M·萨拉蒙的观点,“政府治理工具,又称公共行动的工具,它是一种明确的方法,通过这种方法,集体行动得以组织,公共问题得以解决。”[30]政府工具有一些共同属性,使得每一种具体工具能够与其他工具区别,每一种工具规定行动的结构,它不是随意的或者临时的,而是一种制度化的行动模式。它规定谁有权操作公共项目,其角色是什么,与他人关系如何,也就是说它是一组公共行动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这种结构化的行动是一种集体行动,目的是解决公共问题,不只是政府行动。政府工具并非一经选定就固定不变,它必须不断地调整以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使用过程中,它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改变,即使它们本身不变,主体运用它们的方式、策略以及目标团体为了逃避该工具的影响而采取的策略都会发生巨大的改变。另外,一种模式并不能适应各种不同的情况,因此需要对工具的多样性和动态性做更多的研究。
政府工具的选择涉及两个主要问题,即影响工具选择的因素和如何进行工具选择。关于政府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西方学者做出了不同的分析,他们各自强调了影响工具选择方面的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因素。综合起来,影响工具选择的因素主要有政策目标、工具的特性、工具应用的背景、以前的工具选择和意识形态五种主要因素。而如何进行工具选择必须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研究。
林德和彼德斯认为,政府工具是多元的,包括命令条款、财政补助、管制规定、征税、劝戒、权威、契约等[31]。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对当代政府所使用的工具进行了概括,分为三类36种(见下表1)。萨拉蒙等人在《政府工具:新治理指南》一书中,将政府常用的治理工具分为十三种,并提供了每种工具的各自特征(见下表2)。
从上述对政府工具的分类中,结合企业慈善行为的自愿性特征,我们可以大致总结出政府培育企业慈善行为的工具组合:
1.税收政策。政府运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捐款和从事慈善公益事业,办法是从应税收入中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和扣除慈善捐款。地方政府可以动用免税的办法来诱使企业从事或扩大在自己地方范围内从事的活动,鼓励企业雇用接受福利救济的人。
2.凭单制。政府通过给希望帮助的困难群体提供有价证券,包括在食物、医疗、住房、教育等领域,这些有价证券具有购买货物和服务的能力,并给定合作企业来生产相关的货物和服务,为这些企业创造提供慈善服务的市场和机会。
3.拨款与补助。政府对从事公益事业的企业项目给予资金支助,对企业在从事慈善救济活动中的损失给予财政补偿。
4.贷款担保。政府通过承担部分或全部风险来鼓励银行或其他贷款者向企业为完成公共目的的项目发放贷款。
5.合同。政府通过与企业订立合同,购买关于慈善用途的物品与服务。
6.种子基金和股权投资。政府为了鼓励或支持一项理想的慈善项目,在资源短缺的情况下,通过运用种子基金或股权投资,可以调动更多的企业资本,也使企业获得了坚实的合作伙伴和从事慈善或公益活动的机会。
7.志愿者服务。政府通过调动或鼓动街坊、社区、商业区或雇主集团组织成立各自的协会来提供服务,这些协会具有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人员,一旦企业从事慈善活动,可以提供充足的人员配备。由于企业从事慈善活动往往是出钱不出人,有时苦于无人能干,因此一些慈善计划搁置,志愿者协会或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存在,为企业的资本与社会的人力结合提供了条件。
8.奖励。政府对从事慈善活动绩效优异的企业给予精神、物质和荣誉的奖励,这种奖励对于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具有重要的价值。
9.信息与技术支持。政府通过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的手段可以为从事慈善活动的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力,也可以通过信息手段使企业了解从事慈善活动的空间、市场等。另外,政府通过向企业提供技术援助,使其能够更好地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公益服务。
政府培育企业慈善行为的立足点,一方面是为其开始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境,另一方面是对于具体的企业慈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与照顾。同时,为了引导企业慈善行为的可持续发展,应创造条件和在行动上给予企业慈善由利他型向互利型转变。从本质上讲,互利型企业慈善就意味着从事的慈善行为与企业本身的经营或生产活动有着关联性,并能够服务于企业自身的赢利性目标。
根据这一原则,政府在培育企业的慈善行为过程中,要避免使用的政府工具至少有:
1.直接行政。直接行政意味着政府包办慈善所需的一切资源、一切场所和一切服务,这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为选择,不适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资源的运用及对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
2.政府施加压力与建立法律规章和制裁手段。这个工具需要作特别的解释,因为政府对于企业从事慈善活动必然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及制裁手段,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慈善市场也处于全球化中,国外有组织的经济力量或政治力量可能通过慈善行为谋求特殊的利益或达到特殊的目标;企业在从事慈善活动过程中也可能有着违背法律与慈善原则的行为需要控制与监督。本文所讲的建立法律规章和制裁手段,是指通过政府的强制行为,要求企业提供慈善服务,并制定标准和制裁措施,这是在培育企业慈善行为中需要避免的,因为它违背了慈善的自愿性原则。
3.社会管制。这里的社会管制,是指政府基于某些意识形态的原因,为企业从事慈善行为设置过多的条件,给予不同属性的企业从事慈善活动以不平等的待遇。
(谢志平 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1] 关于慈善及其相关概念界定,可参见谢志平:《关系、限度、制度:转型中国的政府与慈善组织》,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第56-74页
①Weaver,W.U.S philanthropic Foundations, Their history, Structure,Management and Record,New York:Harper&Row,1967,p.6.
②可参见田凯:《非协调约束与组织运作》,北京:商务印书局,2004年版,第86页
③《孟子·告子下》
[5]《管子·心术下》。
[6]《北史》卷44,《崔光传》。
[7] [美]加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321页,转引自田凯:《非协调约束与组织运作》,北京:商务印书局,2004年版,第86页。
[8] Herbert Spencer, Social Statics, New York: Robert Schalkenbach Foundation,1970,p.289.
[9] [美]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张志强等译,华夏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
[10] For an excellent overview of the charitable impulse in business see Mark Sharfman,“The Evolution of Corporation Philanthropy, 1883-1952”, Business&Society, December 1994.
[11] Geoffrey T.Hellman,“The First Great Cheerful Giver,”American Heritage, June 1996.
[12] Andrew Carnegie, The Gospel of Wealth(1901), reprint, Edward C.Kirkland, ed., 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p.25
[13]杨团:《公司慈善文化与政策培育》,载杨团,葛道顺:《和谐社会与慈善事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
[14] James Allen Smith, The Evolving American Foundation, Philanthropy and the Nonprofit Sector in a Changing America,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9,p.41.
[15] [美]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张志强等译,华夏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页
[16] Rolf Lunden, Business and Religion in the American 1920s, New York: Greenwood Press,1988,pp.147-150-
[17] [美]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张志强等译,华夏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
[18] Carroll,A.B.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Business&Society,1999,Vol.38,No.3,pp.268-255.
[19] 贾生华,郑海东:《企业社会责任:从单一视角到协同视角》,《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3月,第37卷第2期,79-87页
[20] [美]A.B.卡罗尔,A.K.巴克霍尔茨:《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第24页。
[21] [美]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张志强等译,华夏出版社1997年,第133页。
[22]李淑英:《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范围及特质》,《哲学动态》,2007年第4期,41-46页
[23]陈迅,韩亚琴:《企业社会责任分级模型及其应用》,《中国工业经济》,2005年第9期,第99页至105页
[24]陈迅,韩亚琴:《企业社会责任分级模型及其应用》,《中国工业经济》,2005年第9期,第99页至105页
[25] Harvard Business Review,May-June 1994,转引自杨团:《公司慈善文化与政策培育》,载杨团,葛道顺:《和谐社会与慈善事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页。
[26] 关于社会财富的三种分配机制的相关论述,可参见谢志平:《关系、限度、制度:转型中国的政府与慈善组织》,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第49-52页
[27] 杨团:《公司慈善文化与政策培育》,载杨团,葛道顺:《和谐社会与慈善事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28] David Rockefeller, The Corporation in Transition: Redefining Its Social Charter, Washington, D.C: Chamber of Commerce of the United States, 1993,p.23.
[29] Peter Drucker, The Practice of Management , New York: Harper&Row,1955,p.342
[30] Lester M.Salamon, The Tools of Government: A Guide to the New Governance, Oxfor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19.
[31] S.Linder, and B.Guy Peters,“The Study of Public Policy Instrument”, Policy Curent,1992,Vol.2,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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