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摆脱单位制的个人需要精力重新社会化的洗礼,一个良好发育的社会中慈善事业的发展和发达能为个人的生活提供更多空间和自由,为社会发育提供更多可能性方向。慈善事业已成为一整套建立在完整价值体系上、依托一定组织、具有理性设计的最优利用捐赠助学的科学机制,并与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相互补充。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是社会维系的基础,更是社会发育的标志;慈善事业的发展程度也可视为社会发育程度的表征之一。
一.上海慈善基金会慈善助学项目简介
慈善助学是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为帮助家境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克服暂时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所设立的基金。基金助学是慈善助学的一种主要形式,慈善助学专项基金主要来自于海内外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举办慈善实事,是上海慈善事业的永恒主题。上海慈善基金会在积极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的同时,始终坚持以“党和政府最关心、社会困难群众最需要”为出发点,成立了慈善教育培训中心、众仁服务中心,总共出资近8
1995到2000年慈善基金会收到的社会助学捐助只有很缓慢的增长。而2001年到2004年的增长几乎呈直线上升趋势,2005年又有小幅下降,助学基金总额在去年2006年达到最高峰,为1815.63万元,其中有政府支持性政策的原因,带动了一大批的企事业单位积极投入到慈善事业中;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把眼光投向了那些需要帮助的人群,力所能及地帮助困难群体,使他们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这些热心人在物质丰收的同时,精神上也得到了大丰收。爱心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社会学家顾骏将此解释为:慈善正在“成长”为市民的一种品格。
接受慈善基金帮助的有大中小学生和中专生,上海本地生和外地生,根据不同的学习阶段来确定不同的金额。切实地帮助贫困学生和家庭解决了燃眉之急,使他们能够安心读书。
二.调查总体情况介绍
笔者受基金会委托,在上海市各区县进行了一个小型的抽样调查,主要分布在全市各中小学校以及部分大学,样本量共计257名学生。在不同学校的分布上,最多的学校调查7人,大多数学校每所调查1人;年龄层次由高到低呈现正态曲线分布,高中生人数为峰值,其中高三学生有21人;生源地以上海为主,同时有十分之一左右的被访者来自于外省市,外省市样本多为大学受助学生。
曾接受捐助二到四次的人数最多,共有129人,占到50.2%;其次为一次的,89人,占34.6%;五次到七次的有21人,占8.2%;而接受过七次以上的有8人,占到了3.1%。这体现了基金会的捐助不仅仅集中在少部分群体身上,已经扩大到更多需要帮助的群体身上,为更多的困难学生提供了帮助。
慈善助学的形式多种多样,在基金助学、结对助学和外国友人助学等形式中,将近一半的对象接受过“基金助学”,占到48.6%。接受过“结对助学”的调查对象有125人,同样占调查对象的48.6%。接受“外国友人助学”的只有26人,占了10.1%。而接受“其它”助学形式的更少,只有10人。“基金助学”在受助学生中占的比例最大,对学生的帮助也是最大的。
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表示“没有接受过”除慈善基金会其它形式的捐助,人数达到195人,占到75.9%。在257个被访对象中,只有44人“接受过”慈善捐助之外其它形式的捐助。
当被问及慈善助学对于学习生活的帮助和作用时,受访者大多认为“帮助很大”,占到了65.4%;而“解决了一些困难”的有76人,占29.6%。因此,九成以上的受访者在慈善基金会的帮助下,解决了目前面临的困难和危机。
图5:慈善助学对学习、生活的帮助
当被问及调查对象认为身边同学遇到困难时可能接受捐助的形式时,最多的选择是“慈善基金会的救助”,达到37.4%,计算第一选择项的话,慈善基金会的被选比例更高。其次为学校广泛募捐,占21.6%。老师辅导员的帮助和同学自发的捐款分列二三位。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现有的助学标准是小学1000元、中学1500元、大学2500元,这个标准的制定是在参考了许多实际情况后作出的。由于大学期间可以打工赚取部分生活费,虽然大学费用相对较高,所以给予大学生的补助定在2500元;而高中生没有能力外出打工,且面临高考升学压力,必须心无旁骛钻心学习,因此给予的补助大致能够负担其一年的学费。为了解受助对象对这个标准的看法,调查结果发现,绝大多数学生认为现在的标准“很好,符合实际情况”,有170人,占到了66.1%;其次有60人认为“还可以,能起到一些作用”,占23.3%。因此,可以认为现有的助学标准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能够有效地提供帮助、解决学生部分实际困难。
图6:慈善助学的标准
就慈善基金会的助学工作发挥的作用来说,数据显示是比较大的。有154位调查对象认为慈善基金会的助学工作“发挥了很大作用,帮助了不少贫困学生”,占59.9%;值得注意的是,有33位调查对象认为“能有慈善助学是好事,不过主要还靠自己”,占到了10.4%,说明受助学生仍然期望靠自身力量解决现有问题,拥有很高的自我实现价值的愿望。另外,有57位认为“有一定作用,但救助学生范围应更广”,占到22.2%;10位认为“起到了一些作用,不过救助力度不够”,占到3.9%;只有1位调查对象提出“慈善助学是形式,不清楚他发挥了多大作用”。
就受助学生希望得到捐助的方式来看,涉及到三个维度可以选择:集体或个别发放、与捐助人见面或不见面、接受或不接受媒体宣传报道。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共有168人期望“集体发放”、87人选择“个别发放”。值得关注的是,有3人选择“不希望和捐助人见面,更不希望进行宣传”;无论是希望集体发放或个别发放形式的被访者,绝大多数对于和捐助人见面等活动并不反感,但对于媒体的“大规模宣传”却有不同程度地保留。即多数调查对象比较赞同集体发放并和捐助人见面,但不太愿意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图7:希望拿到捐助款项的方式
在目前领取助学款项的方式上,绝大多数学生是由“让父母或长辈去领”,共计126人,占49%;其次,是“自己领取”,有102人,占39.7%。在选择“其它”的20个调查对象中,多数是从“学校”或“居委会”领取,也有直接支付给学校作学费、杂费等情况。考虑到受访者大多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小学和初中的学生,由父母和长辈代领,确实情有可原;但对于部分高中或大学学生,有必要在领取救助金上就培养他们的独立自主的能力和性格。
图8:领款人
三.分析和思考
慈善事业的主要工作对象是贫困人群。对于这部分群体的帮助和扶持,体现了关心弱势群体、重视基础教育的良好的社会道德素养。在慈善事业中,一方面要强调捐赠者的贡献,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受赠者在慈善过程中的价值体现,这有助于维护弱者的自尊心,维护其自食其力的价值观,更有助于端正捐赠者的心态,防止其产生“嗟来之食”的消极效应。同时,慈善事业中必定要重视对受助群体的感恩教育,使得慈善行动能够薪火相传、生生不息。
慈善事业虽然不同于企业行为,但同样需要讲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慈善事业追求效益最大化,但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发挥捐赠资源最大的公益救助作用。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慈善事业需要走科学化的道路,采取企业化运作方式。企业化不等同于商业化,而是效率要求下的一种有效诉求。
1.国家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有限退出
我国历来重视慈善事业发展,一方面出台了很多相关文件扶持慈善事业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其发展进行了诸多干预。可以说,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是在中国强政府的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但慈善事业归根结底应是民间自身发育的产物,政府扮演的角色至多是中介和服务。慈善事业工作如何由政府掌控和操办向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转变成为目前摆在基金会面前最关键的问题。
上海市近年相继出台了《上海市中小人群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沪教委财【2002】81号)、《上海市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人群实施减免学习费用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20号)等文件,保障了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在政策出台后,以义务教育阶段人群为重点的指导思想不变,但助学范围义务教育由低保家庭向低收入家庭转移,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向高中阶段尤其是职校的低保家庭倾斜。如工作结对助学中外国友人助学项目,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原来的助学对象基本不变,但新确定的助学对象要引导捐赠方资助三校生和高中生、大人群。基金助学,在征得捐赠方同意基础上,停发义务教育阶段得助学金。高中阶段(包括三校生)、大人群助学范围不变。爱心午餐的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报标准从低保家庭转向低收入家庭。此外,对于企业捐献人,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另根据上海地方税务局政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政府在积极促进慈善事业的同时,也将慈善一直定位于国家与国民的关系格局之中,国家在社会生活包括民间生活中的存在一直处于高位,这既反映了国家对国民的责任,也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的权力。政府的大包大揽对多数民众的生活保障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也剥夺了部分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历史上,慈善一直基本上为国家所主持,在我国全面推进现代化的场景中,国家对慈善事业的垄断,作为话语已经谈出,但在意识深处仍然存有遗迹,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中可能不时会遭遇到类似问题。在调查访谈中,我们了解到,政府目前对于基金会的干预仍是多方面的,政府可以出于某种政策的需要而要求基金会成立一个部门或组织,如新近成立的慈善义工,并分设了医疗义工、文艺义工、宣传义工、教育义工等。如果只是流于形式的摆摊咨询等,慈善工作就很难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和角落。
完全由政府主持和操办慈善事业不但与现今世界潮流不符,更与慈善事业自身逻辑不符,在实际运作中必然遭遇资源动员和资源使用效率等方面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将慈善事业主体由政府转为民间是必然趋势。在政府不再掌控慈善事业之后,是否仍会继续保持对慈善事业的“支持”,仍未可知。按照世界各国的经验,慈善虽然被归入“第三次分配”,但其中包含了相当部分的“第二次分配”,政府对慈善的资助事实上具有财政转移支付的性质,相比严格的社会保障和救助,慈善给以转移支付较为灵活的形式。因此,政府既不能过多卷入慈善事业,也不能完全退出,政府的退出只能是有限的。离开了政府支持,现代慈善是难以为继的。如何把握好政府退出的限度,是慈善事业发展模式需要解决好的重要问题。
2.慈善在社会观念的正确树立
我国目前政府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愿望较为迫切,慈善事业发展的空间出现迅速扩大的趋势,但同时社会阶层分化还在加剧,不同阶层之间的良性互动格局有待建立,慈善事业在这方面的功能及其强化可以发挥的作用可能存在更大的空间,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观念和心理条件已经具备。
中国历来具有慈善传统,有相应的理念和实践。但与现代慈善概念有一定距离,慈善实践的制度化程度较低,观念的转变和实践的提升,将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巨大动力和良好前景。慈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古代儒家的“仁义”思想、佛教教义里的“慈悲为怀”思想以及西周时期的民本主义思想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古代社会慈善事业不断趋向兴盛。宋代以前的民间慈善组织具有官方的色彩,但官办的慈善事业中始终有民间力量的参与,宋以后的官办慈善事业有逐渐向民间民办方向转移的趋势明清时代江南地区的民间慈善事业已初具规模,如同善堂、普济堂、育婴堂及保婴会等。
发展慈善事业的原动力来源于崇高的慈善价值观和观念更新,但许多人对慈善事业还存在着认识误区和观念障碍。在这种状态下,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氛围就很难真正形成,进而必然影响到慈善事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要求社会的发育,慈善事业被普遍认为社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事业的发展程度可以视为表征社会发育程度的指标之一。一个良好发育的社会中慈善事业的发展和发达,是社会健康发育的一条良性途径。
慈善的最终目的在于“快乐慈善”(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夏秀蓉女士语),慈善是为了让参与到慈善事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得到快乐。社会是由不同群体或阶层所组成,市场竞争的情境中,不同群体之间容易出现紧张甚至冲突。慈善事业以个人自愿奉献为基本形式,引导资源在不同群体之间实现重新分配,特别是有资源者对资源缺乏者的资助和救援,因此有助于缓和利益冲突,减轻关系紧张,平衡社会心态,营造和谐氛围。在和谐社会的总体氛围中,不仅仅让受助的群体得到了物质和精神的帮助,也让捐助主体得到了奉献爱心的机会和投身慈善之后的愉悦。
“快乐慈善”理念的推行需要社会各界对慈善这一理念的正确认识,当前社会或民间在慈善事业中的主体地位正在逐渐确立,但这一地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主要表现为义务而不是权利。慈善出于自愿,任何形式的强制或被动的捐赠行为都有违慈善本性。捐赠体现了捐赠者出于对“陌生人价值”的认同,愿意承担对社会生活中没有直接关系或不熟悉者的伦理责任。以自愿为动力的慈善本质上是自律的,只有自律才能保证慈善具有比市场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才能满足社会对慈善事业的公信度要求。现实中,社会民众往往被要求捐赠,履行一种社会责任,因此,确立社会或民间主体的权利主体地位仍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充满活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中国的整体进步不但需要一个充满活力的市场,还需要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经济的活力在于效率的提高,社会的活力则有助于公平在更高程度上的实现。慈善事业是引导公民将自身资源用于互助助人的途径,它有效地满足了部分困难人员的生活需要,资助公益事业得到合理发展,成为市场和政府之外的、促进进步和文明的“第三股力量”,体现了社会自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活力。
在对受助者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仍然有少部分人觉得受助的作用并不明显,这其中的原因更多的是因为正确的慈善理念还没有在人们心中真正树立起来,一些人将慈善看作政府对困难人群应有的资助,并没有将其看作是社会或民间的一种自发救助行为。在下表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对慈善工作不满意的群体往往也是希望提高救助标准的人群。如果我们一味地提高救助标准,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如果不把人们的理念扭转过来,慈善事业工作的真正难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表1:慈善事业工作的帮助和救助标准交互相表
这个问题在下表中又同样得以验证。对慈善事业工作持肯定态度的人往往对于和捐助人见面或媒体报道并不是很反感,而负面评价的人却大多不愿意对受资助行为进行过多宣传。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受助人的心态和观念问题。在访谈中,我们发现具有这类心态的群体多数是由于结构性原因导致的贫困,如下岗失业或体制调整等,同时由于没有认清慈善事业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差异性,导致其形成错误的观念,并产生比较消极的心态;而出于个人原因导致的困难群体,如意外事故或家庭不幸等,他们的心态相对较为积极一些。
我们在宣传中应清楚地认识到,慈善事业不是捐赠者个人出于对受赠者的同情而给予的“施舍”,而是捐赠者以个人行动的方式履行社会对受赠者责任的过程,捐赠者通过实践价值观念而充实自己和受赠者在享受社会权利过程中的人格尊严,是慈善事业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慈善不是富人的专有领域,普通人包括低收入人员参与慈善活动都应得到社会各界的鼓励和支持。但同时,也需要强调受助者在慈善过程中自食其力、自我努力的成果,一方面有助于维护弱者、特别是受助人群的自尊心,树立其实现自我价值的观念,另一方面有助于端正其心态,防止产生“嗟来之食”的消极效应。换言之,在慈善事业中,无论是捐献的主体、还是受助的客体,都得到了实质性的回报,使其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愉悦。目前慈善基金会提供的更多是物质捐赠,仅仅附带提供心理上的慰问和鼓励等,但并没有实质性地推进慈善理念的深入人心。由这一点可以看到,将正确的慈善观念在社会中得到普及和认同,仍是慈善事业任重而道远的任务。
表2:慈善事业工作的帮助和领取资助方式交互表
3.慈善事业运作中的组织化和专业化
目前慈善事业的组织结构发育仍显滞后,行政色彩较为浓厚,社会活力较低。工作规范的框架尚不完整,政策扶持力度不足,自律机制尚未确立,社会公信力有待提高,因此,政府监管和引导的空间较大,慈善组织自身作为的空间也较大。
慈善事业应主要以民间兴办为主,然而在我国政府对公益事业强干预政策和市场化运作下的经济发展模式,有可能导致慈善事业运行中出现或者过度的市场化倾向、致使营利性追求过于旺盛、干扰市场秩序;或者进因为强调非营利而基本动力不足,机构效率低下。无论哪种结果,最终都会给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带来重大的损害和挫折。解决好慈善事业的组织化运作中内在动力来源及其维持和开发,将是慈善事业发展需要面临的又一难题。
慈善事业发展必须依托一定的组织,民间办慈善必然带来大量民间组织的建立和民间组织网络的形成。在政府缺乏管理民间组织的经验,行政化的组织体制又出现明显空白的情况下,有资源、有社会号召力的民间组织在短时间内大量出现,将使社会管理面临巨大挑战,甚至遭遇政治风险。既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又要及时加以规范,更要防范可能的社会风险,也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模式设计时必须给以高度关注和妥善处理的问题。慈善服务于公平的目的,但同样需要讲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慈善事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但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捐赠资源发挥的公益救助作用的最大化。慈善超越市场的地方不仅仅在于摆脱了等价交换,启动了资源在不同阶层之间与市场交换相反的流向,实现了资源从富有者向困难人员的无偿转移,更在于摆脱了追逐利润的资本逻辑,使得组织运作有可能达到消耗最小的目标。为了保证慈善资源最佳投入产出比,慈善事业需要走科学化企业化的道路,采取经过市场检验的企业化运作方式,包括慈善事业总体结构的合理化、不同类型组织间的职能分工、专业经营和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的制度化和各种技能的职业化。市基金会副秘书长金昭敏女士提到,大连的慈善基金协会现已转为基金会财团形式进行运作,以企业化的运作模式来带动慈善机构向更有活力的方向前进。企业化不是商业化,而是实现“科学慈善”效率要求的一种方式。
(沈启容 上海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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