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是一项社会事业,它的发展需要一种社会氛围,也就是需要有公民慈善意识和社会慈善价值观的支撑。我国慈善事业落后的状况,一方面与我国政府职能、政策、法律制度和慈善机构自身机制不完善以及慈善机构公信力不够等方面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整个社会的慈善文化、慈善意识相关。
一、我国慈善意识的现状
目前我国需要帮助的残疾人群体,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总数达6000多万人。需要帮助的贫困人口阶层约1亿人。每年遭受各种灾害袭击的社会成员达2亿多人,按25%来计算,其中也要有5000多万人需要帮助。中央政府已将慈善事业视为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事业,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慈善事业虽然有所发展,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整个社会慈善意识尚未上升为主流意识。根据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04年底,中国慈善机构获得捐助总额约50亿元人民币,仅相当于中国2004年GDP的0.05%,而美国同类数字为2.17%,英国为0.88%,加拿大为0.77%。另外,中国的慈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海外捐赠,在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物资中,有近80%来自海外,只有20%多一点来自内地。中国的人均捐款数量很低。“有一项调查表明,2005年中国人均捐款只有0.92美元。中国私人和民间组织的捐款总数没有超过GDP的万分之一。2004年美国的捐款总额是2410亿美元,占GDP的2.19%,人均是828.7美元。我们可以算一笔帐,中国人均收入和美国相差38倍,但是中国的人均捐款和美国相差却是7300倍。”[1]
上海市一次关于市民慈善意识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误认为慈善事业属于政府的救济行为,九成被调查者虽然参加过捐款捐物活动,但主要是被动劝捐,“经常主动捐赠”的人数很少。另据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许琳调查,有7.1%的人还不知道有慈善事业,有62.99%的人不知道自己居住的省市是否成立有慈善总(协)会,许多人对国内几项大型慈善活动不了解[2]。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流通与消费研究室主任陈新年说,“目前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加过捐赠。”但是“有99%的企业家不知道到哪儿捐款”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告诉记者[3]。由此观之,我国的社会慈善意识整体上还比较淡薄和缺失,公民的慈善理念相对比较落后。
二、当前我国慈善意识缺乏的主要原因
第一,我国传统宗教观念的制约。
各国的经典文化中都不缺乏慈善意识,但是各种文化对于慈善意识的驱动力却表现出很大差异。西方基督教文化将慈善作为一种他律要求,教徒在做慈善时往往出于对神的一种敬畏和恐惧,有一种外在的强迫性,同时还把慈善看做是超越物欲自由穿梭于财富与精神之间的行之有效的途径,所以西方民族的宗教观成为其慈善意识浓厚、慈善机构发达的思想基础。而中国本土的儒教文化则将慈善作为一种受内在道德力驱使的自律要求,行善与否是个人的性情爱好或道德操行,无强制性的他律,这样使得我国的绝大多数富翁,由于思想和文化的局限,虽偶有慈善行为,但更多的是将其财产留给子孙后代以免受饥饿贫困之苦,不能将慈善行为转化成本能意识。慈善本能意识的缺乏是中国慈善事业不发达的内在的本质的原因。
第二,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慈善意识的断裂。
建国后,近代中国为数众多的慈善机构,在革命的暴风骤雨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50年代到80年代,中国几乎不存在慈善组织,也没再出现过有组织、有规模、经常的、普遍的慈善活动。这主要是政府将慈善定位“统治阶级麻痹人民的装饰品”。1950年4月26日董必武在中国人民救济代表大会上作的《新中国的救济福利事业的报告》里说,“中国人民成立了自己的政府,把中国的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救济福利事业才不再是统治阶级欺骗麻醉人民的装饰品,也不再是少数热心人士的孤军苦斗,而是政府和人民同心协力医治战争创伤并进行和平建设一系列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4]在阶级斗争精神的指导下,政府将旧统治阶级所举办的慈善事业给予彻底的否定,并且以各种方式消灭了旧的民间慈善团体。在否定旧的慈善机构的同时,新政府把救济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竭尽全力救济贫民。这样,政府把一切原民间团体都扫进了“救总”的熔炉,形成了一个统管全国救济工作的官方机构。另外,当时在思想意识方面人们都普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人民当家作主了,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主人还需要谁来施舍吗?”70年代初,曾经有一位工人向灾区寄去了200元赈灾款,却遭到了批判,说他“往社会主义脸上摸黑”[5]。
这种对慈善观念和人道主义的批判,结果使慈善组织几乎从共和国历史上消失,人们对慈善也已逐渐陌生。这种持续了几十年的带有强烈意识形态色彩的批判和否定,成为导致慈善文化断裂和慈善观念缺乏的又一原因。
第三,社会转型期人们价值观的错位及财富观的畸变。
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倡导重义忘利、正其义不谋其利,这一义利观长期主宰中国社会。建国后曾经一度宣扬以穷为荣、以富为耻,为富不仁、富则修等左倾观点,将轻利观念扭曲至极致。80年代以后这一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追求财富了,于是人们对钱财追求的张扬,达到了从未有过的甚至于对道德法则藐视的地步,人们的义利观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重利忘义。从民间流传的谚语可以生动地反映这一现象:“50年代人帮人,60年代人整人,70年代人哄人,80年代各人顾各人,90年代见人就宰人”;“砍头不要紧,只要金钱真,杀了我一个,富了家中几代人”;“要想富,请上路,抢劫也有专业户”等,这些谚语深刻地透视了80年代后重利忘义价值观的影响及人们对人伦道德及经济伦理的忽视。
价值观的错位也导致人们财富观的改变。“节俭光荣,浪费可耻”的传统被这时少数的一些暴发户所颠覆。他们活的时候不仅摆阔斗富、肆意纵欲,即使死了也要享受富贵之梦。在江浙一带富裕的农村,活人造墓竟相攀比,圈地越来越多,阴宅越修越大。仅在1996年的一次清理青山白化的政府行动中,就拆除了25万座豪华坟1192多座。即使在经济不太发达的西部地区如陕西西安佛坪县,修建的活人墓就有200多座,而修建这样一座墓大约就需要2000~3000元左右。拜金主义和奢靡之风像毒瘤一样严重地侵蚀着社会肌体,也严重阻碍了慈善意识的培养。
物欲横流的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对社会弱者生命和尊严的漠视,都无疑说明这个时代人文精神的匮乏。一个时代的人文精神对经济的发展起着规范和推动作用,是社会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如果丧失了这一支撑,人们对财富的追求必然沦为纯利欲的冲动,导致人们动物性的膨胀和人性的泯灭,这无疑对于人们慈善意识的培养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三、政府在培育社会慈善意识方面的责任
(一)整个社会的慈善意识不浓厚的原因,既有制度层面的也有文化层面的原因。针对我国社会整体慈善意识淡薄与缺失,政府在制度层面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用税收来强化慈善捐赠激励机制。
由于中国本土的儒教文化不同于西方的基督教文化,它是将慈善作为一种受内在道德力驱使的自律要求,行善与否是个人的性情爱好或道德操行,无强制性的他律,很难将慈善转化为一种本能的意识,所以这就更需要一种外在的力量去督促和激励,而税收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四款虽然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事实上由于管理环节的不完善,对于免税政策很难得到落实,少数落实的也主要是国家税务机关透过对慈善机构个案申请的审批来处理的。针对公众慈善本能意识的缺乏,政府应完善慈善税制,取消当前企业所得税法规中的对企业捐赠只能在年应纳税额3%以内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限制性规定,改变国家税务管理机关对捐赠税收优惠个案处理的做法,修改有关企业、个人的所得税法规,真正让向慈善机构捐赠的企业和个人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待遇。完善、统一的慈善优惠税制将有力地促进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尽可能地调动整个社会的慈善资源。
另外,在西方许多国家开征很重的遗产税来平衡社会财富,调节贫富差距,而我国一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开征遗产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一直在抵御风险、保障财富方面发挥着主要功能。但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家庭在抵御风险方面的功能越来越萎缩,在积累财富方面也往往起着反作用,民间不是有句话说,“富不过三代”吗?之所以富不过三代,是因为年轻的一代没有经过艰难的创业过程而不知珍惜财富和如何正确利用财富,巨额的财富在这些人手里不仅不会造富社会,反而成为个人的负担,有时甚至给社会造成负担影响。为鼓励公众将遗产捐赠,应尽快开征遗产税,捐赠者可以将捐赠从遗产税中扣除,大大丰富慈善资源。
第二,完善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法制规范。
要增强公众的慈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慈善参与度,慈善机构的信用是个至关重要的关键问题。而我国目前的大多数慈善机构在法律上缺乏独立的法人地位,不能真正独立地承担社会责任,在运行过程中有的存在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这就要求政府尽快完善慈善机构的法制规范。我国目前对慈善机构及其行为起直接作用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三部法律、法规。目前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但真正规范与管理慈善机构的法律依据还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两部行政法规,这显然不利于提高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所以要规范慈善机构,提高其公众信誉度,必须制定专门的慈善机构法或慈善事业法,确立慈善机构独立的法人地位,并明确慈善机构的性质、使命及其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使慈善机构真正独立地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并让其在严格的自律条件下开展慈善活动。
第三,规范政府对慈善事业的管理机制。
不同国家或地区民众慈善意识的高低与这一国家或地区慈善体制的差异有很大的的关系。“人性如水,体制如渠”,水渠的走向决定着水流的方向,可见相关体制和制度的规范是民众慈善意识提高和慈善事业发展的保障。
首先,应尽快建立慈善机构资格认证制度。为确保慈善机构的纯洁性,有效地规范募捐,保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应尽快创造条件,建立慈善机构资格认证制度和政府对慈善机构的检察制度,建立一套科学、准确和可操作的慈善机构等级评估体系。通过严格执行对机构活动质量标准的评估,即通过工作效率与社会效应的指标进行动态评估,确定慈善机构资格及其相应等级,区别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和社会对慈善机构的公信程度。
其次,逐步建立慈善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从现在慈善事业重要地位和作用上讲,必须有足够的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进行高效的运作,才能发挥慈善事业高效的社会功能。从机构自身管理,到慈善资金的管理运营,包括项目选择、项目策划、项目推动、项目运作实施等各个环节和方面,没有专业人士,就难以高效发挥慈善组织的功能和实现慈善组织的宗旨。因此,必须尽快改变目前那种认为做好慈善,只要慈善机构从业人员有爱心就可以作好的传统认识。建立慈善机构人员资格证书教育和考试、考察相结合的资格证书制度,激励从业人员学习专业知识,进行知识更新,有效地提升慈善机构专职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
再次,建立注册志愿者制度和志愿者工作量计量制度。志愿者队伍,作为新型社会支持系统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慈善事业的持续发展起者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为慈善事业提供大量的劳动力资源,而且相对于直接捐赠而言,志愿服务更能从内心激发人们的善心和爱心,对于提高人们的慈善意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政府应建立注册志愿者制度和志愿者工作计量制度,使得志愿服务成为一种成规的、规范的制度,吸引更多的人们参与进来,进而形成全民参与志愿服务,参与慈善事业的局面,改变人们传统的观念,即认为慈善仅仅是有钱人的事,或仅仅是捐款、捐物而已。
(二)慈善一直以伦理规范、道德理念的形式隐没在文化中,要发挥慈善文化教化人、塑造人、熏陶人的作用,弘扬慈善文化精神,唤醒人们的慈善良知,就必须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价值体系,引导人们的慈善行为,形成一种道德自觉,以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
第一,政府应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人”理论被引入我国。“经济人”假设通常被称为“最大化原则”,即市场经济支持的自利和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一原则无庸质疑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生产效率,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们思想的解放。但是我们在肯定“经济人”理论在构建一个丰富的物质世界的同时,也要承认它同时解构用以解释和支撑这个物质世界的意义世界即精神世界。传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被解体,而西方的一些思潮和价值观,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惟利是图、极端个人主义却开始泛滥,出现了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等现象。一些人在迅速聚敛了大量的财富之后不知如何去利用财富,于是陷入一种病态的消费观,开始摆阔斗富、打架斗殴、吸毒嫖娼、包养情人,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财富观的扭曲和畸变严重阻碍了社会慈善意识的养成,因此政府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谐的精神纽带。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非常及时而必要地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在所有社会价值目标中处于统摄和支配作用,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多种价值观出现,多种信仰并存,各种文化思潮相互碰撞、激荡、交融,使原有的价值理念和道德标准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这就迫切需要构建一种核心价值体系来通领思想文化领域。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首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国民教育的各个阶段,开设由浅入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课程,使青少年从小就养成基本的德育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历史观、价值观、道德观和荣辱观,分清是非、善恶美丑,明确应有的价值取向、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另外要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宣传媒体等一切积极因素,采取各种方式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真正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作为慈善事业而言,政府应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规划中,普及慈善教育,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有效传播健康的财富观念,使富人拥有一个良好的财富文化心态,重新审视财富的价值,增强财富意识,强化社会责任感,提高回报社会的自觉性。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是现阶段我国慈善文化形成的根本。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倡导慈善理念。
慈善是一种爱的召唤,使人们从心灵深处升华出慈爱的崇高情感,是一种动情于内在心灵爱的幸福追求。这份慈爱使人们体验和收获了人性的纯真与奉献的快乐。慈善又是一种善的关怀,倡导人们以善良和仁慈的神圣态度对待他人与社会,以自身的善行反馈于社会,在普遍广泛的慈善行动中营造“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共同家园。慈善和慈善事业以“爱”和“善”的崇高神圣来关怀引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弘扬慈善精神,就是要关怀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要对人类的同伴充满同情心,要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将自身的个体存在与人类的发展进步联系在一起,把个人的幸福与他人的快乐联系在一起,体验和体现“助人为乐”这一人类的崇高境界。只有确立起每个人有尊严的追求生存和发展的价值,确立起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宗旨和原则,凭依着这样的立场和立意,我们才能更切实地领悟倡导慈善精神、发展慈善事业的深刻历史底蕴,形成促进以人为本与社会进步的慈善事业发展的全社会共识。
第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慈善意识的社会氛围。
慈善事业是一项公益事业,就需要扩大公共参与,激发社会活力,会聚社会资源,真正使慈善精神成为人们自觉追求的社会公共价值,使慈善活动成为人们广泛参与的社会公共事务。但要扩大公众对慈善的广泛参与度就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在全社会大力推广慈善文化,培养人们的慈善意识。
首先,我们应向西方一些国家学习,在中小学开设慈善课程,让学生们经常参加各种募捐义卖活动,从小培养孩子们的爱心,学会把慈善的美好愿望兑现成具体的行动;而在大学里应鼓励大学生们积极参加志愿者和义工活动,这也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文化和慈善意识的培养不能仅靠恻隐之心,更需要相应的教育。
另外,针对当前中国的一些世俗价值心态、社会舆论和评价体系,对富人们的慈善行为,缺乏积极的价值评价和舆论支持,这就需要广泛利用纸质媒体、声像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对为慈善做出贡献的人和事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报道,营造一种有利于慈善的社会氛围。对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和突发性或较大的事件要进行及时的报道,以便公众及时了解哪些人需要救助,哪些事件发生需要捐助,使得广大人们的爱心得以实现。
再次,要大力发展慈善设施和开展以慈善公益为目的的娱乐活动。如开设一些慈善超市、慈善接受站、慈善收养院等,开展以慈善公益为目的的游艺会、联欢会、酒会、舞会、演讲比赛、每日一元的等多种形式的活动,通过人们轻而易举能能做到的形式,让更多的人能了解公益慈善事业,树立公益慈善理念,在参与的过程中奉献爱心,陶冶情操,升华自己的心灵。
总之,确立慈善事业的公共领域,完善慈善事业的法规制度,培育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更好地引导和激励广大公民和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但国内外的经验同时也告诉我们,发展慈善事业必须有良好的人文关怀的社会环境,而这种环境的形成,就需要文化的承载和激励,这就要求政府从思想道德、价值体系等多方面,将发展慈善事业和慈善文化作为一系统工程来抓。
(丁锋辉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
[1]刑海洋:《政府包办的慈善》,三联生活周刊,2006年第1期,第39页。
[2]熊小红刘斌:《论我国慈善意识单薄的原因及对策》,学术研究,2006年第3期。
[3]朱文轶:《慈善晚宴,“我们不是富人的俱乐部”》,三联生活周刊,2006年第1期,第51页。
[4]徐深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录》第一卷(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2页。
[5]郑功成:《中华慈善事业》,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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