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遵循“扶贫济困”的宗旨,每年对本区一批有困难的对象进行慈善救助,为了更进一步规范慈善救助工作,现作如下调整:
一、救助对象
凡有下列特殊困难的对象,经政府、单位、亲属帮助后,仍有特殊困难者。
1、本市孤老、孤儿、残疾人、退休人员、无业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者;
2、过去曾在岗位上对社会做出过重大贡献,现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特别困难者;
3、因患尿毒症、精神病、恶性肿瘤(白血病)等大重病,造成特殊困难者;
4、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5、有其他重特大困难者;
6、助学向高中以上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倾斜;
7、户藉在长宁区并居住在长宁区特困者;户藉在长宁区居住在外区的特困者(提供居住地证明)。
二、救助金额
对特困对象的救助,原则上一年一次,年度内一般不重复资助。金额为:
1、一般特困对象1000—2000元。
2、大病重病等特困对象2000—5000元。
3、慈善助学一般高中阶段(包括三校生)、大学生2500—3000元。
4、定向救助,救助金额按捐赠者意愿。
5、重特大困难一事一议。
三、审批程序
申请对象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凭证;医药费原始凭证或复印件(原则上当年),医院病情诊断书。由本人填写申请表《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特困救助审批表》每人一式二份,街道(镇)慈善工作站核实情况,救助金额在壹仟元以下的由各街道(镇)慈善工作站站长审核签字;救助金额在壹仟(含壹仟元)以上由各街道(镇)慈善工作站站长签字后分管领导签字,区分会审核。区分会随机抽取救助对象的10%进行上门走访,抽取5%与街道(镇)慈善工作站或居委干部共同上门发放救助金,街道(镇)对每位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时,同时送上慰问信。符流程表。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长宁区分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