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慈善捐赠行为,严格慈善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基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资助,举办慈善一日捐、组织上街募捐、各种义演、义卖、义拍、义赛、义诊等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
2、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政府资助。
4、基金增值部分。
5、其他合法收入。
二、接受捐赠
凡自愿向本会捐赠的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捐款登记表或填写捐赠意向书,定向捐赠及非一次性到位的捐赠与本会签订捐赠协议,必要时应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或个人有效证件。
捐款分定向捐款和不定向捐款两类。
(一)定向捐款
1、向本会确定的慈善实事项目捐款;
2、对某些急需帮助并经本会证实确有特殊困难对象的捐款;
3、支持本会开展专项慈善活动所需费用的捐款;
4、委托本会资助其他慈善公益项目的捐款;
5、按特定用途设立专项基金的捐款。
(二)不定向捐款
不设专门项目,没有特定的使用要求,而由本会统一安排,用于本区慈善事业的捐款。
三、登记程序
本会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捐款后,应根据不同的捐款形式,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
1、支票、汇票、本票
凡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票据形式捐款,工作人员应将所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以及汇款进行登记,并开具捐款收据,金额和单位名称应与捐款票据相同。
2、现金
凡收到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款款,工作人员应当面清点登记,并开具捐赠收据。
3、汇款
凡收到通过邮局汇来的捐款,工作人员应进行登记,并将“汇款留言”复印留存,汇款取回后,开具捐赠收据寄给捐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