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的规范管理,确保和鼓励更多的企业或个人的捐赠积极性,使捐赠方的权益和基金的安全性得到更好的保证,根据市会的相关规定和本会《基金管理办法》以及《接受捐赠、资金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和《分会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专项基金的设立
1、专项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有关规定。凡一次捐赠额在50万元以上,并且要求设立专项基金(冠名基金)的捐赠者,均可设立专项基金。
2、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必须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并制定该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成员一般由捐赠方和本会共同组成,具体人员由双方决定。
3、根据专项基金的捐赠数额,可分为:A、B、C、D四类。捐赠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为A类;捐赠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为B类;捐赠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为C类;捐赠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为D类。
4、专项用于外省市或外区县慈善项目的基金,原则上按当年使用额的5%作为本会工作经费,10%由本会支配用于奉贤地区的资助;专项用于本区慈善项目的基金,原则上按当年使用额的5%作为本会工作经费,5%由本会支配用于本地其他项目的资助。
5、专项基金一般使用本金,对数额较大且分年度使用专项基金的增值部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可在合同协议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