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虹口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更好的开展慈善救助,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慈善救助款物的发放,使慈善救助工作有序有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范围
(一)本区居民因家庭生活遇到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
(二)本区居民因大病重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三)本区居民因遭受天灾人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遵照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宗旨以及捐赠人的意愿需要救助的其他对象和项目;
(五)虹口区对口援助的省、市遭遇重大灾害以及政府倡导的救助项目。
二、慈善救助形式、标准
(一)慈善救助形式
资金救助:对救助对象直接发放现金。
实物救助:对救助对象直接发放物品。
(二)慈善救助标准
区分会制定的救助项目按要求实施;各街道的救助项目根据各慈善工作站资源的状况和受助对象的实际困难情况自主制定。
三、慈善救助审批程序
(一)凡需申请慈善救助的市民,到户籍所在街道(镇)的慈善工作站领取并填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特困救助审批表,送户籍所在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所。
(二)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所审核并盖章后由慈善工作站站长审批确认后报区分会审批,由区分会或街道(镇)工作站实施救助。
四、慈善救助项目立项
(一)立项原则。党和政府最关心、社会困难群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的困难群体是政府现行保障和救助政策还未覆盖到,或政府和社会救助后还有相当的困难;救助项目既要符合慈善机构章程规定的宗旨,又要根据资金实力和组织实施能力,量力而行。
(二)立项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向社区、相关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等了解社会的需求、救助的形式、项目的规模、社会影响等各方面情况,根据慈善机构的宗旨和能力做出可行性方案,经过会长或站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后正式立项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充实和调整。
五、慈善救助项目公示
(一)区分会慈善救助项目每年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各工作站则应将区分会及自定的救助项目,在工作机构内进行张贴公示。
(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助对象、资助名额、经费标准、经费来源、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等。
(三)定向捐赠资助的项目,必要时应举办各类资助颁发仪式,并将项目完成进度情况于每年12月之前向捐赠方反馈。
二○一三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