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
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成员因患病自费医疗费用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二、资金来源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嘉定区分会与各街镇社会互助资金按3:7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按剩余自费医疗费用总额的4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2、城乡低收入对象按剩余自费医疗费用总额的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有本区户籍;
2、申请人患病发生自费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
3、申请前已实施各类前位保障。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救助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嘉定区分会市民自费医疗费用救助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发票原件或有效复印件;申请人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必须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并由计算机系统打印的有效单据,一般是本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前位保障所支付的相关单位证明原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等。
(二)初审。受理机构受理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可委托村(居)委会社会救助评议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与审批。受理机构根据初审情况,适时召开审核会议,对受理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嘉定区分会审批。
(四)发放。经审批同意救助的对象,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嘉定区分会将救助金划入街镇救助所,由其进行发放。
(五)本计划作为区社会救助“一口上下”实体运作项目,相关救助信息录入区社会救助“一口上下”信息系统。
六、其他事项
1、本计划由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嘉定区分会负责解释。
2、本计划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