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捐赠资金的使用,健全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分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原则
(一)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收支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总量平衡。当年的项目经费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基金总收入的70%;人员办公及工作经费支出不得高于年度总支出的10%;
(二)预算日期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二、预算管理与职责
(一)项目部拟定年度慈善基金募集方案及募集预算;救助部门拟定年度救助项目以及配套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财务部门拟定年度资金费用使用预算;
(二)财务部门负责预算执行和管理工作,布置年度预算工作,执行日常预、决算管理;
(三)秘书处负责向委员会提交年度预算工作和决算执行情况。协调预算管理有关事项;
(四)委员会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内容和范围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构成。预算支出应当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比例统筹安排使用。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是指分会年度的预算收入和支出,不包括市会基金拨入的各类资助款项。
(一)预算收入包括:
1、募捐收入;
2、增值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二)预算支出包括:
1、慈善救助项目;
2、人员办公及工作经费支出;
3、其他支出。
四、预算编制和程序
(一)分会经常性救助项目经费,原则上由分会根据上年度募资情况进行安排解决;与市会有关的项目,应按市会配套比例编制预算;
(二)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预算参照年度新区事业单位的统一测算依据编制;
(三)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草案;
(四)11月30报正式预算方案,提交分会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后通过报市慈善基金会。
五、预算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年度开始后,按预算方案安排支出。超过年度预算标准或新增救助项目的,应提交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等有关书面说明,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使用,数额较大的,应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使用;
(二)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每半年度根据预算与执行情况进行调整;
(三)当年的预算当年使用,不得把未执行的预算转为下年度使用。
六、决算编制
(一)财务部门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在次年的2月底前编制决算。决算各项数据应以经核实的跨及数据为准,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决算中有关数据与预算有较大差异时,需作书面说明;
(二)编制基金会决算报告草案,提交委员会审定。
七、预算、决算监督
分会预算执行和决算接受市基金会审计检查,并接受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八、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