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确定的救助项目,本着:“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的慈善宗旨,发挥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用好、用准慈善救助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视招募金额和本街道(镇)地区的困难户性质,确定相应的救助人数和金额。
2、不重复救助原则。凡是政府、有关部门、街道(镇)及社会各界已救助过的困难对象,区分会一般不予重复救助。对有特殊困难对象,虽经政府救助仍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的帮困救助。
3、重点救助原则。慈善救助既顾及面子上的又要有自己的重点和特点。重点解决此类困难对象:一是:大病、重病;二是:助学;三是:遭遇天灾人祸的困难户。
二、救助对象
1、低保、低收入子女就学困难者主要是高中、职校、大学阶段的学生(助学),已享受政府二免一补的不重复享受。
2、未参加协保职工医疗保险,因瘫痪造成家庭生计困难的低收入人员。
3、已享受大病、重病救助,但家庭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
4、虽经政府、单位、社区帮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对象。
5、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
三、救助标准
为了体现慈善分会在社会保障中的拾遗补缺和适当补助的性质,更好的鼓励各类困难对象自强自立,根据分会筹集资金筹集情况,确定救助标准为:
1、对于经政府、单位、街道(镇)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对象:一般为500元以下最高不超过100元。
2、对于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一般为500~1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3、低保、低收入家庭子女读书缴费有困难,高中、职校、大学阶段的困难对象:一般为2500元。
4、各类大病或重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殊困难的,经政府医疗救助及其它途径救助后仍有困难的,一般为1000~3000元,最高不超过4000元。
(以上标准,专项募集和定向救助的除外)
四、救助资金来源
1、各街道(镇)慈善工作站募集资金。
2、市基金会专项救助资金及分会配套资金。
3、有关企业、单位捐款和无定向捐赠救助资金。
五、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1、申请
由困难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慈善工作站或社会救助事务所提出申请救助。街道(镇)工作站(或社会救助事务所)经核实确认救助对象,发放《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特困审批表》一份,由申请者填写,再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街道(镇)慈善工作站(社会救助事务所)签署意见备案后报本分会救助。本区各委办局所属单位职工需申请慈善帮困的,申请审批手续表,经委办局机关职能部门审核后,送各街道(镇)复核后报区分会。
2、审批
对申请材料,本分会每月进行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本分会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3、发放方式
(1)由区分会按街道(镇)所报人员和实际批准对象及金额,统一拨款到街道(镇)社区慈善工作站或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所。
(2)申请人须凭本人身份证到指定街道(镇)领取。
4、区分会、街道(镇)社区慈善工作站或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应建立救助档案,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普陀区分会
二00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