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慈善捐赠的接受程序,加强对慈善捐赠的管理,充分发扬扶危济困、敬老助残的慈善精神,根据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章程和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普陀区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接受捐赠实施细则。
一、接受程序
1、凡自愿向本分会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可与分会签订“捐赠协议书”。
2、分会接受捐赠收入时,由办公室业务人员负责开具“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捐赠方入账凭据和所得税抵扣依据。
3、分会财务人员负责开具统一收据,作为与市会资金内部往来之间凭据。
二、捐款(物)类别
1、根据分会提供的助困项目选择捐赠意愿的捐款(物);
2、指定对某个人或某些急需帮助并经分会证实的有困难的人的捐款(物);
3、支持本分会开展专项慈善活动所需要的捐款(物);
4、委托本分会资助本区慈善公益项目的捐款(物)。
三、登记程序
本分会收到任何单位的捐赠和个人捐赠,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
1、支票(包括汇票、本票等)。
凡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票据形式捐款,接待人员除按接收程序签订“捐款协议书”外,还应将接受的支票、本票等逐一登记,并在当日交分会财务。
2、现金。
凡收到的现金捐款,接待人员应当核对登记,登记完毕后开具收据并与当日交分会财务。
3、汇款。
凡收到的汇款捐款,接待人员应按汇款留言的捐赠意向登记,并将有关留言和要求复印备案,汇款取出后于当日交分会财务。
4、实物。
凡收到实物捐赠,接待人员应与捐助人签订“捐赠协议书”,并经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后,清点核对,办理登记手续存入仓库保管。
四、公布和汇总
1、办公室接受捐赠款(物),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并将统计情况汇总报市慈善基金会秘书处。
2、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检查。
五、其它
本实施细则由分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二00四年四月七日起施行。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普陀区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