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分会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分会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事项记录和反映分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2、分会资金由财务集中管理,归口使用。
3、分会资金使用实行年度预算制度。每年第四季度按照市会的要求做好下一年度的资金收支预算,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决算。
4、分会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任职资格证书,并根据会计的有关规定依法建账,保证分会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信息质量。
5、每月10前须编报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做好基金收支统计报表、半年度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年终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做好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和年度决算报告。
6、接收会计事务所审计、接收市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接收税务部门税务监督、接收捐赠人查询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收社会监督。
二、收入管理
1、向分会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捐款登记手续,及时建立捐赠人信息库;通过邮局向我会的捐赠,应将邮局汇款单复印留做备查。
2、凡收到的现金、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应及时开具合法“收据”,并及时解交银行。现金不得超过库存限额,不得私设小金库,并且做到日清月结,月末与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总分类账核对无误。
3、因印戳、日期、金额有误等原因造成退票,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予以调换。
4、定向捐赠须根据捐赠协议、捐赠意向书等书面依据确定;各类专项基金的设立应制订管理办法并报财务备案。
5、捐赠人中途改变捐赠用途的,须由捐赠人提供书面凭据确认。
6、分会的捐赠收入须汇交市会帐户。
三、支出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依法治会、勤俭办会,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严格预、决算制度,保持合理的支出结构。
2、各类资金的使用,应建立资金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使用。使用时须将“登记薄”与有关凭证一起交财务核实并付款,及时反映各类资金使用和结余的情况,年末与财务核对有关资金使用数据。
3、分会召开各种会议、组织有关大型活动等,应先编制经费预算,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交财务,财务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四、资金管理
1、基金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分会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财务应及时、准确反映分会的资产运作情况,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确保分会资产的安全完整。
3、对分会的资助项目,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监督,评估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合规。对受助人未按规定使用或违反使用规定的,须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金。
4、以基金会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且需支付经费的,应经有关会签程序审核并按规定批准后才能支付。
5、分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普陀区分会
200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