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基金运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公示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基金会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二、信息公示内容
(一)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
(二)年度资金招募及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三)资助慈善公益项目的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等;
(四)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出事件的募捐活动;
(五)其它重要慈善活动等。
三、信息公示方式
(一)定期公示
1、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于每年4月进行公示;
2、慈善救助项目资金招募计划书于每年下半年进行公示;
3、慈善救助项目每年上半年进行公示;
(二)不定期公示
1、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的招募计划及评审结果;
2、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出事件的募捐活动;
3、其它各类需要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的重大慈善活动。
四、信息公示审批
(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年度慈善救助项目资金招募计划、年度慈善救助项目计划由会长会议讨论;
(二)其它需向社会公示的内容由秘书长负责审批;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经秘书处协调后由秘书长负责审批。
五、信息公示途径
《松江报》、松江电视台、区政府网站、区分会网站、茸城论坛、区分会简报等。
六、信息公示的应急处理
(一)紧急突发事件的公示,需及时、准确;
(二)公示期内过程中如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处理,消除不良影响;
(三)公示信息虚假或者不完整,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七、慈善工作站的信息公开
(一)慈善工作站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区分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等。
(二)慈善工作站应对上一年度的资金募集、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以各类联谊活动、上门回访、单独寄送等多种形式对捐赠单位进行信息反馈,接受社会的查询与监督。
(三)慈善工作站应对各类救助信息通过一定途径进行公开,让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及时了解救助范围及救助程序等要求,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