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慈善募捐工作的管理和规范运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列》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受理
(一)本会接受海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本会对所有捐赠者进行登记后开具专用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三)凡向本会进行定向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捐赠意向书”或签订“捐赠协议”。
(四)本会接受捐款、捐物的工作部门是区分会募捐部、物资部及各镇、街道、园区慈善工作站。
二、捐赠类别
捐款、物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
(一)定向捐款
捐款单位或个人指定捐款使用的实事项目、特定对象、专项基金等其它款项。
(二)非定向捐款
不设专门项目,没有特定的使用要求,由本会统一安排用于本区慈善事业的捐款。
(三)定向捐物和非定向捐物
定向捐物:根据捐赠单位和捐赠人意愿用于特定困难群体。非定向的捐物:可由本会统筹安排帮困或变现。
三、捐赠程序
(一)本会接受单位或个人捐款后,根据捐款形式,按以下程序办理
1、支票、汇票、本票
凡单位或个人以票据形式捐款,接待人员应将所接受的票据进行登记,并开具“捐赠专用票据”。
2、现金
凡收到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捐款,接待人员应当面清点登记,并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凡由本会设置的募捐箱,指定专人定期上门清点,回收现金,开具“捐赠专用票据”。本会设置的活动捐款等长期合作项目,由募捐部定期上门结算。
3、汇款
收到通过邮局汇来的捐款,经办人员应进行登记,并将“汇款留言”复印留存,汇款取回后,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寄给捐赠人。
收到有价证券、银行存单,经核实后按面值开具“捐赠专用票据”。银行存单到期后,按实际收到的利息再开具“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捐赠收入。
(二)本会接受单位或个人物资捐赠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捐赠单位或个人提出捐赠意向;
2、工作人员查询、了解捐赠物资品名、数量、质量;如果是食品或药品,必须了解清楚其保质期限,食品保质期应长于三个月;药品保质期应长于六个月;
3、由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捐赠意向书;
4、约定捐赠日期及有关事项;
5、接受捐赠;
6、清点物资后由物资部或各慈善工作站开具捐赠收据。
7、物资入库后,由松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事务所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捐款、物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