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以及救助工作细则的规定,按照“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的宗旨,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及基金募集实际,对社会组织需要区分会资助的部分慈善公益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管理进行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1、经政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并有较高社会公信度的本区社会组织。
2、申报的项目需符合我会“安老、扶幼、助学、济困”宗旨以及慈善公益项目的有关要求。
3、申报的公益项目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更好地传播慈善文化的理念和内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项目类型与资助形式
1、短期项目: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施,资金量小,短期内完成的。
2、长期项目: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已连续开展多年或项目必须连续开展三年以上的。
3、特殊项目:具有突发性、时效性或受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实施。
对批准资助的社会慈善公益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劳务救助、智力救助等多种形式实施资助。
三、申报评审程序
1、需要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由负责实施的社会组织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松江区分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申请表》,每年3月31日、9月30日分别为申报截止期。
2、区分会接到申请表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分会年度预决算立项,秘书处根据上报的材料召开评审会议,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视项目申报情况,分为上半年与下半年各一次。
3、申报的公益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由秘书处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4、区分会定期向社会公示资助的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管理
1、资助的公益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与本会签订《资助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按程序实施。
2、资助的公益项目须单独立帐,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的管理,严格按照约定使用资助经费,超出部份不予追加。
3、资助的公益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培训,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4、资助的公益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松江区分会提交《项目实施情况反馈表》并归档。5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报告书》、项目图片、录像业务资料及资金使用材料等进行归档。
5、资助的公益项目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须说明该项目由区分会资助,同时必须维护慈善基金会的公信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将追究项目责任人责任,撤消资助,追回资助款。
6、对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由秘书处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受益对象进行察看、访谈,以书面形式向会长办公会议反馈。
7、区分会委托或组织专家进行的项目评估,可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项目调整建议。
8、对区分会资助的公益项目须进行专项审计。
五、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接受本区有关社会组织的申请。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松江区分会
200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