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层出不穷的未成年人伤害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更令人痛心的是,伤害这些孩子的正是他们的亲人甚至父母。据报道,目前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围绕相关问题,日前,《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星水。
记者:家庭中针对儿童的暴力都有哪些形式?原因是什么?
张星水:家长对孩子实施暴力,比较常见的是打骂,其次是对儿童照料上的忽视,更严重的是虐待,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甚至性骚扰和性侵犯。对孩子施暴的原因有很多,如孩子不听话、撒谎、顶撞父母、学习成绩没有达到父母要求等等。还有家长出于个人原因拿孩子撒气、用残害孩子的方式报复其他家庭成员等。
由于家庭暴力缺少明确清晰的规定,很多家长对家庭暴力理解不准确,认为程度严重的伤害才是家庭暴力,自己是为了孩子好而施以打骂管教不是家庭暴力。这种错误认识导致了更多的家庭暴力行为。
记者:您是否赞成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
张星水:近年来,儿童被遗弃、遭虐待事件接连曝光、一再发生。我赞成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在孩子受到监护人监管不力、疏于监管,甚至是不必要伤害的情况下,行政权力可以强行介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给这些幼小生命应有的庇护。
但是,更重要的是对于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后,孩子的监护该由谁来负责的问题法律应该加以明确。
目前我国政府提供的福利保障范围有限,而一些社会性的福利机构管理又极为混乱。在社会监护缺位的情况下,仅仅剥夺失职父母的监护权,有可能将其孩子推向更糟糕的生活状况。法律在一定层面上虽可解决孩子的养育问题,但却不能给孩子亲情。我认为仅仅剥夺监护权对那些失责父母的威慑作用十分有限,建议在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的同时,追究其监护失责的法律责任,让那些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既失去孩子的监护权,又受到必要的法律惩罚,只有加大失责父母的失责成本,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
同时,还应采取法律强制与抚养补助相结合的方法,鼓励孩子的亲属接替其失责父母的监护责任。这样做才能有利于孩子权益的保护、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记者:在发现父母是否失责及保护儿童方面,社会应怎样做?
张星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有关单位和人员”是谁,具体由谁来申请,规定并不明确,这就造成当未成年人陷入困境状态时,没有责任人出面承担提起诉讼的职能。所以我们应该细化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
我认为要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先由社区来了解父母的监护情况(在我国农村,基层社区管理组织是村民委员会;在城市,基层社区管理组织是居民委员会),因为社区作为最基层的服务机构,应该最能了解家庭的监护情况;警务工作者同时也要做好教育和惩戒工作;最后由民政部门来评估和监督监护情况,如果发现父母失责,起诉到司法机关来裁定是否剥夺监护权并且指定监护人。同时我认为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形式提出申请也是可以的。
记者:父母被剥夺监护权之后,儿童的监护权由谁来承担?
张星水:我认为国家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儿童福利体系。借鉴其他先进经验,如香港,如果发现儿童被其父母虐待,法官可以视儿童的情况作出如下几种裁决:一是将儿童寄养在其他家庭;二是将儿童送到社会福利机构,如儿童之家、福利院等;三是儿童可以继续在原家庭生活,但必须接受社会福利署监管,接受社工定期来访,避免暴力事件再发生等。这些解决方案背后既有政府福利机构的力量,也有民间慈善机构的身影,共同构建出一套完整儿童福利体系。
毫无疑问,通过刑事司法制度威慑那些试图伤害子女的父母必要而迫切,但更重要的是通过民事司法制度确立儿童福利制度,保护儿童获得一个健康、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毕竟,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孩子,必须有配套的制度设置解决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之后的一系列问题,才能避免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
记者:怎样提高父母的监护意识?
张星水:社会应加强对父母的教育。首先要尊重孩子,传统文化中“不打不成材”“棍棒底下出孝子”“儿童属于父母私有财产”“家丑不能外传”等观念需要改变。儿童的生存、保护及发展应获得优先权,他们的意见应得到充分的考虑。其次,增强家长的法制意识,认识到对儿童实施虐待不仅是教育方法问题,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失责父母要受到法律惩罚。第三是关心家长的心理健康,帮助父母学会处理自己的情绪及问题,及时排解自身的心理问题,消除虐待的心理根源。做自己情绪的主人,以积极的情绪感染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