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儿童保护法律与政策
中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儿童权利的保护和实现。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结合国际社会的标准和本国实际,国家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确保儿童权利的享有,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系统性、条理性的运作程序。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1991年,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随之制定了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教育法》等有关儿童保护的专门法律。依据宪法的规定,一些并非以儿童为主体对象的法律也包含了保护儿童权益的条款,比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劳动法》等。目前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明确、儿童的基本权益清晰,一系列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法律法规在维护儿童权利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为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但也应看到当前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如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度、法律条文未能体现以儿童为主体的视角、各项法律的具体内容有所交叉重复衔接性较差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继续努力推进儿童福利立法的进步。
近些年,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政策取得了长足进步。在贫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儿童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儿童保护等领域,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来保障儿童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生活保障方面,国家将贫困儿童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了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制度,部分地区开始将生活津贴拓展到父母服刑、重度残疾等困境儿童;此外,国家还着手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并制定了实施细则。在医疗保障方面,依据《母婴保健法》,国家制定了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儿童保健服务标准;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开展了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并实施了针对残疾孤儿的“明天计划”和针对唇腭裂儿童的“重生行动”。在教育保障方面,国家颁布了旨在保障适龄儿童基本受教育权利的《义务教育法》,城乡适龄儿童都可以享受九年免费制义务教育;针对学前儿童,国家建立了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针对特困儿童,开展了城乡特殊困难儿童教育救助工作;近年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也得到国家的关注。在儿童保护方面,针对流浪儿童,国家明确提出了救助保护机构的保护责任;针对被拐卖儿童,国家制定了长期、持续的“反拐”行动计划;面对高发的儿童乘车安全事故,国家快速响应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
在已有法律和政策框架下,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今后10年全面推动儿童权利保护的基础性文件《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纲要》在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福利、儿童与社会环境和儿童与法律保护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目标与67项策略措施。《纲要》的发布体现了国家对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等各项权利的尊重。2013年,民政部开始进行儿童分层分类救助试点,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儿童的普惠福利制度。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显示了国家在保护儿童权益,增进儿童福利方面的决心和努力。虽然现阶段距离《纲要》目标的达成还有一定差距,但不断推进中的儿童福利政策似乎已经预示了一个可期待的未来。
二、中国儿童保护的实践发展
与儿童保护的法规与政策同步发展的是中国的儿童保护实践,来自各方的力量在不同地域和不同层面开展儿童保护的实践项目。民政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计划、救助儿童会、国际扶贫基金会和国内的很多民间组织在儿童保护方面进行了有益和有效的探索,目前为止,中国儿童保护的实践取得了如下成效。
第一,儿童保护逐步向政策倡导和具体服务结合的趋势发展。
儿童保护的实践项目在不同的地区开展,各个项目的实施重点和成效各有不同,但逐步都趋向于儿童保护的政策倡导和具体服务相结合。注重社区层面开展儿童保护服务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会发现仅仅有儿童保护的服务队伍、服务方法和服务内容依然不够,没有政策的制定就无法覆盖更多的儿童,让更多的儿童被纳入保护的体系中,享有受保护的服务。注重儿童保护体系建设的项目发现仅有儿童保护的框架建设也不完整,没有具体的儿童保护服务作为支撑,就无法把真正的儿童保护政策与有读取需要的儿童连接起来,服务是政策与儿童之间的重要桥梁。因此现有的项目逐渐达成了一个共识,在儿童保护领域,儿童保护的立法、政策和具体服务必须三位一体,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儿童保护体系。
第二,确立了以社区为本的儿童保护服务体系。
儿童保护需要有具体的服务支撑,现有的实践逐步发展出了以社区为本的儿童保护服务体系,首先是预防性的儿童保护服务,即意识提升、社区——家庭——学校互动和儿童保护相关培训,其次是儿童受伤害事件的发现机制,再次是报告机制,最后是反应机制和转介、跟踪服务。每个环节在实践中都开发了非常具体的服务内容,发现机制中的社区志愿者和管理网络的运用,报告机制中的儿童保护热线和儿童保护委员会,反应机制中专门为儿童设立的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专业心理咨询和社会工作服务等。这一系列的儿童保护服务体系扎根社区,并且覆盖了从事先预防到事后处理的整个过程。
第三,探索建立了纵向和横向的儿童保护机制。
很多项目都尝试建立儿童保护机制,大家都达成了儿童保护需要纵向的组织层级合作和横向的多部门合作的共识。在不同的项目中,都尝试建立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和村级(社区)纵向儿童保护层级,并且确定了不同层级在儿童保护工作中具体的职责和任务,使得纵向儿童保护的上报和转介渠道得以畅通。同时儿童保护需要横向多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大家在实践中都探索建立了多部门的合作机制,建立儿童保护工作小组,把各部门的工作人员都纳入工作小组,一旦需要每个部门的共同合作来开展儿童保护服务,就能以最快的响应速度从需要的部门把服务传递出来,满足了解决儿童保护所需要的综合服务需求。横向合作机制还将儿童保护的理念和视角带入现有的各部门,卫生、司法、公安、检察院、民政、计生、妇联等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会充分考虑儿童的维度,他们的儿童保护意识大大增强,在本部门现有的工作内容中融入儿童保护的内容,涉及儿童的议事日程、案件和工作能被优先处理。
第四,培养了一支扎根社区的儿童保护人力资源队伍。
在近年的儿童保护实践中,培养了一支扎根社区的儿童保护的人力资源队伍,真正建立了儿童保护服务的递送体系,让儿童保护服务具有可及性。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民政部实施的中国儿童福利示范项目,在村级设立了儿童福利主任,了解社区内所有儿童的信息,把儿童保护的内容很好地融入到儿童福利主任的工作内容中。由于这个专职的人员就生活在儿童所在的社区,能够有效地避免家庭暴力、及时地为儿童链接相关资源,满足儿童受保护的需要,大大提高了儿童保护服务的可及性。同时长期有系统、持续地为社区儿童保护队伍提供专业的培训,让这支队伍了解儿童发展特征、儿童与家庭和周围社区之间的关系,有能力评估儿童保护需要、处理儿童个案,为儿童链接所需要的资源,提供保护服务。
第五,培育了大量的民间组织共同参与儿童保护体系的建设和服务,增强了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建设。
儿童保护不仅是家庭、学校和政府部门的职责,更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在儿童保护实践过程中,项目的实行是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发动大众参与儿童保护机制的开发、信息反馈、实施,这些过程很好地启发和提升了全体社区的儿童保护意识,也让当地社会成员对于社会事务的关注度大大提高,参与度和行动能力得到充分发挥。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加入儿童保护的工作,很多民间组织、志愿者团队为受伤害儿童提供庇护、救治、心理辅导和照顾服务。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儿童保护体系的建设和服务,也是公民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