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陕西,媒体披露了一件发生在古都咸阳的令人发指的事情。——咸阳彩虹幼儿园老师樊某、陆某、张某三人,自今年9月以来,以孩子不听话、调皮捣蛋为由,先后多次对5名小孩实施针扎体罚。目前,樊某、陆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张某因情节较轻,移交秦都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同时,秦都区委、区政府责令彩虹幼儿园北园进行停园整顿,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彩虹幼儿园北园园长高哲、主管副园长李红侠、保教主任张练云予以撤职;对秦都区教育局局长张选奎予以诫勉谈话、分管副局长雷瑛予以警告处分。秦都区教育局决定对学前科科长沈澄宇、马泉教育组组长程大鹏、成教专干高丽娜予以免职。(11月21日西部网)
两千多年前,在这里建都的秦始皇,曾留下腰斩、车裂、枭首、活埋(阮)等等酷刑的记载,没想到今天,对待天真烂漫的孩子,身为老师的大人,竟然用针扎体罚孩子,给孩子留下点点红斑,深深地伤害了幼小的心灵。秦朝刑罚虽然残酷,那也是针对犯罪人员;如今,还没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受此惩罚,我看比暴君还要残忍。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该法第三条)
无论是生存权,还是受教育权,都和“针扎”水火不容,都和“体罚”格格不入。你不能设想,国家赋予小公民这些权利,是伴着肉体惩罚同时存在的。反过来说,用针多次刺入孩子稚嫩的身体,就谈不上正常的生存,就谈不上正常的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在内。这就证明,几位幼儿老师——其实是披着“老师”外衣的魔鬼(至少在实施针扎的时候),完完全全践踏了中国的法律,是对未成年人正当权利的蔑视与褫夺。自然,也就折射出某些成人——包括受过一定程度教育、从事着天下最为阳光的事业的人,有时也是十足的法盲。
近几年,同类事件一再出现,真的让人不可理喻。就像河南、上海、云南等地,先后都有媒体曝光。几年前,云南建水县一幼儿老师只要看到孩子“不听话”,就用注射器针头扎。她带着的37名三四岁的幼儿,有20人遭其毒手。因此我就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仅要强调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不仅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还要大力对成年人进行相关法律的教育;同时对戕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进行严格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因为没有法律知识打底,责任意识就是空的,一个空有责任的人,不大可能教育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你不能指望樊某、陆某、张某等几名幼儿老师,一边用针扎人,一边让孩子检举揭发自己一样。
再有日常生活当中,某些侵权司空见惯。比如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场所,非法招收童工,侵犯未成年人隐私,胁迫未成年人进行乞讨偷盗等等,其实也是法盲的表征。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首先对成年人进行法律教育,才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基础。——顺便再说一句,上述三人以自身的残忍,表明爱心丧失,不宜再做幼教工作,吊销她们的教师资质,既是必要的处罚,也是对其他成人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