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多位专家积极肯定这一规定,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看来,这一规定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充分体现了对这些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值得肯定。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成为受害者,难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免于家暴,寻求救济。”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周应江告诉记者,特别是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而草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予以特殊保护,体现了法律之间的衔接。
在特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多有体现。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认为,草案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原则和要求中明确了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应更加突出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
张雪梅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其他弱势群体在行为能力、诉讼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虽然也处于弱势地位,但是法律上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甚至不能独立表达,权利的实现需要依靠监护人或处置部门。这就要求家庭暴力处置部门在处置中,优先保护其安全和权益。
“反家暴法不仅应当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还应当体现对其优先保护的原则,指导具体部门开展预防与处置工作。”张雪梅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确立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国际对儿童保护的立法经验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各国对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立法中都有体现。
张雪梅建议,将未成年人从第六条第三款中脱离出来作为单独一款进行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此外,张雪梅建议在反家庭暴力法中设置未成年人保护专章。如果不能考虑专章的设置,可以规定一些有针对性的专门条款,继续完善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以体现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和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并增强可操作性。
妇女也应特别保护
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社会法室主任、研究员薛宁兰看来,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应当强调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以受害人为本位的前提下,考虑到受害人的行为能力,相对于一般保护给予特殊保护。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冲抵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并未能够体现。而反对家庭暴力法制定的初衷就是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黄海涛认为,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三款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但是应当将“妇女”同样作为特殊保护的对象,以体现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初衷。
此外,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洪涛建议,在家庭暴力处置过程中,任何机构在接触受害人时都应首先对其进行家暴危险评估,对于处于高危处境的家暴受害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因为这类人群被施暴者控制,处于极度危险的境况中,很难寻求外界资源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