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简介
为支持政府推进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我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立“农村大重病慈善救助”项目,对参加合作医疗、患大重病的贫困农民给予不同程度的救助。
二.救助对象
1.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经政府部门等帮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三.资助金额
农村贫困人员当年度可报销的医疗费用部分,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本市中小学和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险与住院互助基金等报销、以及民政等部门救助后,自负部分累计超过1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自负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救助1500元;自负部分累计超过2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资助金额由市慈善基金会和区县分会共同承担。
四.救助名额
根据市慈善基金会预算和综合平衡各区县的需求情况,分配救助名额。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慈善基金会分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个人或家庭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所审核;
3.市慈善基金会各区县分会审核;
4.市慈善基金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