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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11月25日 15:25

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54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

  自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基金会积极筹集资金,努力规范运作,通过多种措施加大捐赠资金募集和使用的公开透明,不断提高公益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募集和接受公益捐赠行为,严格管理和使用好公益资金,现通知如下:

  一、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

  二、按照捐赠协议,基金会可以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列支公益项目成本,项目成本必须是直接用于实施公益项目的费用,属于公益支出。基金会应当有效控制公益项目的成本,尽可能将公益捐赠更多地直接用于受助对象。

  三、基金会应当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向捐赠人公开,并向社会公示公益捐赠的支出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今后,登记管理机关将加强对基金会捐赠使用的监管。一旦发现有提供回扣的情形,将依法严肃处理。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收公益捐赠,依照以上精神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简介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是由上海市政协、上海市文明办和上海市民政局发起,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宗旨是:“以安老、扶幼、助学、济困为重点,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自1994年5月成立以来,致力于发掘慈善资源,实施慈善救助,传播慈善理念。举办了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广泛动员民众和团体参与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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