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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9年11月27日 15: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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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是由上海市政协、上海市文明办和上海市民政局发起,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宗旨是:“以安老、扶幼、助学、济困为重点,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自1994年5月成立以来,致力于发掘慈善资源,实施慈善救助,传播慈善理念。举办了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广泛动员民众和团体参与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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