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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关于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的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11日 16:17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以及救助工作细则的规定,按照“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的宗旨以及捐赠者的意愿,对社会组织需要本会资助的部分慈善公益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管理进行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1、经政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并有较高社会公信度的本市社会组织。

  2、申报的项目要符合我会“安老、扶幼、助学、济困”宗旨以及慈善公益项目的有关要求。

  3、资助的公益项目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增强慈善意识和动员慈善捐赠。

  二、项目类型与资助形式

  1、短期项目: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施小,资金量少,短期内完成的。

  2、长期项目: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已连续开展多年或项目必须连续开展三年以上的。

  3、特殊项目:具有突发性,时效性或受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实施。

  对批准资助的社会慈善公益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劳务救助、智力救助等多种形式实施资助。

  三、申报评审程序

  1、需要本会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由负责实施的社会组织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申请表》,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在接到申请表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会年度的预决算立项,并报项目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2、项目评审小组根据上报的材料召开评审小组工作会议,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小组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

  3、申报的社会慈善公益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评审小组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评审小组委托或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4、本会定期向社会公示资助的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审小组

  由慈善基金会理事、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五、项目管理

  1、本会资助的公益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获资助的项目凭本会的资助通知书,由项目负责人与本会签订《资助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按程序实施项目。

  2、获资助的公益项目须单独立帐,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的管理,严格按照《资助项目协议书》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超出的部份不予追加。

  3、获资助的公益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提交《项目实施情况反馈表》并归档,5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项目报告书》,并向本会提供项目的图片、录像等业务资料归档。

  4、获资助的公益项目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须说明该项目由本会资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维护慈善基金会的公信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要追究项目责任人责任,并撤消资助,追回资助款。

  5、本会工作人员不得代为申请项目资助。

  6、对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由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受益对象进行察看、访谈,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理事长办公会议反馈。

  7、本会委托或组织专家进行的项目评估,应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项目调整建议。

  3、对本会资助的公益项目须进行专项审计。

  六、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起生效并向社会公告,开始接受本市有关社会组织的申请。

(来源: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简介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是由上海市政协、上海市文明办和上海市民政局发起,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宗旨是:“以安老、扶幼、助学、济困为重点,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自1994年5月成立以来,致力于发掘慈善资源,实施慈善救助,传播慈善理念。举办了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广泛动员民众和团体参与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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