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7日9:18 来源:慈善公益报 选稿:马芸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下称“乡村振兴促进法”),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事业有了长久的法律保障。
此前,乡村振兴促进法曾历经三次审议,数易其稿,高度聚焦乡村粮食安全、农田保护、乡村建设、保障农民权益等重点难点问题,不断优化内容,在法律中予以充分体现。
乡村振兴促进法包括10章,共74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要求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等。
乡村振兴促进法多次提及“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充分体现了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在乡村振兴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其中第十一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第二十八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第四十七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十三条提出“国家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