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亲切可感 但也神圣不可亵渎
涉嫌伪造、虚假慈善、诺而不捐等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2023年3月22日10:07 来源:慈善公益报 选稿:马芸

  日前,民政部发布声明,提示公众警惕不法分子涉嫌伪造民政部文件等违法活动。声明指出,近日,民政部在答复网民留言时发现,有不法分子涉嫌伪造民政部文件实施诈骗行为。声明特别强调,民政部从未单独或联合印发过《“时间银行”十四五规划(2021-2025)国家战略项目》《关于设立<时间银行志愿者协会>的实施办法》《<关于建立时间银行线上云社区补贴制度>的通知》《关于设立“时间币(TIME)”奖励机制规范细则》《<进一步完善中国时间银行全国统一建设标准>的通知》,上述5个“文件”均系伪造。同时,民政部称,也从未注册登记过名为“时间银行志愿者协会”的组织。民政部郑重提醒社会公众提高警惕,切勿相信上述伪造文件,谨防上当受骗。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也对近期网络上出现的某些短视频主播假借公益慈善活动之名,骗取网友同情与善款的假慈善行径进行了批驳,并作出相应提示:

  一是“摆拍式慈善”“表演式慈善”等假慈善行为严重违背慈善本意,甚至涉嫌诈骗。广大网友要提升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奉献爱心或寻求帮助,切勿掉入假慈善陷阱。二是相关网络平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涉及慈善活动的内容加大审核力度,切实防范一些主播通过造谣、炒作、制造“悲情戏”、践踏求助人尊严、侵害受益人隐私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蓄意制造舆论“热点”,传播不实信息。三是提醒社会公众如发现有不法分子假借慈善之名牟利、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者,可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假借慈善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物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假慈善从来都是损害慈善形象、制造慈善乱象的弊端之一。近日,自媒体博主“云南波波”拍摄的数条视频持续引发公众关注。其中多条展示四川大凉山农村老人与孩子简陋生活环境的视频涉嫌造假。而在某视频中,该博主声称“资助老人3000元善款”,但后经老人证实,该博主只是先给了她3000元进行摆拍,随后又索回28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博主童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5日。他在检讨中表示,所有摆拍只是为了“引流涨粉”。

  网络上的假慈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诟病,其行为不仅在于骗取了公众的同情与关注,使慈善公信力蒙尘蒙羞,更是涉嫌违法犯罪。

  假慈善问题同样也引起了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的注意。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就有政协委员提出相关提案,建议全方位加大公益慈善领域的反诈力度。

  利用假慈善行为博眼球、撬利益,其实并非一件新事。之前就有所谓“杰哥”“黑叔”等利用直播平台假借公益慈善之名为大凉山老人儿童发放200至2000元不等的“善款”,全程进行摄像照相后又将钱大部分收回,只给老人儿童20至200元不等的钱物,并以此吸引粉丝关注“刷礼物”等牟财获利。假慈善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法律法规。《慈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在这两起同样发生在大凉山地区的假慈善事件中,两名当事人分别获刑3年6个月和3年8个月。

  最近,引发社会热议的还有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诺而不捐”的事件。

  据了解,吴幽2019年作为“优秀校友”在中国矿业大学建校110周年之际,承诺捐赠1100万元善款用于母校基金会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双方签定了捐赠协议,举行了捐赠仪式,学校也由此授予他“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中国矿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称号。一时传为母校辛勤培养、学子知恩图报的佳话。

  好事本应办好,善事理当善成。然而,后来的事情起了变化。近4年过去,吴幽非但未履行协议,且在校方多次试图沟通时不予理睬,态度消极。无奈之下,校方只好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吴幽告上法庭。2022年7月,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与吴幽赠与合同纠纷案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今年2月,吴幽因仍未履行法律义务成为失信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一场原本应该两全其美的善事好事,却办成了两败俱伤的糟心事。

  事后,吴幽的解释是“捐赠时手上现金不够”“比特币合约爆仓,数字资产几乎归零,之后名下基金所投项目出现流动性危机,最终导致无钱履约”。其间,吴幽提出过折中方案,即以本人在管基金收益缴纳捐款。但吴幽所提方案不论是基金退出的时间或是收益情况均充满不确定性,故校方并未采纳。

  校方指出,吴幽的捐赠行为是一种善举,但在获得广大校友一致好评的同时,吴幽的违约行为也给中国矿业大学造成了恶劣影响。校方倘若不对其采取维权行动,也是对不履约、不诚信行为的一种纵容。

  社会舆论大多支持校方做法,纷纷指责吴幽,将称其行为称之为“诈捐”。

  所谓“诈捐”,一般是指通过某种欺骗手段博取社会各界同情和捐款的行为。诈捐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诺而不捐”,属民事责任;另一种是冒充慈善机构、公益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捐款的事实,骗取受害人的钱财。此类属刑事责任。

  就吴幽事件而言,属于赠与行为。慈善捐助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或资助不特定的社会成员而无偿地向公益性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或代表受资助不特定人利益的临时机构捐赠资金或实物的行为,由于慈善捐助对象属于不特定人,因此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同,慈善捐助属于特殊赠与行为,它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附条件的。只要所附条件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应得到双方的尊重和遵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上述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慈善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但法律也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如果吴幽因为自身经济情况恶化,无法履行捐赠义务,应当及时对此进行举证,以“穷困抗辩权”来免除自身的捐赠义务。显然,吴幽也不属于后者。

  荣誉和利益也同慈善一样,意味着相等的责任和义务。吴幽作为公益捐赠方,享受到了捐款所带来的荣誉和利益,可谓名利双收,但其不履行捐赠义务的行为也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已至此,吴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自己的声名与经营都受到影响。同时,中国矿业大学也未能幸免。作为原告虽然赢得了官司,却也损耗了美誉度。

  事实证明,大凡行善,既要有助人济世的热情与冲动,又要有审慎严谨的判断与思考。唯此,才能算是对慈善、对社会的一种完整的责任。

  慈善是一种阳光事业,温暖怡人,亲切可感。但慈善也有强硬如铁的一面,神圣不可怠慢、玷污、亵渎。因此,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慈善。无论是出于客观原因,抑或主观故意,慈善本身都有一条以法律作为标志的红线不能逾越,否则必将成为法律之拳的目标,付出等同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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