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6日9:20 来源:公益时报 选稿:马芸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前的信息公开制度相比,《办法》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对外公开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等信息,引发行业关注。
在监管逻辑上,这一条款意味着慈善组织将从“被监督者”转变为“监督者”,从“晒账本”迈向“评价合作伙伴”。
制度的初衷是补齐行业信任短板,但其执行过程也显露出慈善生态在资源、能力与边界上的新挑战。《办法》的意义在于让信任变成可验证的事实,如何在保持合作关系与履行评估责任之间找到平衡?如何在“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边界上,既不“裸晒”,又不“失信”?
从“晒账本”到“评合作伙伴”
在《办法》众多条款中,合作方评估与指导监督成为业内热议焦点。
《办法》第七条规定,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新规的界定需基于法律体系和慈善运作逻辑把握。”海南亚洲公益研究院院长黄浩明对记者表示,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非公募机构合作时,需评估后者在组织管理、信息公开、项目执行等方面的情况,这是《办法》的核心要求。
他进一步举例说,慈善募捐链条中虽包含募捐方、捐赠方、募捐对象等多个主体,但法律责任的归属决定了监督的范围。“最后‘打板子’的对象是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主体机构,而非捐赠方或志愿者团队。”如某基金会的专项基金或志愿者团队出了问题,法律责任最终由基金会承担,这也是新规聚焦对不具备公募资质的合作方监督的重要原因。
然而,不具备公募资质的机构体量庞大,慈善组织能否有效开展监督?
对此,黄浩明表示,在法律面前所有合作方一律平等,监督效力与机构规模无关,关键在于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他提出三种切实可行的评估模式:一是基金会设立内部内审机构,专门负责合作方评估;二是内部人员与外部专家联合评估,整合内部经验与外部专业视角;三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如高校科研院所或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但黄浩明坦言,慈善领域的评估存在专业性不足、资金投入不够的问题。“评估是专业工作,需要全方位调研、数据采集与分析,如果评估投入偏低,评估将会流于形式。”
他同时强调,“评估的核心目的是‘以评促改、以评促升’,推动合作方合规运作,而非单纯的‘挑错’。”
“这一规定强化了慈善组织的合作管理责任。”北京加速基金会理事长李鹏对记者表示,“以前我们只披露自己的账,现在要对联合募捐的合作方负责。这要求机构建立合作方评估机制,相当于承担了‘信任过滤器’的角色。”
但在李鹏看来,很多中小机构风控人员较少,更别提独立评估机制。他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评估指引或模板,让机构“有章可循”。
方向无疑正确,但执行层面的挑战仍然巨大。
金山软件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冉朝阳也认为,新规在理念上进步,但在操作上缺乏抓手。“评估必须有标准、有样本,否则易引发纠纷。”她建议,行业要制定统一的慈善合作方评估指南或合作白名单,让机构敢评、能评。
谁来分担合规成本?
《办法》还对公开的时间节点作出了详细规定:年报、财报须在每年5月31日前公开;突发事件募捐阶段,每5天更新一次善款信息;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披露剩余财产处理;慈善信托须每年至少公开一次……
截至目前,全国登记认定慈善组织近1.6万家,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3324家;累计备案慈善信托2470单,信托财产合同规模95亿元。
上述高频率的披露要求能够显著提升行业透明度,但也让机构的行政负担和成本水涨船高。与头部机构相比,中小机构的执行压力尤为突出。“头部基金会有法务、财务、外联专员,可以标准化流程;但一些小机构只有三五个人兼职运作,连信息上传都要加班。”江苏徐州一家机构负责人坦言,“我们需要花更多时间在表格上,以保证合规性。”
在李鹏看来,公开或许会给机构增加一定负担,但在阳光下重建信任,透明不是终点,而是信任的起点。《办法》既是挑战,也是倒逼行业自我升级的契机。未来,慈善组织的治理能力、专业化水平、数字化能力都将成为“能否透明”的关键指标。“希望有更多的‘高质量公开’——公开该公开的,保护该保护的。”李鹏说,当信息公开成为自觉而非负担,中国慈善事业才能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仅信息汇总、上传、审核就要专岗。”冉朝阳说,“大型基金会还能承受,但县域机构人手只有三五个,几乎全年都在填表。监管应引入‘分级披露’机制,让中小机构有过渡期或简化流程。透明不是比谁晒得多,而是比谁晒得准、晒得明白。”
透明不等于“裸晒”
记者注意到,《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出“鼓励慈善组织主动公开办法规定以外的信息”,这也引发慈善组织是否应当“裸晒”的争论。
有从业者表示,慈善组织的透明是行业公信力的核心,但透明绝非无底线、无边界的“裸晒”。真正的慈善透明,是在“公开必要信息”与“保护敏感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既通过阳光运作打消公众疑虑,又严守法律红线与伦理底线,避免因过度公开引发新的问题。
实际上,有很多信息是不应公开的,如捐赠人、受益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合作项目中的涉密数据及商业机密,依法不得公开;再则,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流程、临时工作沟通记录、未确定的项目规划等,若与公众监督和资金使用无关,也无需公开。
可见,“裸晒式透明”是不必要的,透明的核心是“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关键信息”,而非“公开所有信息”。
黄浩明认为,“上位法明确规定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若捐赠人要求匿名,慈善组织不得强制公开其信息。”“信息公开一定有边界。”李鹏认为,规定以外的信息应更多指机构文化、项目故事、战略规划等软性内容,而非无限制地披露财务明细。“信息越多不代表越透明,无效信息反而会稀释公众关注,消耗组织资源。”“我们要区分‘高质量公开’和‘无底线公开’。”在他看来,慈善组织面向公众筹款,理应彻底透明,但非公募机构主要面向特定捐赠人,需要依法披露年报与项目情况。
“有的捐赠人要求匿名,如果强制公开,不合规又破坏信任。”李鹏说,“公众可以监督,但不能窥探。现在很多机构陷入‘被透明’的内耗中。公众要求全晒、监管要求全管、舆论要求实时反馈——但谁来保障这些人手与经费?”
冉朝阳则认为,捐赠方中有匿名人士,项目中涉及受助人隐私,有的还涉及企业商业信息。“无限公开会侵犯合法权益,这部分的侵权行为怎么维护?”
透明体系的“最后一米”
《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应在“慈善中国”(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一些业内人士反映,目前部分基金会在上传年报时仍需反复核对,存在系统卡顿、模板不兼容、信息更新延迟等情况。
“透明不是曝光,而是科学的信息治理。”信息安全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昭指出,数据披露既要真实,也要经过脱敏处理,特别是机构的敏感信息必须加以保护。他建议,“慈善中国”平台引入AI敏感信息识别与区块链时间戳技术,实现既可查询又可保护。
“我们建议开发自动化披露模块,尝试用数字手段解决合规压力。”冉朝阳表示,“未来可通过AI系统自动生成评估报告、同步披露节点、校验文件格式,让慈善组织省心省力。”
“数字化是让制度真正落地的关键,靠人工监督1.6万家慈善组织不现实。要用技术让透明有抓手,更精准高效。”李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