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0日9:35 来源:公益时报 选稿:马芸
近日,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印发《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围绕平台的指定、运行、监管等核心工作进行系统规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由来
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为落实慈善法要求,国务院民政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三批次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公开遴选和指定工作,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募捐秩序,有力促进了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新修改的慈善法将“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表述修改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规定,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慈善法要求,完善慈善法治体系的必要举措,有助于引导和规范平台依法提供服务,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行为,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平台定义,强调网络与公开募捐
《办法》第二条明确,《办法》所称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是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专门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
这一规定明确了《办法》规范的对象:首先,是网络平台,而不是其他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等其他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提供者并不在《办法》的规制范围中,它们仍由《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制。
其次,为“公开募捐活动提供服务”,而不是其他信息公开服务。《办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
明确平台义务,强调公益性质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平台在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服务时,不得收取服务费、手续费、技术支持费等任何费用。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的必要费用,由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与支付机构协商承担,不得转嫁至捐赠人或者慈善组织。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公开募捐信息页面(含首页、搜索结果页、项目详情页等)不得插入以下内容:(一)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包括企业产品推广、品牌宣传等;(二)引导跳转至商业活动页面的链接,包括电商页面、金融理财页面等;(三)与公开募捐无关的互动功能,包括抽奖、游戏引流等。
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新修改的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平台的公益属性。
此外,新修改的慈善法要求平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办法》对平台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服务进行了明确:
一是未提供有效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募捐方案备案证明的;二是受到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行政处罚的;三是其他依法不应当提供服务的情形。
《办法》还强调,平台应当将数据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共享。平台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应当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一次其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情况。
明确平台准入、变更和退出程序
《办法》第六条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遴选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公告。国务院民政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确定拟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国务院民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单。
那么,申请成为平台需要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呢?《办法》从运营主体和服务能力两方面设置了平台的准入门槛,从资金水平、资质证明、内部治理、业务功能、信息安全、规则制度等方面对平台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运营主体为公司的,申请时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办法》强调,平台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有功能完备的业务系统,具备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查询及管理,捐赠支付办理,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发布、查询、管理等服务能力,具备查验通过其发布的募捐等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办法》要求,要支持电脑端、移动端等多场景使用要求,满足不同使用场景下的操作要求。
明确监管责任,民政主导、多部门协同
《办法》构建了“民政主导、多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平台监管中的职责。
《办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实施监督管理。
对涉嫌违反《办法》规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一、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四、向与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业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采取措施,电信、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理;对逾期不改正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平台,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并公告。
此外,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