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七月一日起施行
动员和引导慈善组织等加大帮扶力度

2026年5月7日9:32 来源:慈善公益报 选稿:马芸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明确,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等方式自愿开展帮扶活动,动员和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帮扶力度。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基本民生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2023年以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有关方面加快立法步伐,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结合实践经验完善相关条款,最终形成这部贴合我国实际、回应群众需求的基础性法律。

  社会救助法共7章78条,明确了全方位的救助对象范围,实现困难群众全覆盖。法律将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等最困难群体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同时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可根据地方实际将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纳入救助范畴,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在救助措施方面,法律构建了分层分类的救助体系,涵盖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三大类。基本生活救助包括特困人员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明确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未成年人就学期间可继续享受供养;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差额发放或分档定额发放,保障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并适时调整。专项社会救助涵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领域,例如对困难群众的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住房困难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为失业困难成员提供就业帮扶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急难社会救助则针对突发困境,包括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散人员救助,确保群众遭遇突发困难时能及时获得帮扶。

  为提升救助便捷性和公正性,社会救助法进一步完善了救助程序。法律明确,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代为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救助,打破户籍限制。同时,优化审核流程,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救助对象信息互认,避免重复审核,提升办理效率。对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实行“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确保救助及时到位。

  法律还注重个人信息保护,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救助相关个人信息时,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对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切实维护救助对象隐私。

  在社会力量参与方面,社会救助规定,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和协同,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帮扶活动,动员和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帮扶力度。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和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提供救助帮扶等方面的作用。

  为确保法律落地见效,社会救助法专章规定了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通救助服务热线,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对滥用职权、截留挪用救助资金、骗取救助待遇等违法行为,明确了处分、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筑牢救助资金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