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市慈善基金会法律顾问团朱洪超、江宪受权声明

2010年5月5日16:05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法律顾问团,现受权发表声明如下:

  一、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是经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对海内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或资助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的非营利性法人,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制订的章程、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三、上海市慈善基金会2009年度募集的国内外捐款、捐物、基金增值部分、其他合法收入以及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四、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会标经登记注册继续有效,其商标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使用该会会标,将追究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五、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批准成立的各区(县)分会,系该会在各区县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下设其他机构。

  六、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组建的上海市慈善教育培训中心经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七、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成立的上海众仁慈善服务中心经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八、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成立的上海慈善物资管理中心经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九、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与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院共同组建的上海慈善事业研究发展中心,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十、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全额投资依法登记的上海盛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十一、“上海市慈善基金会”(http://scf.org.cn)接受的网上捐款和设立在本市的募捐网点代收捐款,均由该会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凭证。捐赠人持凭证可向税务部门申办捐赠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手续。

  十二、至本声明日前,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未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纠纷事项。

  十三、至本声明日前,未发现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在职工作人员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记录。

  特此声明。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法律顾问团: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405-1410室 邮政编码:200120电话:(86-21)68419377传真:(86-21)6841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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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4334343 邮编:2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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