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

2021年8月3日9:43 来源:中国社会报 选稿:马芸

  在慈善事业的各种激励机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有效的杠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均有相关规定。

  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性规定

  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自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性规定。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关于“依法”。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问题由税收专门法律规定。慈善法对此只作原则性规定,慈善组织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当依据税收专门法律加以明确。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作了宽泛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慈善组织享有所得税优惠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规定及以此为依据制定的法规等。

  第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这八项条件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三,关于免税收入的范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其他免税收入。《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免税收入有:(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另外,慈善组织因技术转让而取得的收入,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值得注意的是,慈善组织的免税收入不包括其营利性收入,但是慈善组织满足法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其营利性收入可以获得低税率的待遇。

  第四,关于捐赠票据。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慈善法第八十条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如果要享受税收优惠,应当满足一定条件并且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1)受赠人应当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我国,捐赠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捐赠人应当向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受赠人捐赠。(2)捐赠财产应当是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具有使用价值。(3)慈善捐赠应当无偿,没有回报。(4)取得捐赠票据,是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5)捐赠的财产要用于慈善活动,如果捐赠财产并未用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而是用于其他用途,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6)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受到额度限制,并可向后结转三年。按照慈善法和《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慈善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境外捐赠必须符合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才能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不能附加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能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慈善法第八十一条明确,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发放的救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他财政部门批准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也可减免征收。慈善组织提供的慈善服务和发放的慈善给付,如果属于扶贫、济困、助残的范畴,受益人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获得税收优惠。《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首次专门规定了慈善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另外,慈善服务对象、受益人税收优惠的可操作性规范,主要体现在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方面,对受灾地区企业、个人通过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款项、物资,免征相应的所得税。

  同时,慈善法对慈善税收优惠办理程序作了一般性规定,第八十二条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慈善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慈善组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了可能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以外,还可能被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骗取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主要在税收法律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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