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0日10:59 来源:善见
1、何谓募捐?
何谓募捐?“募”是指“劝募”,即通过劝说、宣传等方式来进行慈善财产的募集;“捐”是指捐赠或者信托等转移慈善财产的方式。(韦袆,2009)在美国《公益基金募捐示范法》中,规定“募捐”是指直接或间接得对于金钱、信用、财政支持或实物的请求,并表明将用于公益目的或造福公益机构。在此范围内,募捐实现方式被列举为四类方法⑴,从而请求或获得金钱、信用、财政支持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⑵(许光,2007)
英国《慈善法》亦规定了公开慈善募捐的定义,“公开慈善募捐”指在任何公共场所或在私人住宅/商业场所(同时)进行的慈善募捐请求,包括请求公众捐赠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财物,且在请求的同时表明募捐的全部或部分所得将用于慈善事业。
公开募捐类型主要包括:公共场所的募捐(collections in a public place)⑶和逐户募捐(door to door collections)。然而,在实践中,募捐的手段和方法却不仅仅局限于上述类型,还包括电话募捐和网络募捐等形式。同时,如果慈善组织采取街头募捐、逐户募捐、电话募捐和网络募捐这些特别的募捐形式,也需要遵守相应的特别的法律规范。
在募集标的物上,募捐既可以是以募集资金为目的,也可以是以筹集其他财物为目的,更可以是以某种可实现的权利作为标的,从而排除了劳务或者单纯的道德性倡议等目的的行为;从对象看,募捐所针对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的,更可以针对不特定对象展开,前者一般被称为“私募”,后者一般被称为“公募”。(杨道波,李永军,2011:23)从募捐者利益关系上看,“募捐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进行募捐,也可以为第三者利益进行募捐。”(钱卫清,沈庆中,1990)
2、何谓公益?
英国议会通过的《2006年慈善法》第一次以成文法律条文的形式为民间公益性事业下了完整的定义,其规定:任何民间组织,如果要成为慈善组织,必须达到两个标准:首先是事业标准⑷,其次是公益性标准,两个标准缺一不可。该法授权慈善委员会制定关于公益性标准的指南⑸,据此判断民间组织是否具备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慈善属性。
慈善委员会强调,要确保无论什么样的组织,如果它们还想保持慈善机构的性质,就必须证明自己今天所从事的事业仍然具备法律所承认的公益性。《慈善组织公益性指南》中则提出判定慈善事业或组织的公益性质的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有益性原则,二是公众性原则,只有同时符合这两项原则,并且从事《2006年慈善法》规定的13类慈善事业的民间组织才会在经历法定程序后注册为慈善组织。
仅仅将公益性定为公共利益并没有办法划出其边界,因此国内外地区还采用归纳的方式来界定公益。美国《国内税收法典》§501(c)(3)条规定的公益目的包括宗教、慈善、科学、文学和教育、进行公共安全试验、防止虐待儿童与动物、发展国内与国际业余体育活动等。
我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可见,公益性的要求也体现在对慈善活动的界定中。结合以上介绍的英国慈善法有关慈善组织公益性的要求,仅于本文讨论中,我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慈善大体等同于公益;下文对公益募捐的讨论也大体视同对法律意义上慈善募捐的讨论(编者注)。
3、何谓公益募捐?
正如上文所述,募捐者既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实施募捐,也可以为了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甚至公共利益实施募捐。因此公益募捐是指,为了特定的公益目的,募捐者主动以某种方式动员社会公众而募集资财的行为(杨道波、李永军,2011:25)。与一般意义的募捐相比,作为公益无偿供给重要方式的公益募捐具有以下显着的特点:(李芳,2008)
(1)公益募捐的目的在于公共利益。公益募捐被救助对象具群体性和不特定性,而相对私益募捐被救助对象一般是特定的需要救助的自然人,往往是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急需筹集资金的疾病患者,或者是家境贫寒,无力支付学习、生活费用的未成年人。
(2)公益募捐的主体具有相对广泛性。从各国立法看,公益募捐的主体既可以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公益募捐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公共利益的重要代表者之一——政府部门,也可以是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在英美法系国家,不仅上述主体具有相应的募捐资格,而且还出现一大批专门从事劝募的机构或组织,这些机构或组织专门进行资金募集,并提供给需要资金的其他公益机构。美国《公益基金募捐示范法》称其为“领薪募捐人”,它们是接受公益机构的委托,为公益机构募集资金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一类特殊主体。⑹
(3)公益募捐具有一定规模。公益募捐活动通常是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有严格的程序和专门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募捐所取得的资材在使用目的、使用方向、使用比例等方面均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国和英国,募捐是公益(慈善)募捐的上位概念。公益募捐强调募捐目的公益性。
在我国,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如果通过文义解释的方式解释该条文,则慈善募捐应满足如下条件:
慈善募捐主体:慈善组织,即只有慈善组织能够从事慈善募捐,而其他组织不可;
募捐目的:慈善组织只有基于慈善宗旨开展的募集财产的行为才属于慈善募捐。而《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的界定,已经要求了“公益”二字。
因此,《慈善法》是否规范为特定个体的募捐值得讨论。
对于慈善组织而言,我国的慈善组织为特定个体发起募捐的实践非常普遍。而《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必须为慈善宗旨即具有公益性的宗旨服务。在某个具体项目中为属于组织慈善宗旨范畴的特定个体发起募捐,是否就是违反了公益性的要求?因为多数受益人群是非特定性的慈善活动在具体的项目执行中往往最终的受益人也是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个体。
此外,诸如轻松筹等非慈善组织,通过其平台帮助特定个体发布求助信息,是否属于非慈善性的“募捐”?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调整?募捐平台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审查义务?近期出现的很多问题,似乎在现行法律中找不到准确的解答,出现了立法空白。我国是否应当参考英国、美国关于募捐和慈善募捐的界定方法而设计不同的法律规制路径,值得思考。期待慈善法的后续细则能够有效回应相关问题。(一和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