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典故]民间慈善组织在清代的官僚化

2020年8月3日8:57 来源:上海慈善网

  民间慈善事业在明末江南地区萌芽并渐成一种风气,开始承担起部分由政府让渡的社会救济职能。作为构成“上联下接式”的政府与下层民众之间沟通的桥梁,明末的民间慈善组织有助于缓冲政府和社会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且其具有与政府利益一致性的特点,政府也十分乐意于在财政紧缺之时将某些公共事务让渡给地方力量承担,因此明清之际的社会慈善事业逐渐形成由各级政府和民间力量共同分担的和谐局面,甚至在某些地区的慈善事业完全由民间力量推行。

  在清初近七十年的慈善实践中,民间慈善事业并未因改朝换代而发生中断,全国各地的普济堂、育婴社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民间慈善机构呈现出稳定增长的趋势。根据梁其姿博士对地方志统计资料的研究表明:截至雍正元年(1723年)全国建立的育婴堂至少有98个,普济堂5个,施棺所8个,其他诸如施药局、救生船等善会善堂(善会有稳定的财力支撑,有固定的办事地点自然而然发展为善堂,此处考夫马进先生关于善会善堂的定义)有近200多个,分别散布在苏、浙、鲁、闽、皖、湘、赣、滇、桂、粤、冀等不同省份,其中苏浙两地最为集中。这些机构的名称虽各有不同,但其组织模式几乎是明末善会的翻版,换言之,清初这些民间慈善机构的发展无疑是对明末江南地区善会的发扬和继承。而在明末产生巨大影响的同善会在清初己逐渐趋于沉寂,因同善会与明末东林党人有着密切关联,清政府对文人结社的顾虑也直接影响到同善会在清初的发展。取而代之出现的则是一些毫无政治色彩、单纯由地方富绅、商民们组织发起的善会善堂,其有着更加明确的救济对象和目标,例如以拯救弃婴为主的“育婴社”,收容贫老病患的“普济堂”等。同时必须明确的是,清初这些善会善堂不论是在资金筹措还是人力投入方面,几乎全部是由民间力量给予支撑,其依旧保持着与明末善会相同的性质。

  雍正二年颁布的一道诏谕对整个18世纪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与走向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至此以后民间慈善事业迎来了新变化。雍正二年五月,雍正帝颁发诏令道:“京师广宁门外,向有普济堂,凡老疾无依之人,每栖息于此,司其事者,乐善不倦,殊为可嘉;圣祖仁皇帝曾赐额立碑,以旌好义,尔等均有地方之责,宜时嘉奖以鼓舞之……又闻广渠门内,有育婴一堂,凡孩稚之不能养者,收留于此……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照京师例推而行之。”(《清实录》)从立国之初至雍正二年这道诏谕的颁发,此间近七十年的时间里,清朝统治者并非没有注意到这些设立于通都大邑之间的民间慈善组织,但并没有给予其太多的关注,仅在康熙年间曾为北京普济堂赐额立碑,以示嘉奖。而这道产生于雍正二年的诏谕,却使得以普济堂、育婴社为首的善会善堂在全国迅速普及开来。

  为何短短几年之间清政府对民间慈善事业的态度发生如巨大的转变呢?其实我们从上述诏谕的内容中不难看出雍正帝的实际意图,其字里行间并非想要将地方善举事业收回中央,由政府统一经营管理,而仅是希望通过官方从旁鼓励“劝募好善之人”推行地方善政,雍正帝下发诏谕之举更多的是为了顺应民间慈善事业发展潮流,以表朝廷德政之举。实际上诏谕下达后,雍正帝也并未进一步颁行或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地方善举,甚至在次年就湖北巡抚法敏奏请设立汉口普济堂时对其进行了责斥:“此固极善之政,亦只可帮助,令好善者成,百姓自为之:若官做,则不甚其烦,恐招集远来无依之人,倘力不能,有害无益。”仅在诏谕下达的次年雍正帝就表现出对官方插手民间善政事业的担忧,此番批复也进一步证明了雍正皇帝内心不愿过多插手地方善政事业的真实想法。然而这一切并没有按照雍正帝的设想发展,在“上有所好,下必行之”效应的影响下,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员们都积极利用政府力量大力推行地方慈善事业,慈善组织数量大幅度增长。且清中后期民间慈善组织的性质也由此奠定,即由民间自理转变为官督民办,民间慈善组织官僚化程度不断加深。

  笔者此处使用“官僚化”一词并非含有贬义,仅意指为官方力量对民间慈善组织的管理与财务的介入,象征着官方影响力不断扩大化的过程。笔者对雍正年间部分省份(山东省、河南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善会善堂建立情况进行了简要统计,力求通过实际数据佐证雍正二年诏谕对慈善组织普遍建立所产生的影响。从简要统计中,我们不难看出各省虽然在善堂设立时间、数量上有所差别,但类别大部分集中于育婴堂和普济堂。相较于雍正元年之前全国共建立的98所普济堂、5所育婴堂而言,在短短十二年之间仅六个省份便新增育婴堂44所(不包含与其功能相似的留婴堂)、普济堂40所,乃至更多。因此,我们可视此两堂的普遍化与雍正二年诏谕有着直接的联系,诚然区域慈善组织数量的多寡也受地方官员的热心程度的影响。与此同时,作为明清之际民间慈善机构涌现的江南地区在雍正诏谕下达后,新建的善会善堂数量却远不如其他临近省份,例如山东省与河南省。就浙江省而言,在雍正年间新增设的善堂全部为留婴堂,而江苏省的善堂设置则更显多样化,其中包括锡类堂、孚惠堂、老民堂等。这并不意味着江南地区的地方官员违背“圣意”,而正因此地区有着深厚的慈善事业根基,在善会善堂设置上更加重视适应当地社会的需要,且以当地经济实力为背景独自设立。不同于其他省份,江南地区在雍正帝诏谕下达之前,本就拥有较为完备的民间慈善体系,故新增设的善堂不论在类别还是数量上都与其他省份存在一定差异。终清一代,江南地区的善会善堂整体数量位居全国前列。除去普济堂、栖流所两类善堂外,江、浙两省的其他类别的善会善堂数量几乎占全国总数近半,其中清节堂所占比例竟高达百分之六十,综合性善堂和其他类别的善堂所占比重较大。由此可见,江南地区的慈善机构不仅数量多,种类齐全,且在全国慈善事业中也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在各地知府、知县等地方官员的积极推动下,育婴堂、普济堂在全国范围内数量大幅增长,民间慈善组织也由此正式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开启了其近一个世纪的“官僚化”过程。而在这场官僚化进程之中,江南地区的民间慈善组织再次成为了全国最为引人注目的区域。(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王海云《明清之际江南地区民间慈善事业流变探析》(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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