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清代东北地区民间救济的主体

2020年12月7日17:18 来源:上海慈善网

  在中国古代社会,士绅、富户一直是民间救济的主要行为人,到了清代,这些士绅、绅商和富户作为传统社会主要的民间救济主体,在东北地区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到了清末,东北地区的民间救济力量中还出现了外国人群体。

  士绅

  士绅阶层是明清时期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它对明清两代乃至历史走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翻阅东北地区的地方志,关于士绅阶级的记载数量较多,尤其在民间救济方面,无论是从他们所进行的次数还是救济的程度,都是令人赞叹的,也因此成为东北地区民间救济中最主要的力量。士绅阶级多数都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相对丰厚的资产,由于自身为官或科举的经历,他们与政府产生了较为密切的联系,也因此得到官方的支持。正是因为他们身上的种种特征,使他们有能力成为民间救济中的重要力量,既是救济的参与者又可以作为救济活动的带头者。

  本文所说的士绅,指的是在职或者赋闲在家的官员,他们出于私人目的,以自身的财富和影响力参与民间救济并起到带头作用的人。因为他们的官场经历,使得他们在官本位的中国能够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而这种社会地位给他们带来了民间的威信,他们自然可以一呼百应。例如,光绪十四年(1888年)和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盛京地区曾两次发生重大水灾,在灾后救济中,士绅群体都向灾民伸出了援手。如地方吏员倡首修桥筑路,赈济平粜等诸多善举,“光绪九年,知县钱文震奖谕绅士郑福全、张汝弼、孟广林,及商民温太和等,重金重修太平桥,费二千金有奇。”日常救济中他们也被视为重要力量,如《梨树县乡土志》所记载“光绪十七年,刘公继勋劝邀士绅捐修梨城书院”。此外,大姓乡绅济贫行善的事例在其他史料中也有记载,如《双城县志》中记载“前任烽校常鲁发,城南舒家窑人。急公好义,乐善不倦,晚年人为善尤为殷勤,常执《宣讲拾遗》及《暗室》等各种书,在集市地方朗诵详解,故一时皆称为常善人云。”这些记载,从侧面体现出当时士绅阶层作为民间救济的部分主体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他们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危难之际解救了无数受灾受难的同乡邻里或素不相识的人们。

  富民

  富民阶层也是当时民间救济的另一主体。 富民,在东北地区小农社会中,指的一般是拥有小块土地的地主。他们拥有的土地能够自由支配,数量上能够满足自己家耕种需求,除此以外还富余一些,或者因自己忙不过来而雇工耕作。当然,富民,也有和贫民相对而言的意思,这样一来,评价标准就不固定了。本文所指的富户,只拥有丰厚的家产,但是没有实质的职位,也没有相对应的社会地位。他们依靠田产或经营农产品而积累财富,没有功名。他们在民间救济中扮演的角色是不同于士绅阶级的,他们主要依靠资产为需要救济者提供物质帮助和经济支援,也就是说,这类的富户家境殷实但是没有意愿通过科举走上仕途,他们可能是当地的地主或富农,也是政府最需要争取的辅助力量。清代政府从本质上很重视这类群体,为了鼓励富户能积极参与民间救济,政府会通过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牌匾、绶带,甚至是授予名义上的官职,来满足他们的精神需要,从而推动他们行善。比如,“以捐助赈款,予奉天凤凰厅候选通判孙席珍为其故父建坊。”政府用这种方式去引导地方乡绅富户,乃至地方官员尽其所能的参与到民间救济中。“李国印,施舍义地一段,坐落城东南角护城河城里花墙胡同西口路北。”“李伯珍,捐助学款二百两,又农桑局四十两”这些史料当中对富民个人身份的记载并不详细,只对他们的善举作出解释,但无一不体现出富户对于民间救济的贡献,他们社会地位或许不高,他们的知识储备或许不丰厚,甚至他们的素质未必高,但是他们却冲在民间救济的第一线,出钱出力,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中国人民的善良和果敢,以及对于同胞的同理之情。这些优秀品质,在此后百年间中国经历其他各种灾难时都时有展现。

  士绅阶层与富民阶层都是中国古代民间救济的重要主体,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另外一个人群在民间救济方面做出的贡献,那就是商人阶层,虽然中国古代无时无刻不充斥着重农抑商的思想,但商人阶层并没有因此排斥社会上的任何可以作出贡献的机会。

  商人

  在中国古代,自商鞅变法提出“重农抑商”“农业为本、商业为末”的政策以来,商业一直被看作是末业,商人的社会地位总体上较低。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商业的地位势不可挡,商人群体的规模扩大,且掌握大量的财富,在各个地方都占据着重要地位,成为与士绅、富民并列重要的民间救济主体。东北地区由于地处关外,且长期以农业生产为生,本地人经商较少,多为流人群体或者外来商人。因地位尴尬,记载多有隐讳,不如乡绅群体详细,在很多富户捐助时,只表示了其救济事迹,而他们的经济来源和身份没有表述,他们也有很大可能是商人群体。但无论如何,商人阶层对于东北民间救济的重要贡献值得赞颂。例如《双城县志》中所记载“傅绍严,居双城,性直正好义,由士就商,颇有儒者风度。光绪二十三年葺修文庙兼书院,首倡商捐巨款工程,工程藉以告蒇,士绅以‘士林钦佩’之匾额赠之,志其义举。”可见这一群体在民间救济中在发挥作用。

  商人进行民间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捐赠,这种方式较为平常,无需阐述。另一种则是商人独特的救济方式,让利。例如道光元年(1821年)辽阳发生水灾,当时的当铺商利率都是三分,“辽阳城中商人王世芳提倡减利,同县商人德寿极力赞同,遂以二分为定例。”他们放弃取得暴利的机会,在困苦之时以自身经营的项目主动让利于民,也是商人救济的重要方式。晚清东北商人崇尚“重义”观念,在侵华势力面前更加明显,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面对俄国兵变,为例解决难民的生活问题,东北商人“筹备饼干白面,躬亲设法施船营救”。清末时的商会是由民间自由商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其成立目的是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的既定利益,由于商人在当时属于资金上实力雄厚的一个团体,所以在民间救济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例如,“吉安两处今年水成灾,实数年来所未有。现闻该区黎庶嗷鸿待哺,凄惨之情不堪入目。是以厂商会不忍坐视饿殍,转结团体资账集此,以仁人君子情感施助也。”根据《盛京时报》记载,宣统二年(1910)东北鼠疫爆发之后,商人们自发组织志愿团队检查卫生、宣传防疫知识,“凡井口凝污秽之冰,赶紧雇工扫除清洁,以免污水流入井中,有碍卫生。”同时出资聘请医生前来坐读,“拟设病院若干,专收商家病人。”

  除了以上提到了三种常见主体,清代晚期东北地区民间救济力量还包括外国友人和宗教人士,以及社会热心人士,例如学生群体、女届、演艺工作者。他们在天灾人祸发生之后或者日常生活中,以自身特有的方式参与民间救济。另外,在有识之士的带领下,东北地区出现民间救济组织,并以集体名义展开活动。例如清末朝阳人杨名声,“与善人群君子交,恒得意外协助,以一文弱书生周流热、奉、吉、江四省间,凡贵官巨绅无不接洽。于前清季年,结合同志发起‘热奉吉江四省义赈联合会’,并附以通俗演讲。”这一组织在创建学校、救济贫民等民间救济事务中活跃,一直持续至民国。

  最后,我们把西方人也作为清代东北地区民间救济的主体之一。晚清时期,西方人也对于东北地区教育、医疗等方面民间救济活动作出了贡献。他们深受基督教等西方宗教观念的影响,对于民间救济活动较为关注,“光绪九年(1883年),英国传教士司督阁在小河沿创办西医诊所,翌年五月扩建,正式命名盛京施医院。”在教育方面也有所作为,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英国传教士伊约翰牧师在锦州双岔子医院空地行建立了私塾,起初是对信仰基督教的家庭开放,到后来学校的教学成绩优异,在当地收到家长的青睐,因此开始扩大规模将非信徒家庭的孩子收纳进来,形成了当地的“洋学。”(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夏雪《清代东北地区民间救济研究》(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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