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清代汝宁府慈善事业资金来源

2021年8月9日16:40 来源:上海慈善网

  清代汝宁府地处冲要,“北接陈、汝,控带许洛,三关之险,九塞之雄。豫州居四方之中,汝南又居豫州之中”。初领二散州( 光州、信阳州)十二县( 汝阳、正阳、上蔡、新蔡、西平、遂平、确山、罗山、光山、固始、商城、息县)。雍正二年( 1724),光州升为直隶州,从汝宁府割出光山、固始、商城、息县四县属之,此后汝宁府下辖散州信阳州、八县(汝阳、正阳、上蔡、新蔡、西平、遂平、确山、罗山),附郭县为汝阳县( 即今汝南县)。

  清代汝宁府慈善事业有很大发展,养老恤贫的养济院和普济堂、赈灾救荒的仓贮、慈幼抚孤的育婴堂、帮助丧葬的漏泽园等慈善机构相继建立。这些慈善机构以官办为主,民间力量也参与其中,并在资金募集和管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其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即官方财政收入与官产、私人捐赠、自身资产性收入。前两者在慈善事业创建时作用很大,自身资产性收入在慈善事业持续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清代汝宁府慈善事业整体上虽有所发展,但因受以农业为主的地方经济的制约,并不发达。

  清代汝宁府慈善事业资金来源

  任何慈善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大量资金的支持。康熙( 1662—1722) 中期之后,汝宁府慈善事业持续发展,所需资金甚巨。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官方,二是私人捐赠,三是自身资产性收益。

  (一)官方

  清代汝宁府慈善事业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官方,主要是国家税收和官方划拨资产。

  1. 汝宁府各地养济院的经费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

  如新蔡县养济院每年从地方财政中得到全额经费支持,“孤贫岁支月粮、花布银三十三两八钱九分二厘四毫”。遂平县养济院额设孤贫3名,其口粮、冬衣花布银两在丁地内扣支,总数为银11. 63 两,如有病故,普济堂贫民顶补。正阳县养济院“岁需口粮棉衣,支销正项”。罗山县的记载显示养济院经费在夏粮征收时完成:“本县仓小麦带征孤贫月粮。”

  “丁地”“正项”等词语都说明汝宁府各地养济院经费来自国家赋税,这是清廷统一规定的,故养济院是清代官办慈善的代表。

  2. 地方政府划拨资产充作运营资金

  其代表是普济堂。乾隆元年( 1736),清廷议准:“各省会及通都大郡,概设立普济堂,养赡老疾无依之人,拨给入官田产,及罚赎银两、社仓积谷,以资养赡。”乾隆帝的谕令决定了清代普济堂建设资金来源之一为官产,包括官田、罚金和社仓谷物,这也就确定了普济堂官办的性质。

  《(民国)正阳县志》记载普济堂“旧归官办,迨民国改交绅办”。

  信阳州普济堂有“荒地二顷七十三亩五分八毫,又续拨入堂内地一顷六十一亩七分五厘五毫”。信阳州普济堂由政府拨给荒地等田地总计435 亩有余,为其以后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私人捐赠

  清代汝宁府慈善事业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官、绅、民等群体的私人捐赠,如罗山县署知县阎士缙捐钱置买狱田,每年收租添补狱食。乾隆二十二年( 1757) 冬,遂平县普济堂得到知县金忠济捐款作为修葺资金。再如西平知县左辅带头捐资购买漏泽园义地三段,新蔡县养济院孤贫的冬衣花布银来自官员捐俸。

  清代汝宁府慈善资金得到绅士的支持。如正阳县慈善局全赖绅士捐资维持。晚清时其代表人物有刘钰鼎、刘嘉俊、阮佩厅、刘锡爵、袁子善等,进入民国后,该慈善事业仍由绅耆阮昆山等捐资维持。

  汝宁府慈善事业资金还得到民人的支持。如罗山县漏泽园得到8 位民人捐赠田地32.6亩,其中妇女刘徐氏捐地2.5亩,另有普济庵捐地2.3亩。民人对慈善事业的捐赠更多地体现在社仓与义仓上,像信阳、西平等地社仓谷多来自民人捐赠,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典范。

  清代汝宁府慈善事业资金来源中暂时没有发现商号店铺捐赠的信息,而且横向比较的话,汝宁府各州县相较河南其他州县民间绅民捐赠资产要少。如偃师县普济堂建立时共得到绅民捐银1510.9两; 武安县普济堂建立时,绅士捐田地3609亩、银1500两。有此差距的最大可能是汝宁府各地方官在举办慈善事业时动员不力,没有广泛发动绅民捐赠。

  (三)资产性收益

  清代汝宁府慈善事业资金还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其自身资产性收益,如慈善机构不动产的出租收益、动产的出贷生息等。

  1.不动产出租

  汝宁府慈善机构不动产出租主要有自身所有的田地出租和多余房产出租。如普济堂在成立时得到很多土地,在经营过程中,普济堂将土地出租,所获收入用作堂内贫民的养赡之资,以求长久发展。这是普济堂最大的收益。在此,普济堂变成了地主,形成了新的租佃关系。

  慈善机构房产出租唯见正阳县有记载:“城内大寺、小寺、城隍庙、普济堂、老仓房、节孝祠址、文昌宫、马王庙,各地周围,地基殊广。前清均租与民间修建居室,每间基址,岁纳租钱二百文。由县夫班经收。”正阳县将普济堂、仓房等地基出租,每间地基租钱200 文。

  2. 动产出贷生息

  清代汝宁府各慈善机构建立后,有多余资金的基本上都将其出贷生息,获得孳息收益以助力慈善机构的正常运转。信阳州普济堂有生息银470两,“指定交盐、当店生息”,光绪六年(1880) 将仓贮余钱750串发商号生息,宣统元年(1909) 将仓贮钱1943.6 串存裕通恒商号生息。确山县普济堂有剩余资金450.5两,同治年间( 1862—1875) 由知县戴文海交上蔡县仪泽泰当典生息,每季息银27.5两,足敷发给普济堂孤贫口粮之用,至民国元年(1912) 止。遂平县普济堂有剩余资金300两,交给典当行以每月2分起息,每年息银72 两,遇闰月加息银6两。正阳县普济堂有剩余资金400两,交典铺岁收息银96两,遇闰月加息银8两。另外,汝阳县还将社仓剩余谷物出贷生息,以此购置社仓田地,生生不息,到1937年,社仓田地多达1400余亩。

  清代汝宁府慈善机构将自身资产出租出息而获得不少收益,以此支持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这也是汝宁府慈善事业在有清一代能够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郑明月《清代汝宁府慈善事业探析》,《平顶山学院学报》2021年6月第36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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