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清代广西官办养济院的救助流程与救济内容

2021年9月6日15:21 来源:上海慈善网

  养济院制度是一项国家制度,所以方方面面都有一定的程序与规定。养济院所救济的孤贫是有明确规定的特定人群,由于地方上的财政有限所以能救助的人数也有相应的定额,救助的内容包括哪些也有明确规定,养济院收养孤贫在册也有相应的程序。从总体上说,清代广西官办养济院的救助程序与救济内容还是相当完备的。

  救助流程

  从史料记载来看,养济院制度作为一项国家制度,清代王朝中央从国家层面对其救助程序还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广西各地也是依规谨遵执行的。

  1、清朝国家规定的救助对象与程序

  养济院制度作为一项国家制度,清代朝廷对其救助程序是有严格规定的。顺治二年(1645年),清廷在诏书中明确指出“穷民鳏寡孤独笃废残疾不能自存者,该州县申明抚按,动支预备仓粮给养。”顺治五年(1648 年)的诏令更为明确指出“各处设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靠之人,有司留心举行,月粮依时给发,无致失所。应用钱粮照旧例,在京於户部,在外於存留项下动支。”由此可以看出,养济院所救助的主要对象是鳏寡孤独以及残疾的无靠之人。“鳏寡孤独”这四种救助对象就是《孟子·梁惠王》中所提到的“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的四种无依靠的弱势群体,再加上“残”就是生理上有缺陷的人,“疾”就是身患疾病的人,所以清朝时期的养济院所主要救助的对象就是鳏、寡、孤、独、残、疾这六类穷苦且无依靠的弱势群体。按《大清律例》规定:“军流等犯除年逾六十不能食力者,照例拨入养济院,按名给孤贫口粮外。或年未六十而已成笃废不能谋生者,亦应一体拨给。”显然,清朝的律法还把一种特殊的人群划归养济院救济的范围,就是到了六十岁没有谋生能力的军流等犯人和未满六十岁但是身有残疾不能谋生的人都可以归入养济院的救济名额领孤贫口粮。

  由于各个地方养济院的救助名额是有规定的,对一般孤贫的救助分为额内孤贫和额外孤贫,清代设置额定的养济院救助对象有一套规定的流程:首先是“令各保甲将实在孤苦无依者,开明里甲年貌,取其具邻佑保结,呈报州县官”;然后州县内统计各地方呈报上来的鳏寡孤独残疾的无靠之人的具体人数,随后层层上报到中央的户部,由中央批准地方的养济院名额与救助的标准,并且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养济院救助对象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各府州县的地方官员要“按年造册报销”,就是每年都要按照额内与额外两大类分别造册,呈报给上级政府检查。

  2、广西各地的救济对象与流程

  广西各地对养济院救济的对象一般称为“孤贫”,还有称为“鳏寡老病无依者”、“鳏寡孤独贫病无靠者”,这些称呼大致与上述提到的鳏、寡、孤、独、残、疾无告者相一致。由于各个地方养济院的救助名额是有规定的,对一般孤贫的救助分为额内孤贫和额外孤贫,清代设置额定的养济院救助对象是有一套规定的流程的,广西各地自当依例办理,毋需赘言。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又议准,广西省额设孤贫五百五名。”嘉庆《广西通志》提到广西:“十二州府共额设孤贫九百五十四名。”“额外孤贫”是在乾隆二年(1737 年)发布上谕,于养济院规定的名额之外增设的名额,遂又称额外孤贫,就是各地方核实上报的孤贫人数若是超出了额内的范围,“其有浮于额数者,亦收养院内,动支公项,散给口粮”,也要一并收入养济院内给予救济。所以即使有规定的名额,但是这个名额并非一直不变的恒定名额,而是会根据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进行上下浮动的,这也充分体现出救助政策的原则规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救济内容

  从史料记载来看,清代养济院对于孤贫的救济,主要包括衣、食、住、医药和丧葬几个方面。正如怀集知县袁如凯所说:“命天下有司各建养济院,招鳏寡孤独废疾而贫者居之,月给以食,冬给以衣,疾给以药,亡给以木。”这些就是养济院的主要救济内容。

  首先是“住”。各州县设立养济院首先就是要建立一所名为养济院的建筑才能收养鳏寡孤独废疾无告之人,各地方官要各尽所能地去建造或是修复养济院的建筑。黄性震的《重建桂林府养济院记》一文中就记载到:“桂林居粤西会城,烟火较他郡差胜,而穷民亦较多,向之养济一所在于南门外一牛鸣地,久付兵火,虽余月有所赈而身叹无栖凉,暍奚忍爰,捐百金商守,若偕司幕购砖瓦木石若干,值雇工若干,日盖屋若干间。”当时临桂县的穷苦人口相对较多,旧的养济院在长久的战争中已经不复存在,虽然对于穷民有粮食上的救助,但是当地官员可怜他们没有栖息之所,就捐钱在旧址上重建了一所养济院。所以,养济院建筑对于需要的穷民来说,真的是可以避免风餐露宿的栖息之所。

  其次是“食”。就是给予孤贫所生存下去最需要的粮食。各地的财政支出都有对孤贫救济的“粮食”这一项,但是各地所给的方式不一样,有些地区直接给米,譬如,桂林府下辖的各县养济院的救济形式就是直接给米,临桂县“每人每日发一升米”,兴安县是“每年一共发米二十一石六斗”,灵川县是“每年一共发三十六石米。”而有些地区是直接发放救济银,譬如,雒容县每年“支出银子十四两四钱”来作为养济院的救济银,东兰州每年“支出银十一两五钱二分”作为养济院的救济银,苍梧县是每天每个人的“口粮银是八厘。”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区额内孤贫与额外孤贫的救济方式是不一样的,例如临桂县的额内孤贫是发放救济米,额外孤贫却是发放救济银,每个救济的成年人一年发放银一两六钱,一个小孩子一年发放银八钱。

  再次是“衣”。冬衣银也是养济院救济中的一项,一般都是把布换算成银钱的方式发放,譬如,临桂县的冬衣银是每年“支出七两五钱”,兴安县的冬衣银是每年三两银子,灵川县冬衣银是每年五两银子。

  最后是“医药丧葬”。因为医药是不能恒定的,只有当个人有需要时随即会给予。按同治《梧州府志》所载“医药随时给赏,其需费统于梧厂工费项内开支。”丧葬费是有规定的金额,就是一两银,也是在个人有需求的时候发放,按嘉庆《广西通志》记载“病故,给棺木银一两”,所以各地区的棺木银都是统一的一两银子。

  由此可见,从社会生活史的角度来看,其时的救助内容还是相当全面的。(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张献之《清代广西养济院研究》(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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