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北魏的家庭保障与社会慈善

2021年12月13日14:50 来源:上海慈善网

  北魏时期的家庭保障与社会慈善活动都得到了新的发展。到北魏中后期时,通过血缘关系建立的家族内部保障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补充,同时,以佛教为主的宗教慈善活动也越发兴盛,并带动了个人慈善活动的兴起。

  家庭保障

  所谓家庭保障,是指以家庭为实施主体为家庭成员提供的各种保障,包括物质救助、扶养支持等等。一般认为社会保障应该是由国家主导实施,家庭提供的保障只是源于血缘关系的内部关爱和互助,因此针对家庭保障是否属于社会保障范畴的问题有过一些讨论。郑功成先生认为:“家庭保障客观上属于家庭内部事务,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持或互惠机制,它在理论上不应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家庭保障其实是一种非制度型的、非正式的而又是天然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它在保证社会成员的生活方面通常与制度型的、正式的即由国家和社会负责的社会保障并驾齐驱”(《社会保障学》)。本文亦赞同这一观点,家庭作为社会中的血缘组织,能够为个人提供其独特的支持与庇护,家庭保障具有与国家保障完全不同的特性,在任何时候都是国家保障的重要补充。

  1、宗族互助

  北魏时期社会动荡,生活艰难,许多百姓为了生存纷纷寻求群体的庇护,通过父系血缘联结而成的宗族,不仅能够使成员们产生强烈的认同感,也会因此形成更大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在宗族内部,成员们联系紧密,相互扶持,赈济贫穷,救助饥荒,为需要帮助的成员提供了必要的生活保障。如《齐民要术》曾记载“同宗有贫窭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兴举之。”又据《魏书》记载,房景远曾在连年灾荒时赈赡同宗族的亲属,还于交通要道处为饥饿的百姓提供食物,救活了很多人。房崇吉的母亲傅氏是卢度世继外祖母的哥哥的儿媳妇,遭遇战乱流亡在外,又因年老疾病缠身,憔悴不堪,卢度世因为他们之间有着亲缘关系便对傅氏很是恭敬,十分怜悯她,不仅时常前往探望,跪着询问起居情况,还随着季节变换及时奉送衣被食物,甚至赈济了房崇吉姑母的女儿贾氏,也为其供给衣食后来,青州陷落,崔氏家族没落,卢度世又赎出和收养了很多他们家族的人,为他们提供去处卢家在洛阳时经常遇到荒年,家中没有粮食,生活难以为继,但全家上下仍然一起同甘共苦,“丰俭同之”。卢家家风受到了当世的推崇,可见这种宗族内部的互助在北魏时期是十分普遍且极受认可的。

  2.存留养亲

  存留养亲又称“留养”,如果罪犯的直系亲属年老需要赡养而家中又没有其他丁男期亲属可以代为照料,那么可以准许罪犯先回家侍奉老人,待家中老人去世之后再继续服刑。存留养亲制度确立于北魏时期,拓跋氏南下建立统治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汉化程度也不断加深,孝文帝在位时受汉儒仁孝思想影响,十分重视尊养老人,因此存留养亲的做法在孝文帝时期逐渐成形。太和十二年(488 年),孝文帝颁发诏令:“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具体如何处理,但已经关注到了罪犯服刑后家中老人无人看护的情况,下令将符合这种情况的罪犯上报朝廷。到了太和十八年(494 年),孝文帝再发诏令:“又诏诸北城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扶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还”,这一次便直接规定因牵连而获罪的七十岁以上的老年罪犯被宽赦回乡后,要再让他的一个儿子回去赡养照顾他,待老人去世之后,再遣还其子,此时已初具“存留养亲”之形。宣武帝时,存留养亲已经形成定制,主簿李玚曾在反驳一次判决时称:“按《法例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这说明存留养亲的做法在当时已经被写入北魏法律之中,正式成为一种制度。存留养亲将孝道引入法律,是法律伦常化的体现,虽然是由国家制定,但实际执行者仍是老人的家中近亲,因此存留养亲制度事实上也是一种家庭保障,国家层面的这种强制性反倒更加有利于家庭养老的顺利实现。

  社会慈善

  慈善是一种自愿奉献爱心援助他人的社会行为,援助对象、方式、标准等具体内容都由施善者自行决定。北魏立国之后,汉化程度不断加深,同时佛教和道教也在这一时期得到发展,因此世人深受儒家仁义思想、道教尊道贵德观念、佛教因果业报慈悲向善观念的影响,常有扶弱济贫之举,这一时期的慈善活动比较丰富。

  1.个人慈善

  个人慈善是指以个人为实施主体进行的慈善活动,其活动物资主要来自于私人财物,援助范围相对较小,但《魏书》中的相关记载非常多,因此这些个人慈善活动也能够汇聚成一股强大的力量,产生比较广泛的社会影响,为困难群体增加一份保障。北魏时期的个人慈善总体以赈赡饥贫为主,施善者的身份也高低皆有。元平原在遭逢荒年时,拿出了自家三千多斛米熬制成粥,赈济百姓,保全他们的性命,并为还乡的戍边军士供给路粮。延昌初年发生大饥荒,元延明便减省家中用度,以拯救数十位宾客,还供养他们的家人。房景远也曾在发生灾荒之时去四通八达的道路上为饥民赈给食物,由此救活了很多人。韦朏十八岁那年庄稼歉收,他便用自家的粟煮成粥供给饥民,被救活的人也有很多。裴庆孙、张烈、路邕等人也都曾在饥荒年间拿出自家的粮食赈赡饥民。除了贡献粮食,北魏阳平人李修的父亲李亮还利用自己所学的医术在徐州、兖州一带救治了许多病人,使得各地有疾苦之人,都不远千里前去追随他。可见即便个人力量比较微弱,但他们的慈善行为仍然能够为困苦百姓带来一定的帮助。

  2.佛教慈善

  北魏时期佛教盛行,在因果报应说和慈悲观念的影响下,佛教僧人开展了许多慈善活动,其中最主要的是奏设“僧祗户”和施医救人。和平初年,沙门统昙曜上奏文成帝:“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祗户’,粟为‘僧祗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文成帝同意了他的提议,于是没过多久僧祗户便遍布全国。僧祗户的设立增加了国家的赈灾粮食储备,增强了国家应对饥荒的能力,此后佛寺便成为了赈济灾荒的重要力量。到北齐末年,佛寺仍在救灾中发挥着大作用,武平六年(575年)发生水灾,很多人因此遭受饥荒,无法生存。次年正月,北齐后主诏令“水潦人饥不自立者,所在付大寺及富户济其性命”,将赈救饥民的重任交予当地的寺院和富户。此外,佛教之中有很多僧人通晓医术,本着慈悲为怀、积德行善的佛家义旨,他们也常为百姓看病诊疗,如《魏书》记载,孝明帝时有一位沙门名叫惠怜,自称喝下他念过咒语的水便能治好各种疾病,因此每天有数以千计的病人前去找他看病。灵太后还特意下诏为惠怜供给衣食,配备差役,“使于城西之南,治疗百姓病”。虽然这一时期的僧医疗法不可能完全科学有效,但他们开展的慈善活动对于平民百姓而言仍是一种恩惠。(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蒋敏《北魏社会保障研究》(湖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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