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6日13:20 来源:上海慈善网 作者:张秋红
当代台湾具有浓厚的慈善文化氛围,台湾民间团体数量非常多,据2008年前后统计,仅高雄市登记在案的社团就有1130多个,其中半数以上为公益性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从四川地震、缅甸、印度尼西亚的灾难,到内地的洪灾,甘肃的旱灾,泰北、车臣、北朝鲜等地的战争灾难,人们都可见到台湾慈济功德会的人穿梭其间。而中国首部捐款法诞生于抗日期间的台湾。事实上,从清代开始,台湾就形成了一套多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慈善机构,影响至今。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政府统一台湾后,东南沿海地区大量居民移往台湾,一时间游民、乞丐人数激增,贫困者、老幼无依者引起了一些社会不良现象。针对上述现象,清政府在台湾设立了诸多慈善机构,并开展了一系列社会救济活动。
“养生丧死”为历代政府所重视。为揽民心,康熙二十三年(1684),台湾知县沈朝聘、凤山知县杨芳声、诸罗知县季麟光分别在所辖各县设置养济院一所,收养“境内鳏寡孤独、残疾无告之人”。清廷另外还建了4所养济院。这7所养济院成为当时台湾社会救济的主要国家机构。由于养济院名额有限,为了救助更多人,又建普济堂(济善院)3所。另外,还设有栖流所(留养局)、孤老院等机构。台湾的丧葬救济在清朝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不仅有祭有贮有收有埋,而且配套设施齐全。清朝时期,台湾共建大小义冢100余处,为其他慈善机构数目之冠。
台湾地形崎岖,夏、秋季节,道路泥泞,加之交通工具落后,常常有车马倾覆之险。为此,康熙年间,各地方官员和民众陆续捐资设立了许多路亭,供行旅之人驻足休息。又由于台湾境内石多河宽,渡河必要舟渡,但当时舟渡流弊日甚,撑船之人常“借此居奇,设渡船横索渡钱”。为此,台地官民共同努力,设置义渡30余处。
乾嘉以后,台地海禁开放,人口激增,“台南乡妇,常有溺女事”,清政府一方面颁布法令严禁溺杀女婴,《大清会典》规定:“各通都大邑,各应建立育婴堂,收养遗弃婴孩,雇乳妇,善哺乳,委官役董其事”;另一方面建立育婴堂。同时,还推行异姓收养制度。台湾第一所育婴堂———嘉义育婴堂创始于嘉庆年间,就是收养遗弃女婴或贫困不能自给者。
清代台湾社会慈善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官府、各级官吏,但也有乡耆富绅及社会各阶层。官方主要的救济场所养济院通常以官方拨款为主,个人捐助为辅,但在台湾,各地养济院虽名为官方所建,但其中经费多由民绅募捐而来,如台北养济院创办经费“皆由官、绅、商、贾义捐而来”。
清代台湾在官民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以养济院为中心的贫困救济机构,以育婴堂为中心的幼儿慈善事业,以义渡为中心的行旅帮扶机构,以义冢为中心的丧葬救济助体系。无论是养济院、普济堂、栖流所还是育婴堂、义冢等,一方面是清政府进行社会救济的职责所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清政府对台湾社会控制职能的加强。